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职场刑事风险 之“这些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民营企业中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罪名职务侵占罪。2016年12月,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8月,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还有仰融、牟其中、褚时健、顾雏军、孙宏斌……有太多我们耳熟能详的企业家遭受过牢狱之灾。曾有些夸张的说法“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实际上也是如此,企业家及高管一不小心就会踏进深渊。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开审理的相关判例,总结出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2)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股东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实际控制人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 ;

(7)公司员工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

(8)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

(9)公司员工虚构不存在的项目虚报报销款的;

(10)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费用分配给部分高管 ;

(11)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

(12)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

(13)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

(14)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15)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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