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某单位诉被告王某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王某以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测绘的沙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等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最终,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由被告王某按照招标合同支付剩余货款20余万元以及利息1万余元。

案件回放:

2017年4月17日,原告某单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出让标的为当地某河道疏浚工程开采出来的砂卵石,约定出让方式为整体出让,并要求交纳保证金10万元。

看到招标文件的王某按照招标文件将10万元投保保证金转入原告指定账户,并提交招标文件。2017年5月5日被告王某以20元/立方米的价格中标,第二日与原告签订了出让合同,双方就合同约定转让标的以20元/立方米的价格转让给被告王某,该标的临时堆放地点为某店旁,标的出让计量方式为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经双方确认收生效计量结算。标的价款支付方式为:第一批次测量数据确定之日,被告支付该次测量结果数额的50%价款,余款在15日内付清;第二批次测量结果确定之日支付该次数额的50%价款,余款在15日内付清。

2017年10月31日进行第一次测绘,原告按照测绘的沙量将砂卵石交付给被告王某,总款项为30余万元;2018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转让标的价款及相关费用进行了结算;且经2018年10月24日原告组织进行了第二次沙量测绘,被告王某还应支付20余万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案件审理:

经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单位支付货款20余万元以及利息1万余元。

承办法官介绍,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符合法定招标程序,合同约定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在中标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合同标的物,被告王某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属违约,应付本案的全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告提起的诉讼中并未要求不予退还被告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而是直接抵扣被告应支付的货款,属于自愿减少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提出的合同出让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堆放的砂卵石被其他单位用了很多、场地承租费有损失、第二次测绘的沙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等答辩意见均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以上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