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三旧改造过程涉诉的具体原因和规律

广东省的三旧改造政策,肇始于佛山市

2007年6月1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3个相关指导意见的通知》,拉开三旧改造的序幕。

2010年4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城市土地二次开发试点工作,总结成功做法,积极引导城镇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该文件的出台,既是对广东省肯定了对三旧改造的模式肯定,又把这一模式推向了全国。

广东省内潮州、梅州、江门、中山、韶关也相继出台地方性政策,对当地三旧改造进行指导。

本报告关键词为“三旧改造”,旨在全面搜集广东省(除深圳市外)的诉讼案例,从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三个角度,探求三旧改造过程涉诉的具体原因和规律,以此帮助三旧改造所涉各方,在改造过程中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有效协调各方的利益。

本文为广东省(除深圳)“三旧改造”(诉讼篇)的行政诉讼部分。

一、一审驳回起诉率及原因分析

01 一审驳回起诉率

1.案件审级分布

探求三旧改造过程涉诉的具体原因和规律

行政案件依上述搜索时间和关键词,篇数为97件案件审级分布,一审案件51件,二审案件43件,再审案件2件,非诉审查案件1件。

2.一审驳回起诉率

探求三旧改造过程涉诉的具体原因和规律

一审案件有51件,裁判结果中,驳回起诉案件有26件,全部驳回诉讼请求的有18件,其他有7件。

02 一审驳回起诉原因

探求三旧改造过程涉诉的具体原因和规律

一审驳回起诉案件共计26件,因原告不适格驳回起诉的有17件,因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的有2件,因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的有7件。

1.原告不适格分析

三旧改造过程中,存在许多征地行为,导致土地的性质及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权利主体发生变更。

17件案例的共同点:被告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时或之前,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指的土地或土地上的房屋不享有或已丧失所有权或使用权。因而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

2.被告不适格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个案例中,第1件是错误地以非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2件因政府机构调整,原告没有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不属受案范围分析

因不属于受案范围驳回起诉的7件案例,具体而言分别是下列情形:

(1)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性质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2) 预征地阶段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的审批,所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只是征地实施部门与被征地单位进行征地补偿协商的依据,并不具有单方强制性,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最终补偿数额应以征地补偿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其他有权机关确定的补偿数额为准。该审批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行政赔偿诉讼没有事实依据;

(4)涉案事实需行政复议前置(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5)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有2件;

(6)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行为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二、三旧改造中开发商的税务信息是否应公开?

总 结

税务信息属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行政机关经征求第三人意见不愿公开的,如不存在不公开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应不予公开。

本问题以“三旧改造-广东省-行政”为关键词搜索结果中的案由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中,选择(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112号、(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279号、(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280号、(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121号基于同一事实、两个审级的4个案件为分析样本。

上述4案围绕同一个事实展开:

原告方原居住房屋位于拆迁片区,开发商的开发行为导致其居住房屋被拆迁。原告认为征地拆迁环节中开发商恶意炒地,低价买入,高价转出,中间巨额差价本应支付给拆迁户。于是向广东省地税局和国税局分别申请公开开发商的纳税明细,以证明其确实恶意炒地。被告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后做出不予公开上述信息的答复。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探求三旧改造过程涉诉的具体原因和规律

上述案件为涉第三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法院重点审查以下信息:

1.原告向被告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被告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3.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对原告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是否产生实际的影响。

首先

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中《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确知原告向被告申请的第三人税务信息不属于税务机关应主动公开的范围。

其次

法院依《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确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再次

法院调查了事实,认定开发商的投资开发行为只是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参与到片区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其纳税情况与原告房屋被拆除不具有实际关联性,未对原告生产、生活、科研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信息属第三人商业秘密,被告征求第三人意见后,第三人不愿公开,且该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因此,被告不予公开的答复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三、三旧改造中相邻权人的知情权

总 结

1.三旧改造中相邻权人有知情权;

2.“三旧”改造方案中的地块容积率、拟改造情况属于改造方案的基本要素信息,需要利害关系人充分知晓以保障自身的权利利益,不属于商业秘密;

3.因“三旧”改造方案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而整个不予公开,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该问题以(2016)粤2071行初761号、(2017)粤20行终384号围绕同一事实的两个审级案件分析。

案 件 事 实

原告同方颐和幼儿园是旧厂房地块[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易210197号]的相邻关系权利人,现原告怀疑该地块登记权利人欲借“三旧”之名搞高层商业建筑,将严重影响原告及在读儿童合法权益。因此向本地市国土局申请公开该第三人的2014年8月22日之前“申请‘三旧’改造的方案”及实施情况。市国土局认为原告所申请的第三人2014年8月22日之前“申请‘三旧’改造的方案”中改造地块的容积率、年产值及拟改造情况等信息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及商业秘密,经征询第三人意见后不予公开;而方案实施情况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权所做的信息,不属于应公开范围。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驳回原告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以“三旧”改造项目方案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整份方案,理据不充分。市国土资源局应公开除第三人商业秘密以外的“三旧”改造项目的方案信息,且改造地块容积率及拟改造情况属改造方案基本要素信息,原告作为第三人“三旧”改造项目地块相邻权属人,有权知悉除商业秘密外的方案信息。

四、三旧改造中村集体自行拆迁安置补偿行为,不属于政府征收行为

总 结

1.三旧改造中,村集体自行改造并负责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复建地块改造后作为复建回迁使用的,不属于政府征收行为;

2.行政机关应村集体的申请,对村集体自行安置补偿工作向拆迁工程范围内单位及个人做出的公告,不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问题分析样本为“三旧改造-广东省-行政”关键词项下“行政复议”案件中(2017)粤71行初450号、(2017)粤行终1435号基于同一事实两个审级的案例。

五、《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效力及性质

总 结

1.公民与行政机关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前签订的,应为其他行政协议,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行政机关为了尽快解决回迁户历史遗留问题承诺的补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行政协议内容为准。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竞拍人)约定的如何执行回迁选房方式不约束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

本问题分析样本为(2015)韶浈法行初字第22号、(2016)粤02行终7号基于同一事实的两个审级的案例。

结 论

案件总体情况呈三个特征:一是群体性诉讼较多;二是改造过程中涉及早期违章建筑、土地权属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诉讼较多;三是“旧”改造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关联诉讼数量较多。

1.行政征收和补偿类案件:共计30件,原告在案件中主要是不服拆迁安置补偿同时会针对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2.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12件:行政机关在11件案件中均已对原告作出的答复说明行政机关已经能够很好地贯彻“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精神。

3.行政登记类案件9件:主要涉及改造前的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的合法性问题,原告诉讼的目的仍在于博取更多的补偿。

4.行政许可类案件8件:主要涉及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的合法性问题。

5.行政不作为案件5件:体现出的主要问题在于原告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造行为不服,转而向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保护其土地权利的履责请求。

6.行政协议(即统计类型中的行政合同)11件(合并了行政其他类别中的8件):行政协议类案件主要纠纷类型集中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及履行争议

7.行政受理、行政确认、行政撤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案例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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