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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认证有关事宜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我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GSP认证证书》)认证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证书》认证工作(以下简称换证、认证工作)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的要求执行。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或《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申请换证认证。认证检查符合条件的同时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或《GSP认证证书》,并按照编号规定重新编制证书号。逾期的,不予受理换证认证申请。我局将在官方网站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进行公告,督促企业按期申请。

三、企业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在申请换证、认证时应同时提交定点批件或文件原件,省药监局审核通过后,将在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上一并载明相应经营、认证范围。企业已换证、认证的,须持定点批件或文件原件到省人民

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药监局窗口办理载明相应经营、认证范围。

四、换证、认证现场检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 (一)前次换证认证后停业、歇业的;


  • (二)加入药品三方物流委托储存配送的;


  • (三)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的;


  • (四)承担疫苗委托配送的;


  • (五)2018年以来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已立案或已受行政处罚的。

五、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企业自查并承诺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在申请换证认证时可同时提交自查承诺,做出经营条件未发生改变、自查符合GSP规定的书面承诺。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换证认证、纳入未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名单,并在24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六、已加入药品三方委托药品储存的企业,进行电子申报资料填报时,“仓库地址”一栏须填写受托方药品委托储存企业名称及地址,如“药品委托储存企业XXX公司”。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应一致。

七、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须先完成变更再申请换证认证。

八、企业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我局将依法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并在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九、各药品批发企业要高度重视换证认证工作,认真准备申报资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严肃

查处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新规定的,一并执行其规定。

特此公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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