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證人證言的十一個審查要點及辯點

「實務」證人證言的十一個審查要點及辯點

證人證言與被告人口供一樣,均是言詞證據,均具有極強的主觀性與不穩定性,但二者的審查要點卻不盡相同。為此,筆者根據證人證言的特點,梳理出證人證言的11個審查要點及辯點,並附上相關經典無罪判例,供同仁參考。

01 收集證人證言的手段不合法

【律師審查要點及辯點】

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筆者通過查閱上千份無罪判決發現,證人證言收集手段的非法性主要集中在威脅、誘導、詢問時間超期等非暴力形式,因此律師在審查證人證言時需重點關注偵查人員的詢問口吻及詢問時長。

判例一:劉某某故意傷害罪案

案號:侯馬市法院(2018)晉1081刑初61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詢問證人候某某的偵查人員始終只有一名且存有明顯誘導方式發問、嚴重傾向被害人一方,故對證人候某某的詢問筆錄“不予採納”。

02 取證程序違法

【律師審查要點及辯點】

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對證人證言的取證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辯護律師可從以下幾點進行質證:

1.證人證言系立案前收集,立案後未重新收集;

2.詢問證人未個別進行;

3.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核對簽名並確認;

4.詢問未成年證人未通知合適的成年人到場;

5.詢問證人的地點不符合規定,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6.詢問證人時未告知相關權利,不能補正或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7.證人筆錄顯示在同一時間段,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不能補正或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判例二:汪魯新、汪魯安故意傷害罪案

案號:峨眉山市法院(2015)峨眉刑初字第39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言詞證據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容易發生變化,可變性強,該案中,證人證言均系在立案前收集,該案立案後沒有經過公安機關重新收集、製作,不能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判例三:徐金桃失火罪案

案號:羅田縣法院(2014)鄂羅田刑初字第00085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偵查人員先詢問證人葉某某,後詢問被告人徐金桃,在此期間,對葉某某、徐金桃沒有采取隔離措施,且葉某某作為在場人在徐金桃的詢問筆錄上簽名,法院認為證人與被告人存在串供的可能。

判例四:周某挪用公款罪案

案號:涉縣法院(2014)涉刑初字第23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系立案之前收集,且對於未告知證人有關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情況沒有進行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證據,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03 證人缺乏作證能力

【律師審查要點及辯點】

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證人證言應當重點審查證人作證時的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生理和精神狀態是否影響作證。

判例五:吳某光非法侵入住宅罪案

案號:茂名市中院(2017)粵09刑終392號二審刑事裁定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法院認為吳某曾患精神病,吳某所患精神病是否治癒、何時治癒,沒有醫院、醫生作出的診斷證明書證實。吳某作證當時的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沒有鑑定意見證實,存有疑問,應視為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04 證言為傳來證據

【律師審查要點及辯點】

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證人證言應當著重審查證言的內容是否為證人直接感知。

判例六:唐某某故意傷害罪案

案號:唐山市路南區法院(2016)冀0202刑初162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法院認為證人張某、王某、鄔某是在王某受傷後趕到現場聽王某說是被唐某某用鐵管打傷的,其證言是傳來證據。

判例七:王夢軍強姦罪案

案號:安徽省高院(2017)皖刑再2號再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法院認為證人樊某的證言雖證明聽被害人田某說其被王夢軍強姦,但該證言屬於傳來證據,其中關於強姦行為發生的內容都是被害人田某事後向其轉述的,樊某當時並不在案發現場,所證明的內容並非本人直接感知,故該證言不能證明被害人田某被強姦的過程。

05 證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律師審查要點及辯點】

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證人證言應當著重審查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案件處理結果有無利害關係。若存在利害關係,律師應結合在案其他證據向辦案機關揭示證人證言存在失真的風險。

判例八:趙寶、呂倩詐騙罪案

案號: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院(2017)內01刑初43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證人石某某、楊某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其證言不能單獨認定案件事實;證人高某、楊某某系達昕泰公司員工,二人與石某某、楊某的上下級隸屬關係可能影響其證言的真實性,故以上四名證人的證言不能相互補強並據以認定由各股東簽名確認的2014年6月5日的股東會決議為虛假,法院對上述證據不予採信。

判例九:王某合同詐騙罪案

案號:普寧市法院(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612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法院認為鑑於林某的證言與本案其它證據證明的事實存在一定出入,且林某作為倉庫管理員負責在發貨單上備註單價有悖常理,結合林某與方某存在親戚關係,林某的證言的真實性存在疑問,故對該證據不宜採信。

判例十:蔡寶良故意傷害罪案

案號:西寧市城北區法院(2018)青0105刑初211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法院認為宋某1的證言在案發之初沒有看到誰打的宋某2,時間越往後對此事的記憶越來越清楚,此情形不符合感知記憶的客觀規律。宋某2系宋某1的堂兄弟,與本案有一定利害關係,其所做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應著重審查與慎重使用,看有無其他證據印證。

06 猜測性、推斷性、評論性證言

【律師審查要點及辯點】

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判例十一:康鵬放火罪案

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院(2017)鄂01刑終1043號二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法院認為曾某並非目擊證人,未目睹火災發生時的情況,其關於“我不清楚火是怎麼燒起來的,只是聽到旁人議論就認為是我兒子放的火”“我沒有看到康鵬點火,但是我心裡知道是他點的”的證言屬於推斷性證言,依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07 證人證言反覆變化

【律師審查要點及辯點】

若證人曾做過多次筆錄,辯護律師則可將多份證言進行比對,審查證人證言是否反覆變化,前後不一,互相矛盾。

判例十二:樓恆偉、張小楊職務侵佔罪案

案號:湖北武漢市中院(2017)鄂01刑終1466號二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法院認為就涉案款項進行循環倒賬並以恆源公司投資款名義記賬的事實,楊某的多次證言前後不一、存在矛盾,且與其他證據相互矛盾。同時,楊某與樓恆偉存在利害衝突,其證言的真實性、客觀性存疑,“不予採信”。

判例十三:劉揚故意傷害罪案

案號:遼寧營口市中院(2017)遼08刑再字3號再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法院認為被害人丈夫於某的證言不斷變化,最終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綜合考慮證人於某的身份,以及其第一次筆錄“怎麼打的我沒看見”的證言,故其隨被害人陳述相變化的後期證言,顯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判例十四:何某某交通肇事罪案

案號:周至縣法院(2015)周刑重字第00007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法院認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包括蔣青懷在內的多份證人證言多次發生變化,雖變化至最後的各證人證言之間能夠基本印證,但由於證言的傳來性、主觀性、不穩定性及親屬之間的互證等特點,在客觀證據缺失的情況下,僅憑前後不穩定的證言不足以認定何某某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08 證言之間無法相互印證

【律師審查要點及辯點】

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四條第(八)項規定:對證人證言應當著重審查證言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判例十五:李新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案

案號:平江縣法院(2017)湘0626刑初170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法院認為證人證言、通話詳單之間有矛盾之處,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對指控事實不能認定。

09 證言與其他證據無法相互印證

【律師審查要點及辯點】

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四條第(八)項規定:對證人證言應當著重審查證言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判例十六:任海玲故意殺人罪案

案號:陝西西安市中院(2012)西刑一初字第00198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證人文某證明在彌某房中的茶几上放著一把水果刀,她把水果刀撥到地上,並給110、120打電話,但偵查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顯示,在進房門的左側白色木櫃上放著一把水果刀,刀上有血跡,法院認為證據之間存在的疑點和矛盾無法排除。

10 證言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性

【律師審查要點及辯點】

證人證言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是辯護律師較為容易忽視的審查要點,在許多無罪案件中,雖然辦案機關提交了多份證人證言,但仔細審查卻能發現證人證言與關鍵的待證事實並無關聯性,屬於“證據充足的假象”。

判例十七:李五金故意殺人罪案

案號:廣東肇慶市中院(2015)肇中法刑二初字第12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該案雖有多達36名證人,但這些證人僅證實案發前被害人的行蹤、案發後屍體被發現的經過及案發前被害人曾某偷錢經歷等情況,證人證言均沒有反映被告人李五金在案發前與被害人曾某接觸,無法將被告人李五金與案件聯繫起來,不能證實被告人李五金殺害被害人。

判例十八:馮華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號:中山市第一法院(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892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在其他市場經營水產品的證人梁某稱加入“花某水”的花某賣相好、成活率高,肯定有添加物質,法院認為該證人對所添加物質的陳述籠統,未必認識到那是有毒有害物質,且其證言與馮華勝的行為並無直接關聯。

11 證人拒絕出庭

【律師審查要點及辯點】

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判例十九:楊文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

案號:山西忻州市中院(2018)晉09刑終324號二審

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二審期間,辯護人書面申請楊某出庭作證,經法院通知,其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故法院認為證人在偵查機關所作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案號:福州鐵路運輸法院(2013)福鐵刑初字第31號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該案中,法院認為證人楊某乙證言對案件犯罪事實的認定會產生重大影響,且該證人證言與被告人供述、證人徐某、楊某甲等的證言之間存在諸多矛盾,對證人楊某乙的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楊某乙在接到法院通知後,採取消極迴避的方式拒不到庭作證,屬於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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