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根律师:执行中当事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区别

王仁根律师:执行中当事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区别

因为对执行异议理解不深、不透、不全面,实践中,不少人对当事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傻傻分不清,片面归作一类,混为一谈,这是要不得的!

先来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的执行异议,所谓当事人,主要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这个好理解。

但什么是利害关系人呢?利害关系人往往与案件本身没有实体纠纷,但法院的执行程序,会对他们形成利害关系。比如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人、拍卖程序的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

这两类人均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十五天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对执行错误的环节和程序就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两类人如果对上述裁定还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注意,这就与下面所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区别开来了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对执行标的异议,是一种实体上的执行救济。简单说,一般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物权。比如,张三申请执行李四的房产,结果误执行到王五的头上了。王五当然不干,必须提异议。这类人提的异议,法院也是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报院长批准,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非撤销或改正),如果同时发现原判决、裁定有错误,还要通过院长、审委会或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过程中,必须通知案外人参加,而且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案外人的理由最终确认不能成立,就恢复原执行,成立,则变更裁判。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审查异议期间,对执行标的可采取保全措施,但不能进行处分。一时难以决断时,案外人提供了担保,可解除保全,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担保,也可继续执行。

异议被驳回后,案外有两条路可走: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认为执行错误,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需要说明的是,这类错误,不仅案外人可提,执行人员如果先期发现了,也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给院长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这样做,目的就是不能伤及无辜。

除此之外,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而且中途出现中止、中断事由,是可以延长的;执行的法院,多为该案的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一审人民法院级别相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如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代表执行程序就终结了,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去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那申请执行人还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只不过,已经履行的部分,要在随后的执行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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