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夫馬進:世界史與中國史上的訟師

在中國歷史上,特別是明清時期,訟師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群體,他們是百姓進行訴訟時所依賴的對象,是司法運作中的實際一環,但又在法律和道德上為人所鄙棄。這一群體究竟有著怎樣的特點,他們矛盾性的存在又反映了中國社會怎樣的特徵呢?

2019年10月31日和11月3日,日本最高學術獎項“學士院賞·恩賜賞”的獲得者、京都大學名譽教授夫馬進應邀於南開大學歷史學院舉行兩場學術講座。講座以“世界史和中國史上的訟師”為題,以宏觀的視角比較了古今中外類似於訟師的社會群體,對於明清時代的訟師在世界史和中國史上的定位進行了討論,並交流了治史的心得。

讲座︱夫马进:世界史与中国史上的讼师

畫圖《訟棍宜懲》,《點石齋畫報》1910年丁12,第8-9頁(圖片來自《晚清期刊全文數據庫(1833~1911)》)

夫馬教授首先以1910年《點石齋畫報》中的一幅圖畫引起大家的興趣。在這幅名為“訟棍宜懲”的圖畫中,哪一位是訟師呢?為什麼他看起來很有地位的樣子?有人指著牆上貼著的文字給大家看,那是什麼?訟師為什麼在鄉下活動,而不是在訴訟發生的城裡呢?對於這些問題,夫馬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假想,並開放給大家討論。他也藉此引出了自己從事訟師研究的緣起。

對於訟師的興趣——訟師研究概觀

1983年,夫馬教授為研究善會善堂,在查閱《申報》時讀到一篇1873年寫作的《狀師論》,其中比較了中國的訟棍和西方的律師,由此他對於“訟棍”產生了興趣。當時對訟師的理解仍限於傳統文本中蛇蠍歹毒的形象。但隨之卻在清人王有孚的《一得偶談》中讀到了肯定訟師的論述。這一例外引起夫馬教授的注意,懷著一種“為訟師洗冤翻案”的“孩子氣”般的興趣,夫馬教授開始了有關中國訟師的研究。

歷史文獻中的“例外”不應當被忽視。夫馬教授特地舉了萬曆十年杭州民變中丁仕卿的形象作為例子,講述了《萬曆杭州府志》中的“例外”記錄對於深入研究這一事件的重要意義。正是對這種例外的重視,才能使我們更全面地認識歷史上的人物、人群與事件。因而,從王有孚對訟師的“例外”評價出發,夫馬教授開始了對中國訴訟制度的探討,既對訟師秘本進行了考察,也開展了對於地方檔案的研究。

此次的報告是夫馬教授對於訴訟研究的最新成果,他以更宏觀的視角,將明清時期的訟師與世界史和中國史上的類似群體進行了比較。

讲座︱夫马进:世界史与中国史上的讼师

夫馬進教授講座中

蘇格拉底與鄧析:古代希臘社會與中國春秋社會

古希臘訴訟成風,著名哲學家蘇格拉底正是在這一背景下被提起公訴並判處死刑的。蘇格拉底自己也被塑造成“訟師”的形象,在阿里斯托芬尼斯的喜劇《雲》當中,蘇格拉底開辦了“冥想塾”教授詭辯術,只要給錢就可以在這裡學到顛倒黑白的辯論方法,因而他也被稱為“訴訟先生”。古希臘有很多類似於明清時期訟棍的“好訟者”,日文音譯希臘文稱為シユーコパンテース。他們或是勝訴後從城邦國家那裡獲得獎勵,或是以撤訴為條件向被告人索要錢財。從後者來看,他們與明清時期的訟棍非常相似。但如果考慮到政治體制與政治制度,シユーコパンテース與“訟棍”的不同就會顯現出來。古雅典實行“公訴制度”,任何人對危害城邦的行為均可提起公訴,並將其視為保護城邦的義務。儘管國家並不喜歡“好訟者”,但依然會允許他們的存在,因為這是對於民主與城邦安全的保障。

同一時期的中國正處於春秋戰國時代。大約早於蘇格拉底一百多年的鄧析,被視為訟師的先祖。《呂氏春秋》記載,鄧析以其兩可的說法進行詭辯,顛倒是非,使得鄭國大亂,最終被子產處死。但這一說法在清代已為俞正燮所質疑。《呂氏春秋》本身即是一部故事集,鄧析很有可能是因為既是法家、又是名家因而被附會了很多故事的。結合日本學界先秦史的研究成果可知,春秋時代的中國其實遠沒有古希臘那麼多的庶民訴訟;而通讀《左傳》和《國語》,也找不到有關類似於訟棍的人群。春秋時代的訴訟幾乎都是貴族之間的,只有一例除外,但實際上也與貴族相關。不同於古希臘從公民中抽籤選取審判團來審理訴訟保護城邦,春秋時代的訴訟審理是以統治者調解爭端的形式進行的。可以說,在這一時期,中國和西方就已經出現了很大的分化。

從“訴訟社會”到“健訟社會”

通過文獻我們可以確定,在2世紀的東漢時期,百姓(庶民)的訴訟明顯地增多了。王符在其《潛夫論》中記述當時訴訟過多以致妨礙農耕。儘管王符的記載有誇張之處,我們仍然可以看到東漢已經進入了“訴訟社會”。此時已經有了上訴制度。訴訟向萬民開放,並可一直上訴到都城洛陽。雖然如此,王符所反映的卻絕非秦漢時期的全體面貌。自漢武帝獨尊儒術以後,在國家的統治理念中,訴訟以少為宜。正如《論語》中所言,“聽訟吾尤人也,必也使無訟。”史料中亦多見官員感化民眾以息訟的記載,如《後漢書》即載王堂治理山東數年間無訟。王符筆下的訴訟社會,恐怕是東漢國家統治能力低下的結果,而這一時期的訴訟即便上達至都城,仍然往往以“冤結”了案,呈現出一幅黑暗的圖景。這與中國歷史上的“一治一亂”的特徵是有著密切的關係的。

如果說中國在東漢時期出現了“訴訟社會”,那麼到宋代則進入了“健訟社會”。宋代是訴訟也非常多,但整體上並沒有給人向東漢時代那樣的黑暗印象。“健訟”、“訟師”兩個詞彙均在宋代出現。同時,“訟學”和“訟師秘本”也登場了。訟師秘本是專門用來學習訴訟的課本,如在宋代江西地區即流行《四言雜字》,教授詞訟。這與宋代的社會轉型有著很深的關聯。科舉在宋代開始真正成為平等的制度,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參加,而這也造成了大量的下層知識分子,不得不代寫訴狀而生活,不得不成為訟師。這一現象反映了中國社會在宋代的重大改變,也與中國歷史的分期問題緊密聯繫起來。

傳統的中國史研究採取“封建社會”和“近代”的兩分法或“上古”“中世”“近代”的三分法,但以內藤湖南為代表的“京都學派”提出四分的方法,在“中世”與“近代”之間加入“近世”一個分期,並將宋代作為中國近世的開端。夫馬教授贊同這一觀點。同時,在西方學界對於歐洲歷史的分期中,在傳統的“上古”“中世”“近代”之間,近來也同樣出現了“前近代”(early modern)這一分期,成為認識歷史的一種方式,與“近世”與異曲同工之妙。那麼,在前近代的歐洲,是否也可以發現類似於“訟師”的群體呢?

讲座︱夫马进:世界史与中国史上的讼师

講座現場

16、17世紀英國的pettifogger

現代英文中對“訟棍”的對應譯法為pettifogger。與“訟棍”一樣,pettifogger在前近代的英國也被稱為“毒蛇”。貴族大法官Thomas Egerton最早使用這一稱謂,在1601年將英國的attorney和solicitor(二者均為國家承認的訴訟代理人)稱為pettifogger並比作“國家的毒蛇”。看起來“訟棍”與pettifogger的對譯是很合適的,然而仔細思考會發現這種譯法的錯誤。無論是attorney還是solicitor,都是參加過司法考試並取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而“訟棍”在中國則始終是非法的,不被認可的。

這帶來了同一時期東西方處理訴訟激增問題時的不同的辦法。英國通過限制attorney和solicitor的人數,減少訴訟代理人的數量來控制訴訟,但這些專業人士提出的訴狀一定會被受理。而中國則更多地選擇了不接受訴狀或受而不理(批覆“不準”或“毋庸多瀆”)的方式來控制訴訟。儘管法律上禁止地方官不收訴狀,但實際上這一行為甚至也得到了皇帝的許可,從雍正皇帝與大臣的往來奏摺中,我們就能看到這種現象。

江戶時代日本的“公事師”與“公事宿”

最後,夫馬教授將視角轉向東方,藉助滝川政次郎先生的研究,介紹了江戶時代日本的“公事師”與“公事宿”,並與明清時期中國的“歇家”進行了比較。

在日語中,“公事”就是訴訟的意思。“公事宿”是為從地方來到奉行所(審判廳)所在地進行訴訟的人們提供食宿的地方,“公事師”是“公事宿”的經營者和工作人員。而在中國,同時期也經常可以看到“歇家”。在司法檔案的首頁,往往會寫到原被告及人證所住歇家的地址,歇家均在城市裡,是給鄉下來城訴訟的人提供住宿的地方。但城裡人如果訴訟就不會去歇家,而是直接在家裡。這種城鄉或者說本地與當地的差別是日本學者在研究“公事宿”時未曾注意的。

在日本,公事師的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就是代寫訴狀,但這種事情在中國是絕對不會被允許的。此外,公事宿代奉行所向被告遞召喚狀、代替原被告本人出庭以及為原被告提供私下解決等合法或默許的職權,在中國也是不可想象的。公事宿所提供的內部調停甚至在背地裡受到衙門的支持。這種差異所反映的中日近世社會的不同,目前還沒有合適的解釋,值得深入研究。

結論

通過上述比較研究,夫馬教授對明清時期的“訟棍”在世界史與中國史上的歷史定位給出了新的認識。首先是與歐洲的比較。古希臘存在很多類似於訟棍的“好訟者”(シユーコパンテース),是一個訴訟頻發的社會。但相較於訴訟引發的社會問題,古雅典人更注重通過公訴來保障市民的權力和城邦的安全,維護民主,防止僭主制。古希臘的審判時“格鬥技式”的,訴訟由原告提出才被受理,而訴訟的過程就像競技一樣,以擊倒對手為目的。這種訴訟模式被古羅馬所繼承,繼而影響到後世西方社會的訴訟。

在中國,審判是“詢問式”“究問式”或者說是“專制式”的。審判的目的並不同於古希臘要判斷孰對孰錯,而是要查明真相。對於刑事案件,即便沒人提起訴訟,也要進行查辦。審判官是皇帝的代理人,是百姓的父母官。訴訟者可以直接向審判官說明真相,就像孩子可以直接與父母溝通一樣。因而在國家理念中,訴訟是不需要訟師訟棍這樣的代理人的。

但是百姓有著與國家不同的意識。自秦漢以降,中國就是一個缺乏共同體的社會。即便是在同一宗族之中,在均等繼承的制度下,相互之間也會出現糾紛,引發訴訟。對百姓來說,是一個“非常危險的社會”。他們要在這樣一個社會中保證自身的安全,就只能依靠於訟師,從他們那裡獲得法律知識和實際的幫助。因此也就形成了長期存在的訟師群體。

夫馬教授認為,中國的訴訟模式始終沒有西方那樣的“權利意識”,而代之的是一種“情理意識”。日本和朝鮮與中國發展出了同樣的“詢問式”的訴訟模式。不過,在日本和朝鮮的史料中,卻很少見到有關訟師與訟棍的記載。很有可能在日朝兩國,訴訟並沒有像中國那樣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看起來日本的訴訟數量是遠少於中國的。夫馬教授與專攻日本訴訟制度的大平祐一先生在郵件往來中多次談論了這一問題,兩人至今還沒有形成確定的答案。日本的訴訟數量是否真的少於中國?如果是,原因又是怎樣呢?這個問題或許只能等待更進一步的研究了。

講座結束後,在座師生與夫馬教授進行了熱烈的討論。討論圍繞著古希臘“好訟者”的最新研究動向,明清司法運作中“不準”慣例的存在,東方社會對於“中介人”的態度以及明清中國和日本的“私解”現象提出了很多具有啟發性的見解與闡釋。夫馬教授還藉此機會,談到了很多治史的原則與方法論的問題,特別強調了讀書從頭到尾地讀的重要性,建議在座同學把精讀一些書作為基本功。夫馬教授的講座展現了其宏闊的視野,獨到的問題意識與細緻的史學功夫,為在座師生奉獻了一場精彩的學術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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