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该怎么“租”、怎么“住”?贵州四部门下发实施意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完善我省住房保障政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近日下发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

公租房该怎么“租”、怎么“住”?贵州四部门下发实施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

将规范发展公租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防止保障与市场出现错位,既不能把公租房违规转为商品住房,也不能将对公租房的支持政策用于发展商品住房。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精准施策,统筹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公租房保障工作,加大对符合条件新市民的保障力度。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要继续做好公租房实物保障工作。同时,积极发展公租房租赁补贴,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如何推进?

继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

实现应保尽保,持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明确合理的轮候期,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从保障性住房中优先解决,在住房分配上对生活不便的残疾人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或者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公租房时减免不低于40%的租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等具体准入条件由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名义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水库移民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在当地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对低保(住房救助)、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具体保障方式可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和公租房供给因地制宜确定。严格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挂牌出让的新建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具体比例由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将商品住房用地项目中配建公租房政策的执行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加大对新市民的保障力度——

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准入条件由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租赁补贴。复员退伍军人(特别是伤病残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年人、鳏寡孤独、原国民党退伍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见义勇为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搞清需求,合理确定公租房供给数量、租金标准等。实物保障以配租集体宿舍为主,以小户型住宅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根据用工数量,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中,可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展试点的城市,企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可建设公租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促进职住平衡。租赁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等由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因地制宜确定。鼓励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发放租赁补贴,补贴期限和标准由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确定。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包括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实施。

贵州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如何申请?

1

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地市、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办、社区)或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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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及所需资料:申请人→所在地市、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办、社区)或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所需资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4.婚姻情况材料。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7.根据所在地市、县(市、区、特区)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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