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背後,法律與規則的漏洞在哪裡?

事情始末

近日,兩名果農在淘寶上開了一家網點賣水果,因操作失誤,不小心將28.8元10斤的橙子給設置成了28.8元4500斤。這一操作失誤被擁有將近60萬粉絲知名up主路人A-發現後,號召粉絲瘋狂下單,於是幾乎在一夜之內被拍幾萬單。等到淘寶店鋪回過神來,才發現下單貨物的金額涉及700多萬了。淘寶店鋪一時間承受不住,向客戶下跪,希望他們申請退款。

“薅羊毛”背後,法律與規則的漏洞在哪裡?

然而這位知名up主的回應卻讓人憤怒,他聲稱“沒什麼好說的,各憑本事,先到先得”,鼓動粉絲投訴店家虛假宣傳。

“薅羊毛”背後,法律與規則的漏洞在哪裡?

之後該UP主又引導粉絲集體舉報店家虛假宣傳、賣家無法發貨為由,依據平臺規則拿取賠付保證金,致使果農10萬元保證金被扣完,一度被迫關店。

這一事件並非偶然,據報道,該UP主有十幾個3000人的“羊毛群”,其引導粉絲利用規則漏洞獲得賠償金或保證金,已整垮了多家店鋪。這種利用bug價惡意薅羊毛或者乾脆就是榨取投訴賠償金的操作,絕對不是第一次,也絕對不是隻此一家。他也只是這個惡意堆疊的“產業”裡,戰果比較斐然的那個。

這個“產業”甚至還有一個名字,叫“擼條子”

“薅羊毛”背後,法律與規則的漏洞在哪裡?

二、“薅羊毛”背後折射出的法律實施漏洞

這次事件從法律理論上來看,並不複雜。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賣家與買家在法律上構成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一般來說,賣家在網上對商品的介紹構成要約,買家下單購買構成承諾。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合同成立即生效。

在這個案件裡,賣家可通過主張構成重大誤解來維權。賣家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47條、第152條的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

合同被撤銷後,賣家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要求對於已經履行的相互返還,沒有履行的也不用再繼續履行。但是,一般來說,過錯方應賠償相對方信賴利益損失。不過,在這個案件裡,買家的內心狀態似乎是明知賣家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此,很難說他有合理的信賴。

其次,這個案件可能還涉及到賣家是不是構成虛假宣傳。虛假宣傳,一般要求有意引人誤解、故意虛假宣傳,這裡賣家應該只是單純的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將橙子的價格、重量標錯了。因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28條有關虛假宣傳的規定。

最後,既然不構成虛假宣傳,那麼獲賠保證金也就不應該被支持。賣家在將合同撤銷之後,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但在實踐中,看起來似乎沒有漏洞的法律卻幾乎不可能實施。原因在於淘寶店鋪與每一個買家簽訂的都是一份獨立的網絡買賣合同,即一個獨立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上千單就是上千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雖然屬於同種類標的,但要提起普通共同訴訟需要法院和其他當事人均同意合併審理,而同意合併審理對淘寶店主有利但對已下單的顧客不利,因此很難期待顧客能同意合併審理。在共同訴訟走不通的情況下,淘寶店主如果逐一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的話訴訟成本太高,單訴訟費就是一筆不小的金額,更別提隱形的時間成本和距離成本(網絡買賣合同,合同履行地為買方住所地)。

淘寶平臺與店鋪之間又是網絡服務合同關係,其中規定了保證金制度,如果淘寶店鋪不理會、不發貨,Up主又可以利用平臺規則拿取店鋪預先交給平臺的保證金,而且還會導致店鋪關門。

綜上,從法律角度分析,雖然理論上支持淘寶店鋪以重大誤解為由申請撤銷訂單,但實踐中卻根本行不通。唯一可能的,可能就是起訴淘寶平臺,申訴該種情形不滿足保證金制度,筆者不知道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在此不予分析。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不能實施的法律,就是“一紙空文”

反思:缺位的網絡購物平臺

筆者認為,本次事件中最應該擔起責任的就是網絡購物平臺。最缺位的恰恰也是平臺。在購物平臺越來越像“巨無霸”的今天,理應承擔起更多的責任。目前學界的觀點對於網絡購物平臺,有“櫃檯出租說”、“居間說”、“ 共同經營說”和“技術提供說”等多種不同看法,但平臺與買賣雙方無疑都是網絡服務合同關係,那麼就要既保證消費者利益,也要保證賣家利益。

一是應建立預警系統。對於價格、數量等敏感數據,提前預警,提醒賣家。二是出現糾紛時提前介入調解,如果平臺自身足以用更低的成本解決糾紛,就沒必要讓司法包攬一切。法律應當是當事人最後也是最有力的武器。三是完善服務規則,杜絕某些人利用規則漏洞獲取利益。就淘寶而言,其實已經有原則性的條款。

4.2商品及/或服務的購買與評價

【商品及/或服務的購買】

您的購買行為應當基於真實的消費需求,不得存在對商品及/或服務實施惡意購買、惡意維權等擾亂淘寶平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基於維護淘寶平臺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需要,淘寶發現上述情形時可主動執行關閉相關交易訂單等操作。

《淘寶平臺服務協議》

最新版本生效日期:2019年08月19日

平臺既然已經制訂了規則,那麼就用好這些規範工具,不要讓正義的天平過於偏向一邊。

展望:網絡購物立法仍需加強

我國目前與網絡購物平臺民事責任緊密關聯的法律有:《網絡安全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涉及到或可以適用的規則和法理,已經初步打造起網絡購物平臺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發佈過涉及網絡購物糾紛的多個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等等。

但是基於網絡購物的巨大規模和不斷髮展,我國相關領域的立法仍顯滯後,包括網購購物平臺在內的各種交易主體的法律責任以及權利及義務,尚無一部專門法進行詳盡規定和規範。當然,這本身也足以說明網絡購物發展過快,超出了為其服務的上層建築(法律)的出臺速度。但我們相信,在法治社會加快建設的大背景下,假以時日,網購法律規範的完善也並非遙遠。網絡購物平臺的法律責任越明確清晰,網絡購物法律環境越健康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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