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譽財稅|你不清楚的小規模納稅人15疑點,這裡都有了!

1.作為一個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是超過部分納稅還是全額納稅?

答: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2.若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30萬元能否免徵增值稅?

答:如果是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麼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當月是無法享受免稅的;如果是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麼季度中某一個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是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的。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的月(季)銷售額的口徑是什麼?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計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4.如何去界定小規模納稅人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適用對象?

答:此次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政策適用對象就是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並無其他標準,與四部委《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微企業沒有對應關係。

5.小規模納稅人能否自己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

答: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能變更。這裡的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會計上所說的1—12月,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一年的意思。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後,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6.納稅人季度中變更納稅期限,對享受增值稅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有什麼影響?

答:納稅人變更納稅期限(包括按月變更為按季或按季變更為按月)的實際申請時間不同,其變更後納稅期限的生效時間不同。如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變更後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申請變更的當季內仍按變更前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可自下季度起按變更後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

如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如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的,在申請變更的當季仍按月申報納稅,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稅標準,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

7.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是扣除前還是扣除後的銷售額?如提供建築服務,是按總包扣除分包後的餘額確認是否超過10萬元還是扣除前的金額確認?

答: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指差額扣除後的銷售額。如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總包扣除分包後的差額確認銷售額,以判斷是否適用小規模納稅人10萬元免稅政策。

8.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範圍是什麼?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9.2019年以後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無時間要求?

答:無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10.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11.對於已經實行彙總納稅的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年銷售額如果達不到500萬元,該分支機構能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實行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在取消彙總納稅後,符合轉登記條件的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

12.增值稅起徵點的規定是什麼?

答:增值稅起徵點,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即: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無論是此前對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2-3萬元(季度6-9萬元)免徵增值稅的規定,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從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至10萬元(季度由9萬元提高到30萬元),並沒有調整增值稅起徵點。

13.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上月發生的銷售在本月發生銷售退回,本月實際銷售額超10萬元,如何確定本月銷售額能否享受增值稅免徵優惠?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因此,發生銷售退回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以本期實際銷售額扣減銷售退回相應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14.新辦或註銷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是按照實際經營期享受還是按季享受優惠?

答:從有利於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的角度出發,對於選擇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季度中間成立還是季度中間註銷的,均按30萬元判斷是否享受優惠。

15.例如行政事業單位等非企業性單位,對外出租不動產收取的預收款,能否以分攤後的銷售額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普惠性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非企業性單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適用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政策規定,不能以分攤後的銷售額享受普惠性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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