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開發商一房兩賣 法院:退480萬再賠480萬

中宏網山東11月11日電

記者從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獲悉,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迅速發展,面對房價持續上漲的利益誘惑,總有些開發商動歪心眼,因此造成的違約現象也日益增多。近日,家住青島市黃島區的李某就遇到一件煩心事,自己購買的房屋竟被“一房兩賣”,遇到這種情況,李某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案件回顧

2019年1月,李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認購協議及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雙方約定,李某於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房款480萬元,某置業公司於2019年6月30日之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網籤,如果某置業公司未在約定日期網籤,要向李某退還全部房款並按10%支付賠償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李某如約交清了房款,只等開發商辦理最後一步網籤手續,就可以擁有自己夢寐以求的房子了。李某掰著指頭、掐著日子,終於到了雙方約定的網籤日期,卻遲遲沒有收到某置業公司的消息,李某多番催促,對方仍不配合辦理手續。此時,李某突然心生疑惑,是不是自己購買的房子有問題。李某立即到房產交易中心查詢,發現該房屋早已辦理了網籤,戶主為某投資管理公司,經過深入瞭解,原來某置業公司於2017年2月與某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了該房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並按375萬元出售給該公司,辦理了網籤。

苦苦等了半年的房子,竟然是別人的,氣憤的李某當即找到某置業公司討要說法,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房款及利息並賠償違約金480萬元,均遭到了對方拒絕。多次協商未果,李某某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某置業公司訴至法院。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某置業公司承認已經與某投資公司辦理了網籤事項,但表示願意繼續履行與李某的合同,只是因為資金週轉困難需要一段時間進行協調。此外,某置業公司認為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尚未達到約定解除的條件,並且根據合同約定,賠償數額480萬元太高,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審理

一房兩賣在實踐中時常發生,不僅違背了社會誠信,而且還違反了法律規定。房屋出賣人一房兩賣的,除了返還已付房款、利息外,買房者有權要求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在此告誡出賣人,一定要誠信履約,否則當心賠了夫人又折兵。也提醒購房者,在購房時應儘量多瞭解開發商及房屋情況,防止掉入“一房兩賣”的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