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三板交易免個稅有法可依,業界建言解決“執行難”漏洞

12月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文,明確暫免新三板股票個人轉讓所得稅,以促進新三板長期穩定發展。

這是繼今年9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的表態後,新三板二級市場交易暫免個稅正式以文件形式落地。自此,新三板股票和A股上市公司股票的稅收政策統一終於明確,標誌著政府部門間對新三板“股票”地位的認可。

不過,新政還存在模糊地帶,以及執行的難題。市場人士指出,在原始股轉讓中,買方作為個稅扣繳義務人不合理,其一買方沒有所得,其二買方散戶交易金額低、分佈面廣,徵稅難度極大。

新三板免個稅有法可依

12月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稱“137號文”),明確自201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所謂非原始股,是個人在新三板公司掛牌後取得的股票。這意味著,新三板股票在二級市場轉讓環節明確了免徵個稅。新三板股票和A股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和分紅上的免稅優惠政策終於實現統一。

根據137號文,11月1日之前的,個人非原始股轉讓,沒有繳個稅的不用再交,已經交了的,也不再退還。文件指出,這是“為促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長期穩定發展。”

實際上,今年9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時就已經明確,“對個人在二級市場買賣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對差價收入免徵個稅”。這給新三板個人投資者群體服下了一顆“定心丸”。

當時的會議上,免徵新三板個稅是作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財稅金融支持措施之一推出的。會議還針對創投基金的稅收問題,強調維持地方既有的稅收優惠,既往不咎,以鼓勵創業創新。

近年來,由於政策預期落空,新三板二級市場交易極為低迷,目前萬家企業全市場日均交易總額只有2億元左右,只相當於一家A股上市公司。受此影響,新三板融資、定價功能失靈,今年前11月,市場股權募集資金總額為576億元,同比腰斬。

“市場下行給新三板企業帶來了越來越多的不利影響,打擊了市場信心,此次明確交易個稅問題對新三板市場的情緒和交易量都有比較直接的提振作用。”東北證券研究總監付立春對第一財經表示。

“由財政部正式出臺的政府文件,讓新三板投資者打消了後顧之憂,真正可以實現‘投資者願意投敢於投’的監管預期,也將促進新三板二級市場的活躍,逐步緩解新三板的流動性困局。”南山投資創始合夥人周運南告訴記者。

安信證券新三板研究負責人諸海濱則認為,137號文比照上市公司稅收政策,從法規上承認了新三板的交易屬性,打消了市場分歧,將新三板從“股權”市場的定位提高至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定位,進一步明確新三板交易場所的地位。

他對第一財經表示,作為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孵化搖籃,新三板正迎來改革窗口期。過去五年多來因為新三板定位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如所得稅、“三類股東”問題等都在一個個得到解決,後續可以期待更多政策落地,以解決市場當前面臨的信心失衡,供需不匹配的核心矛盾。

新政或存難執行"bug"

值得關注的是,137號文還存在一些實際操作上能否執行的爭議。

根據文件,原始股還是要繳個稅的,原始股是企業掛牌之前股東持有的股份。137號文規定,“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至於如何徵繳卻存在異議。按照文件,2019年9月1日之前的個人原始股轉讓的個稅繳納,是股票的買方作為扣繳義務人,由掛牌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9月1日之後,是股票託管的證券公司為扣繳義務人,由其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問題出在股票買方如何扣繳上。天津傑稅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武小潔對第一財經表示,個人無法作為扣繳義務人,如果要扣繳,買方還要跟賣方聯繫退回稅款。此外,稅務部門還要給扣繳義務人一定手續費,這對於個人難以操作。

“這確實不合理,所得稅要有所得才能交稅,買方是沒有所得的,賣方才有所得,是第一繳稅義務主體,可以通過證券公司扣稅,或者自行去申報。”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進告訴記者。

他認為,買方散戶交易金額低、分佈面廣,如果一個個去核查、處罰、補稅,從執行上看成本高昂,而原始股東股份比較集中,由賣方去申報,或者稅務局去核查賣方,操作起來都更為方便。

雲洲資本合夥人習青青對第一財經表示,非原始股在新三板或A股各自市場之內交易,不必繳納個稅,一旦跨市場是否還要繳價差20%的所得稅還存在疑問。“新三板企業IPO或被上市公司併購,是否依舊免稅?”他提出。

他還指出,新三板企業掛牌同時發行股票的狀況下,增發股票是否屬於原始股也需要明確。

第一財經就上述各問題詢問了全國股轉公司和稅務總局,截至發稿,尚未獲得回覆。

武小潔告訴記者,上市公司併購新三板企業時,企業若在新三板掛牌,不涉及跨市場。即使上市公司通過換股兼併了新三板公司,也可視作在A股和新三板同時發生的兩筆獨立交易。至於新三板企業摘牌,再到A股IPO的,還是應該按照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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