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存款属于银行资产,银行过错导致被盗,应由银行追讨&担责

【实务问题】

储户在银行的存款,是储户还是银行资产?被盗如何分担责任?

【结论综述】

货币在法律上属于种类物,储户将其资金存入银行之后,该资金即转化为银行的银行资金,储户对银行享有的是基于储蓄合同的合同债权,银行有义务根据合同保障资金安全,并确保储户可以根据合同支取。如银行过错导致账户资金被盗,银行仍应当对储户承担资金支付义务。当然,如储户自身对于资金被盗取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你的存款属于银行资产,银行过错导致被盗,应由银行追讨&担责

【司法裁判】

申诉人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抗诉审理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第43号】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顺鑫公司经与平湖支行协商一致,在平湖支行开设账户用于转账,双方关于储蓄存款的意思表示真实,顺鑫公司与平湖支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尔后,案外人李甲从他人账户中转账300万元存入顺鑫公司的账户中,该笔款项应该视为顺鑫公司在平湖支行的存款,而不是李甲个人在平湖支行的存款。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的双方分别是顺鑫公司与平湖支行……

顺鑫公司在平湖支行开立账户时双方约定的存款支取方式为凭顺鑫公司的预留印鉴支取,顺鑫公司的预留印鉴是顺鑫公司提取存款的唯一凭据,所以,平湖支行在支取顺鑫公司存款时,负有严格审查取款人所持印鉴的真伪、确保存款凭真实印鉴支取的义务。由于平湖支行对银行资金疏于管理,未认真审核苗某某伪造并使用的顺鑫公司印鉴与顺鑫公司预留的印鉴是否相符,致使苗某某利用伪造的顺鑫公司储户印鉴,骗取顺鑫公司账户中的银行存款309.78万元。平湖支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中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认真审查苗某某使用的印鉴真伪,是顺鑫公司账户上的存款被苗某某转走的直接原因……

货币在法律上属于种类物,顺鑫公司将其资金存入平湖支行之后,该资金即转化为平湖支行的银行资金,苗某某利用伪造的顺鑫公司储户印鉴,将顺鑫公司账户中的银行存款转出,其诈骗的对象是平湖支行而非顺鑫公司,侵害的是平湖支行的银行资金而非顺鑫公司的财产。所以,尽管苗某某骗取了顺鑫公司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平湖支行仍应按约定向顺鑫公司兑付存款本息,而不能以顺鑫公司的银行存款被苗某某骗取为由拒绝兑付……

顺鑫公司对其银行存款被苗某某骗取虽然没有责任,但顺鑫公司在开立账户时即开通了建设银行95533手机短信查询服务,在账户上的存款被他人转走之时就应该知道,而且,苗某某将顺鑫公司存款300万元转走后不久即告诉了李甲,顺鑫公司在知道其账户上的存款被他人不法支取之后,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知平湖支行,以使平湖支行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被骗款项,但顺鑫公司对其存款被他人转走持放任态度,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及时通知平湖支行,顺鑫公司的这一放任行为客观上使平湖支行失去了第一时间向苗某某追回被骗款项的机会,致使平湖支行的银行资金损失进一步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顺鑫公司应该对银行资金损失的扩大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平湖支行承担兑付责任。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顺鑫公司对损失扩大的过错,认定其对存款本息自行承担20﹪的责任,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本院酌定因顺鑫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平湖支行的银行资金损失扩大的部分为顺鑫公司银行存款本息的20﹪,就该部分损失,顺鑫公司不得要求平湖支行承担责任。二审判决认定顺鑫公司与平湖支行对顺鑫公司的存款损失存在同等过错,忽略了顺鑫公司存款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平湖支行未审核出苗某某所持印鉴的真伪,不当加重了顺鑫公司对存款损失扩大的责任,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顺鑫公司的存款被他人非法转取的责任认定不妥……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衡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储蓄存款本金309.78万元的80%即247.824万元及利息(247.824万元利息从2008年3月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8929元的80%即7143.20元;四、驳回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你的存款属于银行资产,银行过错导致被盗,应由银行追讨&担责

【法律规定】

《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你的存款属于银行资产,银行过错导致被盗,应由银行追讨&担责

【分析建议】

上述最高院案例中,二审湖南高院认为双方存在同等过错,最高院认为,银行负有严格审查取款人所持印鉴的真伪、确保存款凭真实印鉴支取的义务。由于平湖支行对银行资金疏于管理,未认真审核苗某某伪造并使用的顺鑫公司印鉴与顺鑫公司预留的印鉴是否相符,致使苗某某利用伪造的顺鑫公司储户印鉴,骗取顺鑫公司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平湖支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中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认真审查苗某某使用的印鉴真伪,是顺鑫公司账户上的存款被苗某某转走的直接原因。储户未及时通知银行和公安机关,导致银行丧失了第一时间向苗某某追回被骗款项的机会,致使平湖支行的银行资金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终最高院认定储户对存款本息自行承担20﹪的责任,湖南高院判决不当加重了顺鑫公司对存款损失扩大的责任。

储户和银行订立储蓄合同,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该资金即为银行资产。银行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保障储户可以及时行使债权权利。如储户财产被盗,双方需要厘清过错和责任。本案中,如银行对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则可避免账户资金被盗,不会发生损失,也无所谓双方责任的问题。对于储户而言,如账户资金出现异动,应当及时通知银行,避免被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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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头条号或者“法旅无疆”(“LawWithoutWalls”)WeChat公众号可见上述文章。部分图片为作者拍摄的北京植物园景色,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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