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的三個誤解:數字貨幣是電子貨幣?

數字貨幣的三個誤解:數字貨幣是電子貨幣?

數字貨幣是一個越來越熱的話題,眾說紛紜,不免良莠不齊,謬誤遠播,關於數字貨幣的三大誤解在此一一說明。

數字貨幣的三個誤解:數字貨幣是電子貨幣?

誤解一:數字貨幣不同於“現金”。

正解為,數字貨幣是“現金”。

數字貨幣的三個誤解:數字貨幣是電子貨幣?

經濟社會中,人們所認為的現金往往是紙幣、鑄幣,甚或電子貨幣,以“現金”支付的交易,也被稱為“現金交易”

。經濟社會普遍使用網絡支付之後,以紙幣、鑄幣、電子貨幣等支付的交易大為減少,甚或在許多地方時候消失了。於是就出現了所謂的“無現金”交易的提法,甚或提出“無現金社會”。這就將“貨幣實物”等同於“現金”,將不使用“貨幣實物”進行支付結算的交易理解為“非現金交易”,將普遍的非貨幣實物交易的經濟體系,稱為“無現金社會”;進而認為,沒有實物依託的數字貨幣不是“現金”。這就錯的離譜了,是否看得見摸得著不是判定“現金”與否的標準。

現金是一個財務概念,有所謂的現金管理規範。現實經濟生活中所謂的“取現”、“用現”、“套現”、“兌現”等等,有財務意義上的“現金”含義,但對個人來說,大多指的是“貨幣實物”,就是所謂的“現鈔”。“現鈔”與“現金”的差異在於,前者是一個實物的概念,後者是一個財務概念。金屬鑄幣時代,鑄幣用“範”來澆鑄,近代鑄幣為硬幣替代,就是用機器衝壓,造幣效率大為提升,金屬幣的質量、品相都有極大的改觀。現而今,現鈔往往指的就是流通中的紙幣等貨幣實物。

依照財務規則,現鈔只是現金的一部分,但絕非全部,因此網絡支付可以實現“無現鈔交易”乃至“無現鈔社會”,但絕不是所謂的“無現金交易”,更非“無現金社會”。一方面宏觀地看,流通中的現金M0不會因為數字貨幣的出現而消失,反而會得到強化。另一方面數字貨幣沒有實物形態,但是它在財務性質上是“現金”。因此,數字貨幣大行其道,根本不意味著一個無現金社會的到來”。

其他種類的網絡支付工具的普遍使用也是如此,可造就一個無現鈔的支付體系,但無法產生一個無現金的社會。

誤解之二:數字貨幣是電子貨幣。

正解為,電子貨幣與數字貨幣同為記賬貨幣,但是,數字貨幣不是電子貨幣。

數字貨幣的三個誤解:數字貨幣是電子貨幣?

電子貨幣俗稱就是電子卡片,有接觸式和非接觸式兩種。電子貨幣有兩種,儲值的和非儲值的,發行者主要但不限於銀行。一般來說,銀行發行的電子貨幣就是所謂的“銀行卡”,分為貸記卡和借記卡兩種。電子貨幣是記賬貨幣,大體而言,記賬時間與交易是同步的,但也往往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就是在交易方的出賬和入賬方面會不同於交易記賬時間,即交易時,記賬當即發生,但是資金的出賬和入賬時間往往是銀行後臺來安排,會有一個時滯。決定時滯有兩個因素:一個是技術上的原因形成的時滯;另一個是財務上的賬期。一般來說,技術上的時滯大大縮短了,只是不同的界面所反映的信息會有時間差。財務上的記賬信息往往是一個後臺處理的流程安排決定,但是大多不影響到交易本身。

電子貨幣極大地縮短了交易前臺與結算後臺的時間間隔,但是並沒有完全消除。數字貨幣是“點對點”的賬戶間同步記賬,不存在一個所謂的前中後臺的時間間隔,不存在賬戶之外的記賬中心,出賬和入賬同步發生,因此記賬是出賬和入賬的結果,而非原因。換言之,支付即完成結算,根本沒有類似於電子貨幣那種“前臺交易、後臺結算”的流程。

將數字貨幣類比為電子貨幣,也是肉眼犯的錯誤:二者相似之處在於似乎掏出手機來結賬與銀行卡支付,都沒有出現所謂的“現鈔”或“現金”,而且兩者又都存在一個網絡支持,就理所應當認為是一回事。事實上,二者存在根本區別,就是有沒有後臺,有沒有記賬中心,有沒有出、入賬的另行安排,而這些都是交易時交易者肉眼所看不到的,但是實實在在存在的,並決定兩類貨幣的不同使用流程和性質。

誤解之三:數字貨幣傳遞了價值。

數字貨幣只是反映為數字貨幣賬戶間的記賬活動,並沒有傳遞所謂的“價值”。

數字貨幣的三個誤解:數字貨幣是電子貨幣?

交易並不意味著實物的流轉,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有所謂的實物對象。例如美聯儲紐約金庫中有部分可交易的黃金,然而,每一筆交易並不意味著相應的黃金的入庫或出庫,而只是黃金標籤有所變化。標籤變化標誌著,該批黃金已經被“特定化”。這部分黃金交易事實上只是賬目上的交易,並沒有黃金實物的流轉相伴隨。除此之外還有所謂的“紙黃金”,亦即交易假託黃金之名,但是並沒有黃金實物伴隨交易。

如果沒有所謂的實物流轉或實物對象,就沒有價值或價值流轉,在賬戶活動中,最主要的就是記賬活動,記了賬,該發生的都已經發生。而且與此同時,除此以外,沒有“別”的同時發生,那麼,“記賬”本身是否等同於“傳遞價值”呢?

問題是,記賬是不是傳遞了價值,並不影響到記賬本身。如果去“追認”,“記賬等同於價值傳遞”,然而“賒賬”類記賬“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也並非價值傳遞。因此並非所有記賬活動都構成所謂的“價值傳遞”。而能構成了“價值傳遞”的記帳活動是“付款”和支付本身

。財務上,用應收賬款同樣可以作付款安排。這在法律上,視同於債權轉移。當然,同一種記賬活動,能不能將所謂的價值傳遞出去,還取決於一系列的事實上的狀況與條件,並沒有必然性。因此,將記賬等同於價值傳遞,是一種錯誤的認識。

如果記賬活動並不意味著一定能夠“傳遞價值”,那麼,通過網絡數字記賬活動,也非一定能夠傳遞所謂的“價值”。記賬活動反映了價值傳遞,不能顛倒過來說,記賬本身傳遞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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