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熟!好心收留他,他卻偽造合同轉手賣了這家丹陽人的房子

記者:王國禹 單健

摘要

偽造房屋買賣合同,蔡某將親戚家借給其暫住的房屋,以35萬元賣給他人。

那麼,這到底是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案件定性直接涉及到對蔡某的量刑,且這兩項罪名的量刑差別很大。

8日,記者從市檢察院瞭解到,檢方最終改變了偵查機關的涉嫌罪名,以合同詐騙罪定性量刑。杀熟!好心收留他,他却伪造合同转手卖了这家丹阳人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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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介紹

01 蔡某是一名“80後”,自從母親去世後,染上了賭博的惡習,且投機取巧幹起了高利貸的行當。這樣,不到一年之間,他就敗光了家裡的所有積蓄,還把自己家裡的房子賣掉抵債,欠了親朋好友數十萬元債務。之後,蔡某的姑姑施以援手,不僅借了錢給他,還把自己家閒置的房屋借給他們父子倆居住。蔡某就在當地給工廠裡的工人做工作餐,每個月約有五六千元收入,但根本不能滿足他的日常開銷。那段時間,蔡某在丹陽城區認識了一些做平臺投資的朋友。蔡某心裡好生羨慕,於是鋌而走險,瞞著他的父親幹起了“空手套白狼”的賺錢門路。

02 2018年10月上旬,蔡某偽造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虛構其親戚早已將該房產賣給他們父子的事實,並在某房屋買賣微信群發佈了賣房信息。謝某某看到該賣房信息後信以為真,於與蔡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了35萬元的購房款。此後,蔡某將騙得的35萬元全部投入網絡投資平臺,但血本無歸。

03 案發後,偵查機關以蔡某涉嫌詐騙罪,將其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並根據其認罪認罰等情節,建議法院判處蔡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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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根據蔡某的犯罪事實,對照法律規定,何以認為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而不是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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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檢察官介紹,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是刑法規定的兩種不同的罪名,其構成要件和法定刑有著重大的差異。合同詐騙罪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騙取他人財產權,並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而詐騙罪,僅僅是以騙取的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按照蔡某的犯罪數額,如果以詐騙罪起訴,可能判處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以合同詐騙罪起訴,可能判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

蔡某先是偽造購房合同,又與謝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購房款,同時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和市場經濟秩序;被害人謝某某正是相信了假的購房合同,陷於認識錯誤而交付了35萬元,蔡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據此,檢察機關依法改變偵查機關罪名,以蔡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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