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請查收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 (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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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問: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二、三條中提到的物品和貨物是否有具體範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二條涉及所得稅捐贈什麼物品可以享受全額扣除政策的問題。根據2020年9號文件規定,企業和個人只要通過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捐贈,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並且這些捐贈的用途是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額扣除政策。即稅收政策只強調捐贈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贈了什麼物品和貨物。


02問:


保險公司直接捐贈給疫情防治任務醫院的團體醫療傷害保險(保險是給醫護人員的),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的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以下簡稱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屬於視同銷售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保險公司向承擔疫情防治的醫院無償提供保險服務,不屬於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規定的貨物捐贈範疇,但可以按照36號文件有關規定,對其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償提供服務,不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03問:

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但在文件下發前,納稅人已經就相關業務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部分難以追回作廢或者開具紅字發票,請問能否選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繳納增值稅,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稅優惠?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在8號、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8號、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無法按上述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餘收入仍可享受免稅政策。公告下發之後,納稅人應按照8號、9號公告等規定適用徵免稅政策並開具和使用發票。


04問:

納稅人1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暫時不能作廢以及開具紅字發票,準備按照文件要求在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請問在辦理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稅申報?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因此,納稅人可以在辦理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先按照免稅進行申報。

05問:


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的免稅政策,1月份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將發票收回或者開具紅字才可以享受優惠?是否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4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先享受免稅,在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再開具紅字發票?後續享受優惠如何開具普通發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按照上述規定,需要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僅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不需要將發票追回換開後才享受免稅政策,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公告下發之後,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免稅優惠時,如果開具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者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06問:


我公司買來發給員工用於新型冠狀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買的時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部分進項是否適用“用於集體福利”而無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間購買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用於本企業復工復產的,屬於特殊時期的勞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07問: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中規定,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請問這裡的必需生活物資具體範圍如何確定?我公司應當如何判斷是否免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是指為居民個人快遞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


08問:


2020年2月份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進一步延長到28號之後,增值稅專用發票勾選確認的期限是否也會延期?


答:是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規定,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將進一步延長至2月28日,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用途確認的期限也相應延長至2月28日。

09問:


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業,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今年1月底向市慈善總會捐贈了一批汽油,用於防疫車輛使用,2月5日已按照徵稅銷售數量申報消費稅,請問後續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不徵收增值稅。你公司可以通過簽訂租賃補充協議適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稅政策。由於你公司已提前預收租金並開票,因此退還的三個月租金,應開具紅字發票,衝減對應的租金金額。

10問:


我工廠是製作無紡布的,因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漲,特以平時5倍工資召回員工並積極聯繫離職員工開工,區政府給我工廠發放了一筆開工補貼,請問這筆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區政府給你工廠發放的開工補貼,與你工廠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等收入或數量不直接相關,不需要就此筆補貼計算繳納增值稅。

-END-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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