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女子15.8萬鑽戒掉落車外被人撿走,起訴到法院也沒要回來

15.8萬買的鑽戒,只因購物收據中未寫全名,雖然找到了撿鑽戒的人,卻無法討回。

瀋陽女子小王是1995年生人,結婚時她的丈夫給她買了一個價格15.8萬元的鑽戒。如此貴重又有特殊意義的鑽戒自然被她加倍珍惜。可是,正因為太過珍惜,反而弄丟了鑽戒。

瀋陽女子15.8萬鑽戒掉落車外被人撿走,起訴到法院也沒要回來

擦個護手霜,丟了珍貴婚戒

2018年12月,她開車來到瀋陽市和平區太原街附近購物,在車上擦拭護手霜時,為了保護手上的鑽戒,她將鑽戒摘下,放到腿上。可是,在下車時,她卻忘記了腿上還有一枚鑽戒,一抬腿的工夫,鑽戒掉到了車外的地上。而她毫無覺察,逛了一會街後,她才突然發現,自己的戒指不見了!

她立刻回原處去找,人來人往的太原街附近,哪裡還能找的到?

找到拾取人,卻還是要不回

她只好向警察求助,通過查看附近監控,還真找到了這個人,這就是50多歲的瀋陽市民魏女士。

雖然找到了人,可並不等於找回了戒指。在向魏女士索要戒指過程中,小王遭到對方的果斷拒絕。即便是通過警方調節,魏女士仍然不歸還這個戒指。

無奈之下,小王於2019年4月將魏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魏女士歸還自己遺落的鑽戒。

但魏女士辯稱,自己雖然撿到了一個鑽戒,可怎麼證明這就是小王丟失的那個?

為證明這就是她丈夫給她買的婚戒,小王拿出了購買鑽戒時收據。收據上購買人的姓名是“傑華”,而她的丈夫名字就是趙傑華。

可是,傑華和趙傑華還差著一個“姓”呢啊!

最終,法院認為,原告王某提供的收據中顯示購買鑽戒的人為“傑華”,而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購買人“傑華”即是原告的丈夫“趙傑華”,進而無法認定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故駁回了王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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