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失敗,不做負面評價!《上海推進科創中心建設條例(草案)》二審

創新失敗,不做負面評價!《上海推進科創中心建設條例(草案)》二審

青年報·青春上海記者 劉昕璐/文 青年報資料圖

上海如何加快向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進軍,努力為我國建設世界科技強國作出更大貢獻?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11日起召開,對《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草案)》進行二審。激發創新主體活力,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是鮮明的立法價值取向。

创新失败,不做负面评价!《上海推进科创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二审

擬明確創新失敗不做負面評價的情形

據介紹,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共十章六十四條,分為四大板塊,在站位上進一步體現了實施國家戰略的應有高度,充分展示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目標願景和推進路徑,在定位上進一步體現基本法、保障法、促進法的特點,勾勒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四梁八柱”。

立法中,既有對現有政策規定的轉化,也有實踐中行之有效做法的固化,更有體制機制創新、制度創新的前瞻性規定,力求使本條例成為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總綱性文件。

二審提出,“創新主體”中應該有“個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明確提出,“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各類創新主體積極參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個人”首次出現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這表明,創新模式和創新形態日益多元化。

同時,面對多元化的創新主體,草案修改稿明確——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開放的平臺,依法保護各類創新主體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而且,還要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進創新文化建設,堅持創新價值引領,弘揚科學創新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其中,創新失敗,不做負面評價的情形,草案修改稿第55條做出特別規定——

單位和個人在推進科技創新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職、未謀取私利,不做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單位和個人承擔探索性強、不確定性高的科技計劃項目,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但已嚴格履行科研項目合同,未違反科研誠信要求,不做負面評價。

创新失败,不做负面评价!《上海推进科创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二审

突出打造張江區域創新極

記者瞭解到,此次立法一大亮點就是突出打造張江區域創新極。

此次,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條關於“承載區建設”總體要求的表述,按照功能定位、建設要求、先行先試、保障措施的邏輯結構對“三個張江”作統一表述。

按照國家戰略部署,“三個張江”的功能定位是將“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作為科創中心建設的關鍵舉措和核心任務,建設成為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基礎平臺;將“張江科學城”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成為培育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示範區域;將“張江科學城”建設成為科學特徵明顯、科技要素集聚、環境人文生態、充滿創新活力的世界一流科學城。

對此,根據此次草案修改稿,推進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應當融合設施建設與交叉前沿研究,構建跨學科、跨領域協同創新網絡,營造自由開放的科研環境。

同時,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條“放大輻射效應”,明確張江應當與自貿試驗區以及臨港新片區、長三角等區域聯動,增強開放協同疊加效應和輻射效應,推動全城全域創新。

青年報·青春上海記者 劉昕璐/文 青年報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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