假冒註冊“鳳凰”牌商標銷售涉案金額800餘萬元 一團夥獲刑

假冒註冊“鳳凰”牌商標銷售涉案金額800餘萬元 一團夥獲刑

東方網記者劉理11月8日報道:“鳳凰”牌自行車在上世紀曾一度風靡全國,其商標也在1991年就被評選為中國馳名商標,後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但是,網絡上卻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註冊商標商品進行銷售,涉案金額達800餘萬元。

  近日,上海三中院審理並宣判了該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判處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萬元;被告人石某麗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二十萬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間,被告人石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為謀取非法利益,從李某(另行處理)等人處採購假冒的“鳳凰”牌自行車,通過使用本人及被告人謝某某等人的身份證開設7家淘寶店鋪(掌櫃名分別為“小磊樂坊”“快樂人生75866”“戀單車888”等)對外銷售假冒的“鳳凰”牌自行車。

  被告人石某麗、謝某某明知石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按照石某的安排,分別於2016年11月、2018年7月起從事上述淘寶網店的諮詢答覆、禮包返現、聯繫發貨退貨等工作。經鑑定,石某、石某麗涉案銷售金額為820餘萬元,謝某某涉案銷售金額為370餘萬元。

  上海三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石某夥同被告人石某麗、謝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且銷售金額數額巨大,依法均應予懲處。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麗、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石某、謝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石某麗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上海三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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