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高息放貸被判無效,法官: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費用

正式進入今天的主題之前我們先來一段法律常識的普及,小編偷偷地告訴你們,重磅內容

在後面呈現,記得看到最後哦~~

一、什麼是高利貸?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嚴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二、高利貸現行利率標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125838/125885/125896/2968998/index.html)公佈的數據

三、利息如何計算?

利息=借款金額*利率*期限,比如借款金額10萬元,月利率5分,借款期限1個月,利息則=100000*5%*1=5000元。年利率及日利率標準的換算大家可以自行學習。

重磅!高息放貸被判無效,法官: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費用

近幾年,隨著民間借貸的大量活躍,法院審理案件時發現很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都是同一個人,其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並不不當,從權利外觀上來看看不到任何高利貸痕跡,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踐,法官審案往往就“公事公辦”,不利於借款人的利益保護。

而如今,在大環境的驅動下,法院加大了對疑似職業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方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力度,很多高利貸發放者被歸入了“職業放貸人”名錄。

插播職業放貸人認定標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司法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規定: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同一基層法院

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同一中級法院轄區各基層法院

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自職業放貸人名錄公佈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內,該名錄上人員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量少於前款第1、2、4項認定職業放貸人標準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將其從職業放貸人名錄上撤出。

一旦確定原告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方是職業放貸人,因其從事放貸業務無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該種行為在實質上擾亂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秩序,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五項規定,認定相應的借貸合同認定無效。借款人應返還借款本金,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資金佔用使用費用。

附案例:(2019)豫1025民初1997號柳*彥、仝*停等與黃*強民間借貸糾紛

重磅!高息放貸被判無效,法官: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費用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豫1025民初1997號

原告:柳*彥,男,漢族,1965年8月23日生,住襄城縣。

原告:仝*停,男,漢族,1961年6月8日生,住襄城縣。

被告:黃*強,男,漢族,1987年10月3日生,住襄城縣。

原告柳*彥、仝*停訴被告黃*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同日受理本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9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柳*彥、仝*停,被告黃*強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被告訴辯爭議原告柳*彥、仝*停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黃*強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起按月息2分計算至2019年5月的利息2592000元,以後的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黃*強的答辯意見:1、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起訴案件超過十起,累計金額上億元,屬於職業放貸人,所涉借款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借貸關係違法,不應當予以保護。2、本案兩筆借款約定的利息過高,違反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折抵本金。3、對於大額借款,應當對借款來源、轉賬憑證等予以嚴格審查,被告認為二原告根本不具有資金合法來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懇請法院予以審查移送有關部門,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的事實被告黃*強與他人合夥在襄城縣東環路開辦一家農業公司。2014年1月10日,被告黃*強以建高溫大棚需要資金為由向二原告借款4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4分。同日,扣除一個月的利息16000元,原告仝*停通過其在農村信用社的賬戶給被告黃*強轉賬支付借款384000元。2014年7月11日,被告黃*強向二原告借款230萬元,雙方約定月息4分。同日,扣除一個月的利息92000元,原告仝*停通過其在農村信用社的賬戶給被告黃*強轉賬支付203萬元,並交付被告現金178000元,共計支付被告借款2208000元。被告黃*強給二原告出具以上兩筆借款的借據、借款條各一份及收據一份,借據載明:“今借到柳*彥的人民幣肆拾萬元整(¥400000),月收益率4‰計算。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人:黃*強(簽字按指印)157××××00002014年1月10日”。借款條載明:“今借到柳*彥人民幣貳佰叄拾萬元整(¥2300000.00),月收益率4%計算。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1日至年月日止。借款人保證按期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如到期不能償還,願意以家庭財產承擔還款責任。注:到期未還本金者加收3%滯納金。借款人夫妻(簽名):黃*強(簽名按指印)借款人聯繫電話:157××******。2014年7月11日”。收據載明:“今收到柳*彥人民幣現金貳佰柒拾萬元整(¥2700000.00)收到人:黃*強2014年7月11日證明2014年1月10號單筆肆拾萬元正2014年7月11日單筆貳佰叄拾萬元正兩筆合計共貳佰柒拾萬元正”。原告柳*彥分別在兩份借據下方備註“此筆款有仝*停、柳*彥各佔50%。柳*彥(寫)”。借款後,除二原告在支付本案兩筆借款時預扣的利息外,被告黃*強按月息4分向二原告支付兩筆借款的利息共計1176000元,之後未再支付利息。二原告向被告黃*強追要借款無果,於2019年6月14日以黃*強、李鴛鴦為被告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黃*強、李鴛鴦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2592000元。訴訟中,二原告於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李鴛鴦的起訴,本院經審查,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予以准許。庭審中,二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被告黃*強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起按月息2分計算至2019年5月的利息2592000元,以後的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另查明,本案借款金額為40萬元的借據上顯示的“月收益率4‰計算”,原被告均認可系筆誤,實際應為“月收益率4%計算”。

再查明,2015年-2019年期間,柳*彥、仝*停分別單獨作為原告在本院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數各為7件,涉案標的額分別為1369.4萬元、95.1萬元。柳*彥、仝*停作為共同原告在本院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數為9件(包括本案),涉案標的額為2890.2萬元。以上借款月利率從月息2%至5%不等。

本院判決理由和結果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如何認定案涉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二)本案借款本金的數額如何認定;(三)被告黃*強已支付的1176000元應如何處理。

(一)關於案涉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問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二原告單獨或者共同作為債權人,分多次向多人出借資金,利率從月息2%至5%不等,涉案標的額達4000多萬元。二原告的出借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出借資金數額大、利率高,符合職業放貸的法律特徵。二原告的行為

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其為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業放貸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該強制性規定直接關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本案中,二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的借貸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原告認為本案借貸行為應為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關於本案借款本金的數額認定問題。本案中,被告黃*強雖給二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額分別為400000元、2300000元的借據、借款條,但原告在支付該兩筆借款時,分別扣除了利息16000元、92000元,實際出借金額分別為384000元、2208000元,共計259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根據上述規定,本案第一筆借款的借款金額應按原告實際出借的384000元認定,第二筆借款的借款金額應按原告實際出借的2208000元認定。

(三)關於被告已經支付的1176000元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原、被告均認可本案兩筆借款的利息均為月息4分,且被告已按月息4分向原告支付本案兩筆借款的利息共計1176000元。因案涉民間借貸行為無效,原、被告之間關於利息的約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案涉民間借貸行為雖然無效,但二原告實際向被告出借了資金,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院酌定被告黃*強按年利率6%向二原告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扣除借款期間被告應支付給二原告的的資金佔用費,被告支付的其他款項應折抵借款本金。截止2015年5月16日,被告黃*強向二原告共計支付利息1176000元,其中第一筆借款支付利息256000元,第二筆借款利息支付920000元。1.第一筆借款:以借款本金384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截止2015年5月16日,被告黃*強應向二原告支付利息31104元。被告已支付利息256000元,扣除該31104元,下餘224896元應折抵借款本金,被告下欠二原告第一筆借款的借款本金應為159104元。自2015年5月17日起,被告黃*強應以借款本金15910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向二原告支付利息。2015年5月17日-2019年5月31日,被告黃*強應支付二原告利息38556元。2019年6月1日以後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910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2.第二筆借款:以借款本金2208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截止2015年5月16日,被告黃*強應向二原告支付利息112240元。被告已支付利息920000元,扣除該112240元,下餘807760元應折抵借款本金,被告下欠二原告第二筆借款的借款本金應為1400240元。自2015年5月17日起,被告黃*強應以借款本金140024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向二原告支付利息。2015年5月17日-2019年5月31日,被告黃*強應支付二原告利息339325元。2019年6月1日以後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24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綜上,被告黃*強應償還二原告本案兩筆借款的本金共計1559344元。2015年5月17日-2019年5月31日期間,被告應向二原告支付本案兩筆借款的利息共計377881元。2019年6月1日以後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5934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原告請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2)被告黃*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柳*彥、仝*停借款本金1559344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為377881元;2019年6月1日以後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5934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2)駁回原告柳*彥、仝*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844元,減半收取24422元,由原告柳*彥、仝*停負擔13304元,被告黃*強負擔111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否則本院將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的期間內,向本院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利。

審判員  丁慧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劉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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