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提前過戶給孩子劃不划算?看看這個家庭,過戶前後子女的變化

房子提前過戶給孩子劃不划算?看看這個家庭,過戶前後子女的變化

【1】老人四個孩子,卻獨自一人臥病在床無人照看

丁大爺有四個孩子,一個兒子三個女兒,兒子排行老三。

2007年老伴兒去世後,就長期一個人生活。老伴兒剛去世的時候,孩子們時不時還都來看望老人。其實也沒什麼太多可說的,丁大爺在老伴兒走後一直情緒低落,孩子們來了最多就是看看老人,省的老人一個人呆時間長了更感“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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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丁大爺身體也不好,需要長期有人照護。一開始的時候,四個孩子商量好了,每天輪流來給老人做飯、幫著拾掇拾掇。兒子有時候嫌麻煩,跟姊妹們商量過,大家出點錢,是不是給老人請個保姆。徵求父親意見的時候,丁大爺堅持不讓,說不習慣,還是看著孩子們舒服。沒辦法,老人既然這麼堅持,也彆拗著老人。老人年紀大了,順著他的想法吧,孩子們無非就是多跑跑。這樣的狀況大概持續了兩年多時間。

按理說子女們還算是盡心盡力。但是丁大爺幹了一件事兒,卻讓孩子們誰也不願意來看了!

原來,丁大爺在兒子的攛掇下,把房子提前過戶給了兒子。

丁大爺的房子是跟老伴兒結婚後一塊兒買的,當時登記在他的名下。老伴兒去世之後,一直沒有辦理什麼繼承手續。兒子可能對父母的房子早有想法,獨自回家探望老丁的時候,經常給他念叨什麼以後處理起來麻煩、什麼遺產稅的,提前過戶怎麼省錢等之類的事兒。老丁不太懂這些事兒,一聽也覺得是這麼個道理,就把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

三個女兒得知這件事兒之後,非常氣憤。老三揹著她們幾個偷偷摸摸幹這事兒是什麼意思?雖然孩子們照顧老人是天經地義的事兒,但合著便宜都讓他一個人佔了?既然你把老人財產都拿過來了,你自己去照顧吧!別找我們。

女兒們基本不來了,兒子也不可能天天過來。到後來老丁對兒子很不滿意:房子給你了,你不過來照顧,這算怎麼回事兒?漸漸的,父親跟子女之間,孩子們之間,間隙越來越大……

【2】兒子得到的是什麼?老人失去的是什麼?

先說一下老人把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這件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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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房子直接過戶到兒子名下是辦不了的。房子雖然是掛在丁大爺名下,但其實是跟老伴兒的共同財產。老伴兒去世之後,房子的一半兒並不完全屬於老丁,換句話說,他沒有權利處置這半兒房子,其中,有老丁和四個子女等5個人的份額。

至於房子怎麼過戶給兒子,這裡的情節不細展開說了,兒子託了朋友,也徵求了老丁的意見,“稀裡糊塗”的就辦了。從合法性角度上來看,這種結果是無效的!追究起來,其他共有人是可以追償回來的。

兒子是最大的受益人,老人是最大的受損人

對於老丁的照顧,四個子女是輪流付出的,談不上誰多誰少,這是孩子們的孝心。兒子卻把老人整個房子變成了自己的,等於讓其他三個姊妹白白付出,自己一人得利。這種做法,錢是得著的,但有悖人性。

老丁的做法很“傻”。一個念頭,讓老丁失去了兩樣最重要的東西:錢財,孝心。房子全過戶給了兒子,兒子雖然不敢把他趕出門,但是自己已經等於什麼都沒有了,最起碼的保障“籌碼”也拱手送人了。也正因為這樣一個做法,傷了女兒們的心,讓女兒們再也不願意過來照看。

【3】女兒們的權益是完全可以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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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們提到過,房產過戶這件事本應是辦不了的,相當於老丁處置了不能處置的財產,兒子侵佔了姊妹的權益。

1.先說說應該的份額分配

在老丁的老伴兒去世之後,一半兒的房產要被五個人繼承,每個人繼承的份額是1/10,最終結果是老丁自己佔6/10,其他四個孩子各自1/10。

如果一個房產的多個產權人之間是“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在滿足2/3以上產權人都同意處置的情況下,房產就可以處置。但是,在老伴兒去世之後,老丁家並沒有辦理繼承權手續,因此以上份額僅僅是“可繼承的份額”,並不是最終的“產權份額”,所以,任何一方都沒法單獨處置,就算把老丁和兒子的份額加起來達到7/10也不行。

2.女兒們權益的追回方式

女兒們的權益是可以追回的。這裡有兩個問題點:一個是老丁相當於“隱瞞”了共有人,不管賣給誰了,一旦買方追究起來,賣方是要承擔經濟賠償的。一個是辦理審查不嚴,要承擔責任。上面這個事情中是兒子託了關係,說實話,辦理人員“膽子”也真夠大。

如果女兒們非要追回權益,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種方式是兒子把對應份額折算成費用給其他姊妹,一種方式是變更房屋產權登記,將姊妹列為共有產權人,按照“按份共有”的方式標明份額。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比較“激烈”的處理方式:女兒們把老丁“告”了,追究賠償責任。

【4】結語

這是2016年的時候一個朋友跟我講的真實事情。至於最後結果是什麼,並沒有再跟進著瞭解。但是我估計,兒子和姊妹之間的關係肯定不會好。

站在老丁的角度上看待在這件事情,最終結果很明顯:孩子們不再像之前那樣天天輪流過來伺候,倒黴的是他自己。估計女兒們也不會去狀告父親,但是肯定再難回到之前的盡心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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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這個事情,希望給到的提示是:

1.老人生前把財產給孩子,要充分考慮好前提條件

生前把財產給到孩子的基本結論是,自己財產沒了,變成別人的了。因此最大的前提是老人與子女之間、子女之間的和諧和信任程度。

跟很多朋友溝通時都談到,家庭財產分配這件事兒是需要“兩頭”看問題。如上事情中,老丁把房子給了兒子,造成女兒的不滿,這件事兒本身處理的就不公平,責任全部在老丁身上;兒子悄悄的攛掇,本身就是私心過重,對其他姊妹壓根就沒什麼情分,怎麼可能再奢望姊妹們還一如既往的照護老人?

因此,在不必須的情況下,不太推薦老人生前就把財產全部給到孩子,至於說拿什麼“今後辦理費用高”之類的理由作為說辭,跟老人有什麼關係?

2.繼承不及時辦理,可能會埋下隱患

每個家庭都會面臨繼承問題,逃不掉。只要有人去世,就要辦理繼承,除非不要。

老丁的老伴兒去世之後,所有的繼承人就已經有了繼承權,又沒有人說過要放棄,所以各自都有份額。之所以能把房產過戶給兒子,就是因為在房產證上沒有變更產權人,當成是老丁個人的房產進行的過戶處置。

拋開“走關係”不談,如果在老伴兒去世之後及時辦理了房產繼承過戶、變更產權人,一旦需要進行處置,就必須要經過全部產權人或佔2/3以上份額的產權人同意才行,這樣起碼會讓老人、孩子之間有一個預先協商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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