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男子以“低價房”為餌,騙人買房錢被判刑

近日,翁源法院審結了一宗詐騙案,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2017年6月,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被害人藍某認識了被告人陳某。交往中,陳某稱某小產權房承建人劉某抵兌了兩套房屋給自己,現欲售出,房價僅為1600元/平方米,低於市場房產均價近3500元。如確有意願購房,可以先交幾萬塊定金,剩下的房款分5年付清。藍某聽後非常心動,實地看房後,與陳某達成了購房意向,並交付購房定金3萬元給陳某。

“同年9月,親戚探訪朋友時,發現我交錢認購的房子正在裝修,便告訴了我,我才得知該房房主另有其人。當我質問陳某時,陳某以該房已賣為由提出換另一套房給我,我不同意並要求他退回3萬元定金,但陳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後來乾脆玩起了‘失蹤’。”藍某如是說。

“直至次年6月,我在一農莊內找到陳某,陳某才退還購房定金5000元給我,但其餘定金卻遲遲未給。後面我想方設法聯繫到承建人劉某,才知道他並沒有委託和授權陳某銷售房屋,也不存在以房屋抵兌陳某欠款的情況。”藍某知道自己受騙了,遂以陳某詐騙其錢財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翁源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陳某歸案後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且退還部分款項給被害人藍某,減少了被害人的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後,陳某不服提起上訴。韶關中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謊稱其房產可低價出售,騙取藍某購房定金30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法官提醒,買房是大事,應謹慎對待,尤其是面對“低價房”時,不要貪圖便宜急於購買而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購房前應先到相關部門查詢房屋的情況,謹防上當受騙。

記者/潘俊宇 唐音

見習記者/範永敬

通訊員/鄒方筱 朱凱麗

【作者】 潘俊宇;唐音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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