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

被刺傷後反擊將對方捅傷,這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對方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近日,經浙江省武義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捅傷張某的程某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而張某則被檢察機關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至此,一起由檢察機關監督糾正認定罪名錯誤的刑事案件,得到公正辦理,也得到了公安機關的認可。

2018年3月,程某從張某處借款,未按期歸還。張某在多次催討無果後,將此事告訴了程某父母,引起程某不滿。同年6月14日,程某謊稱有能力歸還欠款並有古董出售,約張某於次日凌晨到他經營的養殖場見面。雙方見面後,程某在請求延期還款被拒絕後,竟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張某胸部刺去。張某受傷逃跑,程某持刀追趕。在逃跑過程中張某摔入水溝,程某追上張某後繼續持刀捅刺。張某奪過刀,邊呼救邊逃跑,先後兩次摔倒在地,程某仍上前用拳頭毆打他的頭部。張某持刀反擊將對方捅傷。

案發後,公安機關以程某、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並於今年初移送武義縣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經過細緻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並前往案發現場實地查看,發現公安機關將程某與張某的行為都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確有不當。

辦案檢察官認為,

→ 從作案目的看,程某持刀襲擊張某,得手後仍繼續追趕,對張某持續攻擊,其置被害人於死地的目的明顯。

→ 從作案過程看,程某身藏兇器,以還款為由凌晨時分將張某騙至郊外,突然拔出尖刀刺人,具有突然性,讓張某毫無防備。而且張某胸部、腋下、腹部、頭部多處刀傷,經鑑定其已達到重傷二級。

因此,程某的行為不能簡單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要件特徵。而張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時,持刀反擊,雖然造成了程某受傷,但明顯符合正當防衛特徵,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行為。

據此,該院將審查結論向公安機關作了說明,並引導偵查取證。通過退查補充證據,進一步證實了程某具有故意殺人行為,張某反抗過程中持刀將程某捅傷,屬於正當防衛。經該院檢委會討論,7月12日,該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程某提起公訴,同時,認定張某系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文字:範躍紅 徐志濤 王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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