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安检察:收来“横祸”

(通讯员:林坤、李婉清)苗某经营着一家电动车修理店,因为所处的地理位置较好,生意一直不错。这天,天上掉馅饼,苗某从一个陌生人手中收购了一辆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无正规手续的电动车,本想好好赚一笔,却没想到晚上就因这个“大便宜”被公安依法抓获。

2019年春夏交替的时间,不冷不热的日子,惯犯侯某又开始了他闲来无事、到处转悠的“好生活”。他来到长安区韦曲一小区门面房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很快就发现那里停了一辆未上锁的黑色二轮电动车,趁四处无人,就将该电动车偷偷骑走了。当他来到苗某经营的电动车修理店时,苗某看到电动车成色较好,询问侯某有无手续,侯某倒是坦然,直接表示这辆电动车既无手续也无钥匙,最终苗某以300元收了这辆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黑色两轮电动车价值3400元。

近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侯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犯罪嫌疑人苗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掩饰隐瞒的行为。

该案中,苗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明知”吗?

本罪中涉及机动车收购时所要求的“明知”,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知道此类机动车确系犯罪所得,只要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或者机动车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认定其“明知。

本案中苗某在侯某没有提供机动车手续和钥匙的情况下,依然进行收购,其行为可推定“明知”所收购车辆为犯罪所得,从而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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