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壽縣:買賣國家機關證件 獲刑又繳罰金

近日,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件。被告人張某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被告人陶某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陶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分別收取朱某某、孫某某、江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馬某某、梅某某、代某某、賈某某、程某某、江某某、饒某某、孫某某、周某甲、付某某、萬某某、邸某某、孫某甲每人1400元至2500元不等的費用後,再以每本800元至1200元不等的費用向張某某購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提供給上述人員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陶某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具有坦白、積極退贓、認罪認罰情節;被告人陶某某具有自首、積極退贓、認罪認罰情節,對二被告人可以從寬處罰。壽縣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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