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攻擊人且有危險的情況下,如果路人反攻導致精神病人死亡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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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攻擊傷人的事件極易引起社會關注,甚至引發普通群眾對精神病人的恐慌。這不,前幾天長沙又發生了一9歲小男孩被精神病人活活毆打致死的事件(性質未明,姑且稱為事件)。那麼,在面對精神病人的攻擊侵害時,我們正常的人能否反擊或者直接說能否正當防衛呢?答者的答案是:當然可以。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根據規定,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而且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還可以實施無限防衛,對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以明確,正當防衛針對的是不法侵害行為,是去制止這個不法的侵害,而對這個不法侵害行為是什麼人實施的則沒有要求,只是這個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如果經鑑定實施行為時確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時,不負刑事責任而已。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到精神病人攻擊傷害他人,其在攻擊傷害他人時精神狀況是否正常?是否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尚需經鑑定才確認,要求作為被侵害人或其他第三人在事發時便明確其是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並不能正當防衛是不公正的,所謂“法不強人所難",所以不能要求正當防衛的人必須知道侵害人的精神狀況,只要確定侵害人正在進行不法侵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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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精神病人行兇傷人,防衛致精神病人死亡,要不要負刑事責任,我們從以下三點來解釋一下。第一,事發緊急,你無法判斷對方是不是精神病人,因為你不是鑑定機構專業人士,伱採取自衛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

第二:什麼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衛成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起因條件。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應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4)主觀條件。 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於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5)限度條件。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6)無過當防衛權。



第三:什麼是防衛過當,在我國刑法中,防衛過當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防衛過當只是刑法理論上的一個說法,但是並不能認為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這個罪就不承擔刑事責任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防衛過當會根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或客觀後果,援引相應的刑法分則條文定罪,對於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防衛過當定罪: 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謂的“防衛過當罪”。有些學者主張,應在罪名前冠以防衛過當加以限制,如“防衛過當過失致死罪”、“防衛過當致人重傷罪”等,以示區別於一般的犯罪,這種做法也沒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達徒添蛇足,應當根據防衛人的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觸犯了刑法分則哪個條款規定的罪,就按哪一條的罪名定罪,如防衛人過失造成不法侵害重傷、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如防衛人基於間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防衛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相關法律可參考: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從上面的介紹中,大家應該已經知道了防衛過當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同時我國法律中也沒有規定的有防衛過當罪。防衛過當只是對量刑有所影響,一般防衛過當觸犯某個罪名的,都會根據其犯罪情節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綜上所述,如果受害者是正當防衛沒有超出必要範圍,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慎獨135230


構成不構成不是你我說了算的,要看遇上什麼樣的法官和律師。還要有大批有良知的媒體如何報道。


光頭強143033461


這個問題太難了,需要我們一個制止精神病人行兇時,考慮到多達幾十種因素和場景,認真仔細地判斷自己出手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旦出手反擊精神病人後,造成他的死亡或受傷,第一時間肯定會被羈押和調查,分析案情再決定立案、批捕等一套程序。

能否被確定為見義勇為的行為,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就要看受害者的證詞證言,目擊者者的證詞證言還有監控錄像的證據才能為你解脫,

證據,就是必要的證據,才是你出手後的解脫法寶,這是經驗之談,也是很多見義勇為者案例的總結。

與其上來問問大家如何在阻止精神病人傷害人的法律後果,還不如好好研究對於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

凡是發生此類事件,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先以無罪定論進行案件的偵查。不要第一時間就假定見義勇為者必須負有法律責任,才不會讓見義勇為者心寒。

只有全社會都形成共識了,才能讓這一類問題不再重複地提出,一次次地討論毫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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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什麼人(包括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只要他們正在實施犯罪,見義勇為者在與之搏鬥中造成了他們的傷害或嚴重傷害,甚至至死。見義勇為者都是正當防衛,不但不負任何責任,還要嘉獎,才能有效地制止犯罪。如果事後對見義勇為者求全責備,一些無良媒體和無良律師從中挑刺,為犯罪分子開脫,讓英雄流血又流淚,這樣的事不能再幹了。九歲男童被瘋子殺死,沒人及時救援,血的教訓太深刻了。


用戶9301014155441


如果我遇到這種情況。我這個體型制止不了這種惡行。也不會對行兇者造成傷害。我只能選擇報警。然後大喊大叫看看能不能讓神經病停止繼續作惡。

我看到那個報道的時候。替那個孩子傷心。飛來橫禍咋就碰上了。孩子媽媽傷痛難過。只能等法律給孩子一個公道。一個交代。

能讓一個神經病。還是一個擁有傷害他人生命的神經病橫行無忌。他的家庭就不是厚道了。如果這個神經病當場被人打死。麻煩不會少。





月下獨酌3384


路人制止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屬於正當防衛。如果精神病人的侵權行為達到了刑法規定的正在行兇的標準,則任何人看到後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即使防衛過當,導致精神病人重傷或者死亡,也是不負刑事責任的。這是刑法規定的無限防衛權問題。也屬於見義勇為行為!





許剛刑辯


依據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其附帶的經濟民事責任由監護人承擔。在重多精神病人傷人、殺人的案件中,精神病人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監護人也都拒不履行監護人的義務。執法部門也是瞪眼無措!如果精神病人在傷人、殺人過程中(精神病人發作時期有蠻勁正常人不是對手),見義勇為者一旦阻攔干預就會遭到強力反擊,很容易出現被精神病人傷害或者把精神病人傷害。那麼,執法部門就會追究傷害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和附帶的經濟民事責任!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條款!不容質疑!所以說,精神病人傷人殺人過程中,很少出現見義勇為的壯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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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法律與理之間的問題,涉及到的方面很多,精神病患者其實就是在法律上來說是沒有行為控制能力的,屬於一種精神上的失控狀態,而在法律上有規定,精神病患者在病發期間自己處於沒有行為能力的時候,做出一些違法的行為需要特殊的處理方式,其實就是類似於未成年人犯罪一個道理一樣。

精神病患者其實屬於失控狀態,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在不少時候做出一些極端的行為出來,比如說通過危險的方式來傷害一些無辜的人,這種正常來說是違法犯罪,但是由於精神病沒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沒有行為責任的能力,追責這個事情就非常麻煩了,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隻承擔民事責任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就是這樣的說法,所以這些年來突然冒出來一個叫什麼間接性精神障礙,這是什麼病呢,以前從來沒有聽說過,醫學上也沒聽說過,但是幾年前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中,這個病第一次出現在大眾眼前,大家才知道原來世界上還有這種精神病,這也是近期出現的一種新的精神病,為什麼會出現呢其實這個大家都知道。

精神病這些年來犯事越來越多,最主要的是在犯病期間沒有行為責任能力的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要進行強制干預治療,責令家屬嚴家看管,對於精神病傷人事件,其實很多人都無奈也很害怕,畢竟精神病喜怒無常,誰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做出極端危險的事情,而且精神病正常情況下大多數人是沒辦法明確的辨認的。

對於精神病在發病期間傷人或者攻擊他人,這個時候有人見義勇為阻止精神病暴力行為,在阻止的過程中不小心傷到了精神病,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其實這個不好說,要看案件的過程和結果,並不是說隨隨便便定性的,一般結果有三種,一種是見義勇為正當防衛,一種是防衛過當,一種是故意傷害,每一種的定性和後果都不一樣,這些都要看案發的前因後果和過程來決定的,有的人覺得有自己的看法,但是法律就是專門的人去認定性質,不是我們說得算,當然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文明社會下人人平等,但是也有特殊的時候。


無法超越的足跡


在正常的情況下,一般不考慮犯罪者是否是精神病患者,而著重考慮的是被侵犯人的安全問題。如果不甚失手將正在侵犯別人的人致死,出於保護受害者的原因,一般不會受到刑事追責,當然這肯定要有前提的條件。比方對正在侵犯他人的人一招想制服的情況下,對方不斷的反抗或者有意對見義勇為者繼續行兇,此時被見義勇為者嚴厲的還擊,所造成的損害或由犯罪分子自己原因的撞傷致死的,法律一定按自衛情節處理,畢竟他是為了保護被侵害人而選擇的做法。

至於是都是精神病患者,在緊急情況下任何人都無法去判斷,因為作判斷必須要時間來識別,而犯罪分子不可能等你的判斷好了再侵害,這是起碼的常識,是時不我待的救人原則。所以,有關精神病患者侵害人被見義勇為者所致命的,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畢竟事先誰都無法看出侵犯者是精神病患者的事實。

至於法律最後的判斷和解決,自然由法律來解釋了,相信法律會依法律的條款,以及社會道德和民族風情,會作出最公正的結果,因為社會需要見義勇為者去匡扶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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