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臨時工”竟成鉅貪!8年收好處費76萬元,法院怎麼判?

11月5日,據瞭解,四川省樂山市住保部門的臨聘人員劉曉龍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在2011年至2018年期間,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某消防工程公司和電梯工程公司給予的“提成”和“好處費”共76萬餘元。

專案組一位辦案人員一語道出劉曉龍的貪婪,“辦事就收錢,他幾乎已經到了雁過拔毛的地步。”

動歪心思!臨聘人員照樣成鉅貪

今年52歲的劉曉龍是樂山市中區人,高中文化。10年前,劉曉龍以臨聘人員身份進入原樂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現為樂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事務中心,簡稱樂山市住保中心)物管科工作,從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監管等工作。

2019年2月21日,經樂山市監委指定管轄,五通橋區監委對劉曉龍涉嫌嚴重職務違法進行監察調查,並於當日依法對劉曉龍採取留置措施。4月4日,五通橋區監委將劉曉龍涉嫌受賄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5月24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

據五通橋區監委調查,2009年,劉曉龍以臨聘人員身份進入住保局物管科工作,從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監管等,其管理對象是樂山市主城區所有物管公司以及各小區動用維修資金的工程項目所涉及到的企業,權力覆蓋面廣。

長期以來,劉曉龍一直在負責維修資金資料的審核工作,要動用維修資金,資料的審核就必須從劉曉龍這裡通過,其崗位成了維修資金審核的第一關。專案組幹部魏釗政介紹:“實際上,劉曉龍的後面還有科長、分管副局長等層層把關,流程上卡得很嚴,想在審核上動手腳基本不可能,從這個角度來說,劉曉龍沒有實質上的權力。”不過,劉曉龍是直接面對管理服務對象的人,他在審核上做不了手腳,卻在“協調”上動了心思。魏釗政介紹說,10年間劉曉龍在自己的領域內“呼風喚雨”,向管理服務對象打招呼、收好處費,而管理服務對象幾乎照單全辦,也未進行過相關舉報。

好處費

最多一筆收了近16萬

在同事們眼中,劉曉龍是個踏實肯幹的老實人。不過,在原四川聯華消防樂山分公司負責人餘某某眼中,劉曉龍卻變成了公司裡不折不扣的“業務員”。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聯華消防樂山分公司為拓展消防維保和消防維修業務,時任公司負責人的餘某某和劉曉龍商定,由劉曉龍利用其管理物業公司的職務便利,向各物業公司推薦該公司的消防維保或消防維修業務。

在實際操作中,劉曉龍採用透露各個小區消防維護維修的信息、給物業公司人員打招呼,之後餘某某去具體談業務,或者在吃飯、喝茶期間向物業公司負責人引薦餘某某等形式,為聯華消防樂山分公司推薦和促成業務。

判決書顯示,在劉曉龍的促成下,被“打招呼”的東信、民生、樂和等近20家物業公司先後與該公司簽訂了100多份消防維保(維修)合同,涉及到時代東安、萊佛士帝景、亞馬遜等40多個小區。

根據雙方約定,劉曉龍按照消防維保合同總價的20%、消防維修合同總價的10%標準收受該公司的“提成”。截至案發,聯華消防樂山分公司與道和遠大樂山分公司先後支付劉曉龍好處費共計人民幣738933元,其中最大的一筆157463元,最小的一筆1600元。

此外,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間,劉曉龍還在兩個電梯維修項目中,受施工方四川兄弟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請託,利用職務之便在審核該公司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資料及撥付款項過程中予以關照,非法收受該公司“好處費”26000元。

獲刑兩年半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曉龍是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764933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針對劉曉龍辯護人辯護稱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部分物業公司和聯華消防樂山分公司簽訂合同系經劉曉龍促成等,應對相應金額進行扣減,法院查明,餘某某為了給公司承攬更多的消防維保和維修業務,基於劉曉龍的職務身份,請託劉曉龍為其公司向各物業公司推薦和促成業務,同時劉曉龍對該請託事項明知並持續實施了向物業公司推薦該公司業務的行為,符合“實際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同時劉曉龍非法收受該公司多次支付的好處費共計738933元,即使部分物業公司否認劉曉龍有推薦行為,部分項目餘某某認為靠公司自己爭取,但不影響受賄金額的認定。

10月12日,五通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曉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對被告人劉曉龍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

64933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令人深思!

如何監督握有公權的“臨時工”?

在規定時間內,劉曉龍未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劉曉龍案塵埃落定,但如何加強對握有公權“臨時工”的監管,卻依然令人深思。

今年7月,樂山市紀委監委曾對該案的查辦情況進行公開通報。據專案組工作人員介紹,劉曉龍剛被留置時一臉茫然,絲毫沒想到自己的行為已涉嫌犯罪,“我不是公務員、也不是黨員,我不是你們的監察對象,我收的也是私人公司的錢,應該不犯法吧……”

隨著辦案人員對《監察法》的深入講解,被留置後的第二天,劉曉龍的心理防線逐步崩潰。劉曉龍作為樂山市住房保障局物管科工作人員,從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監管工作,行使的是公權力,顯然屬於監察對象。

“辦事就收錢,劉曉龍幾乎已經到了雁過拔毛的地步。”專案組幹部衛勇金一語道出劉曉龍的貪婪。收受好處費22次、共計7

64933元——面對列出的清單,劉曉龍悔不當初。庭審現場,他表示已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不起組織、單位領導、同事和家人,他認罪悔罪,並願意積極改造自己,爭取重新做人。

針對此案,專案組組長曹敏說,“劉曉龍的案例讓我們清醒認識到,有公權力存在的地方,就有滋生腐敗的可能,與其身份和職務無關。關注‘隱蔽’人群,堵住制度漏洞,將是我們接下來努力研究的課題。”

來源:中國普法、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顧愛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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