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家人身險企被約談 監管層正醞釀停售4.025%年金險

近日,《國際金融報》記者獲悉,為強化人身保險市場非現場監管,切實防範行業風險,銀保監會人身險部於11月12日下午約談了13家保險公司的總精算師,會議內容涉及要求部分險企於12月月底前停售定價利率達4.025%的年金產品。

有多位精算人士向記者證實了此事,並表示這是為了防止利差損風險,“以後就是保障的主題,定價利率達4.025%的年金產品全面退出只是時間問題”。

1 13家險企被約談

此次風險提示約談會文件顯示,涉及的機構一共13家,包括中德安聯人壽、天安人壽、華夏人壽、君康人壽、信泰人壽、國華人壽、恆大人壽、百年人壽、弘康人壽、大家人壽、上海人壽、復星聯合健康、信美相互人壽。

記者瞭解到,上述機構總精算師參與了此會,另外實際上參會的險企要多於此數。

在此次約談會上,監管部門對參會險企提出了自覺把握利差損風險,希望及時停售定價利率為4.025%的年金產品。目前,已有部分公司緊急停售了相關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被呼籲停售的養老年金或長期年金,正是近年來許多人身險公司在開門紅期間衝擊保費規模的主力產品。不過,目前仍有一些大型險企還在銷售預定利率為4.025%的年金產品。

2 4.025%年金險退市預告不斷

早在今年初,就有消息稱監管部門暫停了預定利率高於3.7%產品的批覆。到了8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完善人身保險業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形成機制及調整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宣佈普通型養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長期年金,將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上限由年複利4.025%和預定利率的小者調整為年複利3.5%和預定利率的小者,其他險種的評估利率要求維持不變。

據記者瞭解,2013年,普通型人身險產品預定利率市場化改革之後,普通型養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長期年金成為險企主推的產品類型之一。很多險企為擴大規模、搶佔市場推出了許多預定利率達到4.025%的產品,甚至一段時間內,還有預定利率5%以上的產品出現,造成了不小的風險事件。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2013年至《通知》發佈時,這兩類產品累計保費收入已達2.19萬億元,目前這兩類產品的責任準備金餘額也達到了1.26萬億元,在責任準備金餘額中佔比10%左右。

《通知》下發後,保險公司需要為這類產品計提更多的責任準備金,經測算,人身保險業為此需要增提責任準備金1200億元,佔責任準備金餘額中的1%。

時隔不久,監管層就起草了《關於修訂人身保險有關精算規定的通知》,要求各人身險公司報送近三年的責任準備金覆蓋率,探索通過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等指標強化責任準備金監管。

有消息稱,本次監管風險約談會正是基於不同險企的“準備金覆蓋率”,要求準備金覆蓋率低於120%的險企立即停售,過渡期最晚到12月。對於法定準備金覆蓋率高於比例紅線的,暫未做出立刻停售的要求。

這也可以解釋,為何一些抗風險能力強的大型險企目前仍可限售相關“開門紅”產品。

3 警惕利差損,迴歸保障

為何監管部門要對產品的預定利率作出調節?多位險企總精算師告訴記者,這主要是為了防範利差損風險,避免險企因此入不敷出。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對記者表示,現在絕大多數公司不再銷售4.025%年金產品,但仍有一些公司在銷售。引導退市的主要原因是為了避免利差損風險,因為整體下行的經濟環境,預期的長期投資收益率水平也將下行,因此保險公司在定價的時候利率也需要有所下調,利於行業穩健。

利差損是壽險行業特有名詞,指保險資金投資運用收益率低於有效保險合同的平均預定利率而造成的虧損。

實際上,此前便曾發生過因利差損引起的風險事件。

1995年前後,產品由保險公司自由定價,為搶佔保費規模,壽險公司銷售了大量的高利率保單,預定利率高達6%,甚至到過9%,但當時的保險業投資回報僅為3%左右。如1995年到1999年間,平安對其部分壽險產品提供了5%至9%的保證收益率。此後,隨著市場利率走低,投資收益率無法覆蓋保證收益率,形成了鉅額利差損。根據平安證券的數據,截至2006年9月30日,平安在1999年6月前承保的有效業務價值為-212.63億元。

1999年6月,監管部門當機立斷下發《緊急通知》,規定壽險保單預定利率不超過年複利2.5%的上限,讓利差損危機有所緩解,但壽險公司也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通過改制、引資、上市等操作,才逐漸恢復元氣。像揹負更加沉重負擔的中國人壽在海外上市前,通過重組,將其相應的高利率保單剝離到了集團公司。

而目前隨著國際國內宏觀經濟的走勢,尤其是國債收益率的下降,保險資產端持續承壓,一些產品的預定利率與實際投資收益率已出現較大偏差,加大了利差損風險。因此,為避免“重蹈覆轍”,監管層才會及早打好“預防針”。

《通知》發佈時,銀保監會負責人介紹,從目前的觀察來看,各類型人身險產品中,普通型養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長期年金產品的潛在利差損風險相對較大。故目前對普通型養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長期年金產品的引導也較多。

本文源自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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