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湞一審獲刑16年: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最新消息: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吳湞一審獲刑16年,並被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吳湞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吳湞一審獲刑16年: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2019年11月15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吳湞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吳湞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吳湞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吳湞先後利用擔任江西省衛生廳藥政管理局局長、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藥品審批、子女就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71.1106萬元。被告人吳湞在2009年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期間,以及2017年至2018年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湞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鑑於吳湞受賄1220萬元系未遂;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和部分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其受賄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受賄贓款贓物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去年8月,中央對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案進行嚴肅問責,7名省部級官員受到處理,其中金育輝、李晉修、劉長龍、畢井泉、姜治瑩、焦紅6人分別受到引咎辭職、免職、責令辭職、深刻檢查等處理;吳湞則被宣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審查調查。

今年2月2日,吳湞被開除黨籍;4月2日被提起公訴。

中紀委通報顯示,經查,吳湞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背離黨的宗旨,對黨中央關於藥品安全重要指示陽奉陰違、說一套做一套,在分管藥品監管工作中不擔當、不作為、徇私情;

對人民群眾毫無感情,在履行藥品監管職責中濫用職權,嚴重削弱國家對藥品的監管;

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

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並提供虛假材料,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親屬在幹部錄用方面提供幫助;

收受禮品禮金,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把藥品監管權力變成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職權與監管對象大搞利益輸送、權錢交易,貪圖享樂、腐化墮落。

吳湞簡歷

吳湞,男,漢族,1958年5月出生,江西南豐人,1975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

曾任江西省衛生廳醫教科技處幹部;江西省衛生廳藥政管理局副局長、局長;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6年9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7年8月至2011年6月兼任國家藥典委員會秘書長;

2013年4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成員、食品藥品安全總監;

2013年7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15年8月兼任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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