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人,都會非法持有毒品,因此,如果行為人是因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應認定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如何區分運輸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只有與走私、販賣、製造有關聯的行為,才宜認定為運輸毒品的犯罪。
對於吸毒者實施的毒品犯罪,在認定犯罪事實和確定罪名時要慎重。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查獲的,如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等其他毒品犯罪行為,毒品數量未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不定罪處罰;查獲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應以其實際實施的毒品犯罪行為定罪處罰。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託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代購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對代購者應以販賣毒品罪論處。
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定罪,不另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行為人盜竊財物的同時盜竊了毒品後,非法持有毒品的,應當以盜竊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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