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
天柱县坌处镇三门塘村村民
王某某因辱骂扶贫干部,
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12日上午,天柱县坌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坌处镇三门塘村开展扶贫工作走访时,政府工作人员向王某某问路并宣传扶贫政策,王某某心生不满,用侮辱性语言公然辱骂政府工作人员,经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对王某某进行思想教育、政策宣传和法律告诫后,王某某仍不听劝阻,我行我素。
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
天柱县公安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法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编审:安轶伦
审签:王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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