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蓋章勿寫為“簽章”

簽字蓋章勿寫為“簽章”

安徽省招標投標協會受政府委託,承擔公告發布及綜合評標專家庫運行維護等工作。為各方市場主體,交易中心,政府監管部門提供“一站式”服務。

由於我國政府採購的發展水平不盡相同,目前很多地方都沒有統一的招標文件範本,於是招標文件的編制也千差萬別,即便是對投標人提出相同的要求,各採購代理機構也會有不同的表述,甚至是同一採購代理機構在不同項目的招標過程中,也會因為編制招標文件的工作人員不是同一人,而存在不同的表達方式。

  例如招標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這樣的內容,就有三種提法:一種是要求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簽章";另一種是要求其簽字或蓋章;還有一種是要求其簽字且蓋章。很多投標人認為,如此簡單的要求提法卻不一樣,這對投標人來說很不方便,一不小心還可能會弄錯。這種簡單並且重要的要求,最好是有統一的表達方式,讓投標人形成習慣。

  那麼,像簽字、蓋章這樣的要求,究竟怎麼表達才比較恰當呢?

  有人認為,統一成"簽章"最好,因為"簽章"是簽字蓋章的合稱,即在當事人的姓名或單位名上加蓋印章,不僅簡潔明瞭,而且能夠起到既簽名又蓋章的雙保險作用。

簽字蓋章勿寫為“簽章”

  但也有不少人表示,"簽章"不一定就是簽名加蓋章,有可能是隻需簽名或者蓋章就可以了。

  有的投標人還說,自己在以往的投標過程中,都只選其一也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有專家表示,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簽章"並不是一個詞語,在現行法律中,《票據法》中有關於"簽章"的解釋。根據《票據法》第七條的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這就是說,從法律上講,簽章也不一定就是"簽名加蓋章"。

  在筆者看來,從業人員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既要追求簡潔,還應確保其表達的意思不讓投標人理解時出現歧義。

  按照簽章的性質,其可以分為法人單位的簽章和自然人的簽章。其中,法人單位的簽章,一般公文只是在公文末尾的單位名稱上加蓋法人章(公章);部分涉及法定代表人責任的公文,除有單位名稱和公章外,還要求法定代表人手寫簽名並加蓋私人印章;自然人的簽章,在文檔的姓名欄手寫簽名並加蓋當事人的私人印章。

  目前,印章主要採用電腦雕刻,作假的幾率也相應增大,單一的加蓋印章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流於形式,因此在採購活動中往往把加蓋印章和手寫的簽字結合使用。隨著現代指紋分析能力的提高,一些重要的合同除了簽字蓋章外,還要按手印,這時的簽章就包含簽字、蓋章和加按手印。

  筆者建議,從業人員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最好提出明確的要求,需要簽字加蓋章的,不能再簡單表述為"簽章"。(作者:擎 天 來源:政府採購信息報)

獲取更多信息,請關注微信公眾號:ahtba-cn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