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 壽縣:共同財產夫獨用 妻子離婚獲補償

【摘要】

7月20日,壽縣人民法院安豐法庭審結一起離婚案件,法庭在查清丈夫獨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後,依法判決離婚時由丈夫對妻子進行經濟補償。

壽縣保義鎮張某某系學醫出身,早年與妻子離婚後便獨自一人來到上海,開辦個體診所。在上海從醫期間,其偶然間與同鄉女青年王某某相識,後發展為戀人關係並辦理結婚登記。婚後,夫妻二人共同操持診所,診所生意也越發紅火。然而,就在診所生意紅火的同時夫妻二人卻因性格原因,經常產生矛盾。此後,妻子王某某獨自離開診所並與張某某分居生活近三年之久。而就在此期間,張某某將夫妻共同存款16萬元私自支取並使用。王某某得知後,向張某某索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壽縣法院安豐法庭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因性格不合產生矛盾,並分居三年,表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妻子要求離婚的請求,應予支持。鑑於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張某某將夫妻共同存款16萬元支取並獨自使用,侵害了妻子王某某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權利。為此,法院在依法判決雙方離婚的情況下,由丈夫張某某補償妻子王其某8萬元。(記者馬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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