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再融資政策全面鬆綁:打算改這七處

A股的再融資政策即將全面鬆綁!

11月8日,證監會宣佈,擬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再融資規則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證監會介紹,修訂主要從三個角度進行。

一是精簡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

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將創業板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由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

具體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等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

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和鎖定機制,將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折改為8折。

將鎖定期由現在的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相關限制。

將目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由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

三是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將再融資批文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新規放鬆了再融資管制,為上市公司提供便利的融資渠道,這一點很重要的,這也表現了監管層對企業的扶持。

他說:“新規無論是對債券融資還是股權融資,都是一種放松管制,便利融資,帶有很濃重的支持含義。 再融資制度的改革對市場來說是一件好事,短期來說,再融資條件放鬆使得再融資更加便利,可能是一種利空。但長期來看,市場包容性提升,支持創新企業的成長和發展,對市場還是有利的。”

值得一提的是,創業板的再融資政策鬆綁不少,董登新認為,對創業板來說,新規有望提升創業板的包容性,開啟了改革的進程,可以說是在為註冊制改革做前期準備,創業板會越來越包容,也意味著投資者需要提高風險意識,防範風險。

董登新同時提醒:“創業板會回覆市場屬性,和科創板一樣會是一個高成長、高風險的市場,未來可能還會放鬆行政管制,這就需要投資者有足夠的風險承擔能力和風險意識。”

證監會表示,推動再融資制度改革,是為了提升再融資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提高股權融資比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具體來看,再融資新政的修訂透露出監管層的三大思路。

一是大力推動上市公司提高質量。

精簡優化現行再融資發行條件,降低硬性門檻,規範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切實提高公司治理和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支持上市公司便捷融資,促進上市公司真實透明合規,讓投資者認可的公司融到更多發展資金,有望切實提升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夯實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基石。

二是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理念。

建立更加嚴格、全面、深入、精準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資者投資決策需求為導向,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審核標準、程序、 內容、過程公開透明,將增強市場可預期性。

三是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融資效率。

調整再融資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形成買賣雙方充分博弈,市場決定發行成敗的良性局面,將提升再融資的便捷性。

具體來看,本次修訂的文件涉及三份,包括《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最主要的修訂內容包括以下7處。

1,修改《創業板再融資辦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取消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

2,修改《創業板再融資辦法》第9條第5項的規定,取消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

3,修改《創業板再融資辦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取消創業板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的條件,將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

4,修改《主板再融資辦法》第37條、《創業板再融資辦法》第15條的規定,將目前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

5,修改《主板再融資辦法》第38條、《創業板再融資辦法》第16條的規定,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和鎖定機制,將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折改為8折,將鎖定期由現在的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限制。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和鎖定機制與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6,修改《主板再融資辦法》第47條、《創業板再融資辦法》第38條的規定,將再融資批文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7,修改《實施細則》第7條的規定,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的規定,即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期首日,但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等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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