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刑事案件最新立案標準

一、盜竊罪(刑法第264條)【1】【3】【17】

(一)盜竊價值2000元為“數額較大”,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盜竊價值6萬元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盜竊價值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未遂,以數額巨大“6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

盜竊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件同一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二、搶劫罪(刑法第263條)【1】【3】參照

“數額巨大”標準為6萬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詐騙罪(刑法第266條)【6】【12】

(一)詐騙價值7000元(電信詐騙3000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詐騙價值7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詐騙價值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7萬元”

(電信詐騙3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5】

(一)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3000元為“數額較大”,或2年內敲詐勒索達3次,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騙價值人民幣6萬元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五、搶奪罪(刑法第267條)【1】【2】

(一)搶奪價值人民幣2000元為“數額較大”,或者2年內3次

搶奪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搶奪騙價值人民幣5萬元為“數額巨大”,或者致人重傷、自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搶奪價值人民幣3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條)【1】【16】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數額達到3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掩飾、隱瞞價值總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

5萬元以上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法第276條之一)【4】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8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八、盜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一款)【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盜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滿20立方米的;

2.盜伐幼樹100株以上不滿1000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盜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滿100立方米的;

2.盜伐幼樹1000株以上不滿5000株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特別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盜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盜伐幼樹5000株以上的。

九、濫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二款)【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濫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不滿50立方米的;

2.濫伐幼樹500株以上不滿2500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濫伐幼樹2500株以上的。

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上述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十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滿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託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

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其他毒品數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託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

、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十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14】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同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三、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1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兩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兩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十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條)【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2.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五、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14】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十六、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14】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於 “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麻黃鹼(麻黃素)、偽麻黃鹼(偽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鹼(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製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製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製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製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製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七、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條)【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6.抗拒剷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 “數量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十八、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條)【1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罌粟種子50克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十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14】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一、組織賣淫罪

(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10】

(一)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二、強迫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10】

(一)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三、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四款)【10】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四、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359條)【10】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五、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條)【1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2.二年內通風報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六、貪汙罪(刑法第382條)【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二十七、受賄罪(刑法第385條)【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

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十八、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8條之一)【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十九、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15】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十、行賄罪(刑法第390條)【15】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

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三十一、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法第390條之一)【15】

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三十二、職務侵佔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15】

(一)職務侵佔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職務侵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十三、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1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下列情形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十四、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15】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十五、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15】

(一)個人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屬於“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十六、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刑法第398條)【1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三十七、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24】

(一)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屬於“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於“其他嚴重情節”的:(1)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2)生產、銷售金額

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3)生產、銷售金額10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4)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6.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

7.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8.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十八、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第141條)【2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三十九、非法經營(藥品及原料)罪(刑法第225條)【24】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十、非法經營(干擾通訊器材)罪(刑法第225條)【21】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3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十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條)【2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3.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屬於“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於“其他嚴重情節”的:(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的;(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四十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條)【2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1.屬於“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於“其他嚴重情節”的:(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4)生產、銷售金額

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四十三、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1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十四、強迫勞動罪(刑法第244條)【11】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十五、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26】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1)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的:(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糾集他人3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四十六、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刑法第337條)【11】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3.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4.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5.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後,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6.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十七、汙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

12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6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7.致使疏散、轉移群眾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5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3.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十八、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刑法第339條)【27】

(一)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汙染環境罪立案追訴標準第十項至第十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具有上述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十三項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九、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第408條)【27】

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上述汙染環境罪立案追訴標準第十項至第十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十、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環境)(刑法第286條)【27】

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2.干擾採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3.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五十一、非法採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一款)【2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

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數額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五十二、破壞性採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二款)【28】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25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五十三、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刑法第375條第二款)【1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生產、買賣成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產、買賣帽徽、領花、臂章等標誌服飾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2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買賣仿製的現行裝備的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十四、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刑法第375條第三款)【1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的;

3.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徽、軍旗、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誌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盜竊、買賣、提供、使用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數量達到上述第1、3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累計1年以上的;
3.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特別惡劣影響的。

五十五、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刑法第381條)【1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徵收、徵用3次以上的;

2.採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的;

3.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的;

4.拒絕重要軍事徵收、徵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十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22】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犯罪數額達到20萬元,單位犯罪數額達到100萬元;

2.個人犯罪集資參與人達到30人,單位犯罪集資參與人達到150人;

3.個人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10萬元,單位犯罪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50萬元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五十七、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22】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

5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十八、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23】

(一)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萬元

以上,惡意透支1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惡意透支1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十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案、重大責任事故案、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險物品肇事案、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條、134條1款、135條、135條之一、136條、139條)【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

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六十、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134條第二款)【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

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惡劣”,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六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六十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18】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屬於“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並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十三、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條之一)【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

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六十四、非法行醫罪(刑法第336條第一款)【13】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六十五、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條第二款)【17】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的,屬於“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文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情節較輕”。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六十六、故意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一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4.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十七、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刑法第324條第二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致使名勝古蹟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2.多次損毀或者毀損多處名勝古蹟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十八、過失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三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六十九、倒賣文物罪(刑法第326條)【1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倒賣三級文物的;

2.交易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2.倒賣三級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七十、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

(刑法第419條)【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七十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條之一)【20】

(一)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十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條)【9】

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的;

2.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的;

4.編造受試動物信息、受試者信息、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數據、檢測數據等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評價結果的;

5.曾因在申請藥品、醫療器械註冊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十三、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條)【21】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3.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4.同時使用3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5.“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10公里以上的;
6.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5000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7.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8.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
9.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2.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後果的;
3.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
4.對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
5.同時使用10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6.“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20公里以上的;
7.違法所得15萬元以上的;
8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七十四、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刑法第300條第一款)【3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2.聚眾包圍、衝擊、強佔、鬨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4.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5.組織、煽動、矇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6.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7.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8.發展邪教組織成員50人以上的;

9.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10.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500張(枚)以上的;

11.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1000份(張)以上的;(2)書籍、刊物250冊以上的;(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250盒(張)以上的;(4)標識、標誌物250件以上的;(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100個以上的;(6)橫幅、條幅50條(個)以上的。

12.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200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50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

500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250分鐘以上的;(2)編髮信息、撥打電話1000條(次)以上的;(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1000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5000次以上的。

1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實施本解釋上述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2.實施本解釋上述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矇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

2.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準5倍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七十五、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刑法第300條第一款)【31】

(一)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9人以上重傷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七十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313條)【30】【31】

具有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七十七、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刑法第120條)【32】【刑修九】

為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組織、糾集他人,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1.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以從事恐怖活動為目的的訓練營地,進行恐怖活動體能、技能訓練的;

2.為組建恐怖活動組織、發展組織成員或者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散佈、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動組織成立以後,利用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組織成員,指揮組織成員進行恐怖活動的;

4.對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標進行爆炸、放火、殺人、傷害、綁架、劫持、恐嚇、投放危險物質及其他暴力活動的;

5.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

6.設計、製造、散發、郵寄、銷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標識、標誌物、旗幟、徽章、服飾、器物、紀念品的;

7.參與制定行動計劃、準備作案工具等活動的。

七十八、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刑法第103條第2款)【32】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組織、糾集他人,宣揚、散佈、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複製、發行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者製作、印刷、複製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傳單、圖片、標語、報紙的;

3.通過建立、開辦、經營、管理網站、網頁、論壇、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群組、聊天室、網絡硬盤、網絡電話、手機應用軟件及其他網絡應用服務,或者利用手機、移動存儲介質、電子閱讀器等登載、張貼、複製、發送、播放、演示載有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文稿、圖片、音頻、視頻、音像製品及相關網址,宣揚、散佈、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製作、編譯、編撰、編輯、彙編或者從境外組織、機構、個人、網站直接獲取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文稿、圖片、音像製品等,供他人閱讀、觀看、收聽、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傳播的;

5.設計、製造、散發、郵寄、銷售、展示含有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標識、標誌物、旗幟、徽章、服飾、器物、紀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七十九、開設賭場罪(涉賭博機)(刑法第303條第2款)【33】

(一)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2.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

2臺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數量或者數額以上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6倍以上的;

2.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

30臺以上的;

3.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併計算。

八十、非法經營(賭博機)罪(刑法第225條)【33】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

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5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八十一、非法經營(偽基站)罪(刑法第225條)【34】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3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10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

5倍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附:相關依據

地方文件:

【1】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

【2】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冀高法[2014]37號)

【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冀高法〔2013〕12號)

【4】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我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冀高法〔2013〕26號)

【5】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冀高法[2013]73號)

【6】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詐騙罪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冀高法【2011】42號)

【7】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盜伐、濫伐林木罪數量標準的通知》(冀高法〔2001〕118號)

國家文件:

【8】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

【9】兩高《關於辦理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5號)

【10】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3號)

【11】最高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

【12】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

【13】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7號)

【14】最高法《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

【15】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施行)

【16】最高法《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

【17】兩高《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

【18】兩高《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19】兩高《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20】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

【21】兩高《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4月17日)

【22】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23】兩高《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

【24】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

【25】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

【26】兩高《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

【27】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28】兩高《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

【29】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30】最高法《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法釋〔2015〕16號)

【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

【32】兩高一部《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34號)

【33】兩高一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

【34】兩高兩部《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公通字﹝201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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