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最高法規定:場外配資或涉非法經營刑事紅線

場外配資一直是證券市場監管部分十分頭疼的灰色區域,雖然屢次出臺禁令,但巨大利潤的吸引使得場外配資屢禁不止,數次死灰復燃。在2015年牛市最高峰的時候,申萬宏源曾對此作過研究並出具了相關報告,數據顯示彼時全國場外配資規模高達2萬億左右。雖然目前場外配資規模已經大幅降低,但是相關灰色市場涉及的資金金額依舊不小。

  昨晚,最高法發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紀要》共計12部分130個問題,內容涉及公司、合同、擔保、金融、破產等民商事審判的絕大部分領域,直面民商事審判中的前沿疑難爭議問題。其中對於困擾市場已久的場外配資問題,紀要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將證券市場的信用交易納入國家統一監管的範圍,是維護金融市場透明度和金融穩定的重要內容。

  紀要認為,不受監管的場外配資業務,不僅盲目擴張了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模,也容易衝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核心業務之一,依法屬於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

  在認定配資合同無效的同時,紀要還對配資方和用資方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從審判實踐看,場外配資業務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類配資公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搭建起遊離於監管體系之外的融資業務平臺,將資金融出方、資金融入方即用資人和券商營業部三方連接起來,配資公司利用計算機軟件系統的二級分倉功能將其自有資金或者以較低成本融入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賺取利息收入的行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對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無效。

  場外配資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請求用資人向其支付約定的利息和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請求分享用資人因使用配資所產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蘇劍橋頤華律師事務所韓友維律師表示,紀要這次明確規範了場外配資行為可以說對資本市場具有重大意義,因為這是國內第一次對場外配資進行的法律條文解釋。

  據韓友維律師介紹,此前證監會和國信辦也曾經出臺過相關的文件,明確禁止場外配資行為。但是具體由場外配資行為引發的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並不能直接適用上述文件。在浙江等場外配資盛行的地區,法院對場外配資行為效力是支持的。這次紀要則進一步明確了場外配資行為的效力問題。

  廣東競德律師事務所丁躍峰律師強調,該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本次主要規定場外配資合同的效力、合同無效的責任承擔兩個問題。場外配資合同效力問題,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會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本次紀要將該司法實踐進行了提煉、提升和重申;而關於配資合同無效的責任承擔問題則是較為創新性的規定,之前各地司法實踐中對於該問題的判決存在較大差異。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中,對於配資方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過錯、修改密碼導致用資方無法及時平倉導致損失的,配資方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該規定對於規範配資方、用資方的行為具備重要的指引意義。

  韓友維律師進一步指出,紀要的推出不僅穩定了證券市場秩序,還可以保護中小股民的合法權益,在過去配資盛行的情況下,高槓杆導致用資人集中炒作單一股票,引發該股暴漲暴跌,造成了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虧損。

  在對市場影響方面,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胡鵬律師表示,本次紀要的正式公佈實施,可能導致一些配資資金流出,清理不合法的場外配資,有利於引導投資人選擇合法的融資融券業務等,長期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此外,紀要徹底打消了部分相關利益主體的僥倖心理,可以對場外配資市場進行有力約束。當然,後續也可能會有一些利益相關方為規避監管,推出一些新的“類配資”模式,監管部門還會出具組合拳進行打擊。

  “紀要實施後,對配資方來說,場外配資變成了只賠不賺的事情,從法律層面來看,甚至可能會涉及非法經營的刑事紅線。”胡鵬律師分析道。

  如果有股民通過場外配資方式取得資金進行投資,按照紀要規定是否可以無需支付利息和費用?丁躍峰律師表示,紀要已對此進行明確說明,場外配資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請求用資人向其支付約定的利息和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訴訟實踐中,這需要庭審中結合雙方證據來認定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若未被認定為場外配資合同或合同被認定為有效,那麼投資者仍然有可能支付約定的費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