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貸+融資擔保在未來經營中怎樣才能合法合規?

10月23日,“兩高兩部”聯合印發“非法放貸刑事意見”,讓助貸行業人心惶惶。一天之後,中國銀保監會等九部委又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下簡稱《補充規定》),對於無牌照但實際從事融資擔保業務的,將直接“予以取締”。

缺乏規制的助貸行業在2017年“141號文”之後,不斷尋找生存發展空間,“助貸+融資擔保”模式在實踐中大行其道。《補充規定》的出臺,將對助貸業務造成哪些具體影響?助貸+融資擔保在未來經營中怎樣才能合法合規?

助貸行業融資擔保現狀

助貸機構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貸款業務時,雖然不實際參與放款,但為了獲得銀行資金,往往需要向銀行繳納一筆保證金,以實現對不良資產的“兜底”。這種兜底行為,在141號文中已嚴令禁止,本次的《補充規定》再次強調,助貸機構“未經批准不得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019年以來,金融機構在助貸合作中,對於融資擔保公司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比如偏好AAA評級或國資控股背景的融資擔保公司——而這類融資擔保公司要麼不輕易與助貸機構合作,要麼收取高昂的擔保費,令助貸機構望而卻步。

在此背景下,助貸機構不得不尋求與中小規模或地方性的融資擔保公司合作,這又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與第三方融資擔保公司合作,助貸機構還需要私下再與融資擔保公司簽訂兜底條款,形成事實上的反擔保措施;另一種情形是,助貸機構乾脆收購或自建融資擔保公司,“一家人”共同給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助貸服務,形成“換湯不換藥”式的兜底。

當前的法律或政府規章,對於上述兩種情形的“助貸+融資擔保”模式並沒有明確規定,但從《補充規定》來看,助貸機構可能被認定為“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雖然有持牌融資擔保公司參與,但實際風險最終由助貸機構(或其實際控制人)承擔,長遠來看仍存在合規風險。

助貸+融資擔保在未來經營中怎樣才能合法合規?

融資擔保業務必須“持牌”

2017年以來的監管文件和高層講話,都多次強調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很多大型互金公司、助貸機構,也因此加緊佈局網絡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牌照,或者對城商行、農商行、村鎮銀行進行股權收購,同時對助貸業務模式進行了重整,以符合監管政策的要求。

但市場上也有部分助貸公司,企圖繞開監管政策、在灰色地帶持續遊走,卻遭到監管部門的一次次圍追堵截,業務量不斷萎縮,直至破產。

《補充規定》同樣強調了融資擔保業務堅持牌照經營管理:

1. 實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機構嚴格實行牌照監管。實際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等機構應納入監管,向監管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2. 無牌照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機構應當予以取締。為各類放貸機構提供客戶推介、信用評估等服務的機構,未經批准不得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於無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取締。

助貸機構想要繼續開展相關業務,一方面可以通過獲取融資擔保牌照,與銀行等放款機構進行業務合作;另一方面,與持牌的第三方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時,儘量採用“分潤模式”而非“兜底模式”,避免未來的合規風險。而從當前市場實踐來看,由於中小助貸機構處於弱勢地位,第三方融資擔保公司仍然要求助貸機構提供反擔保措施,短期內或難以改善。

助貸+融資擔保在未來經營中怎樣才能合法合規?

助貸+融資擔保經營要點

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麻袋研究院結合行業實踐,總結出“助貸+融資擔保”模式的以下經營要點:

1. 擔保費率

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費率由擔保雙方自主約定,目前並沒有統一的標準。《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規定,融資擔保費率由融資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協商確定。一般而言,銀行+助貸機構+融資擔保公司的合作模式中,融資擔保公司收取的年擔保費率一般超過2.5%,為2%-6%不等,具體取決於助貸機構的股東背景、業務規模及談判能力。

3. 經營槓桿限制

融資擔保公司受10倍經營槓桿限制,可選擇共同擔保或再擔保模式開展業務。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提高至15倍。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補充規定》還修改了配套制度中的一條:“本辦法中的淨資產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非合併財務報表計算。”實際經營中,有融資擔保公司通過合併子公司資產的方式,提高淨資產,以實現變相放大擔保槓桿的目的。《補充規定》則明確淨資產的計量,應當根據“非合併財務報表”計算。

一個淨資產是10億元的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責任餘額最多不能超過150億元,助貸機構如果想要通過獲取融資擔保牌照來與銀行進行貸款業務合作,隨著業務量的增加,需要不斷增加註冊資本以提高淨資產,資金佔用成本過高。麻袋研究院建議,為了進一步降低資金壓力,融資擔保公司在與銀行合作貸款業務時,可以選擇與保險公司、其他擔保公司共同擔保或者再擔保的模式。

4. 跨地區經營限制

融資擔保公司可跨地區經營,但要求註冊資本不低於10億,且須連續兩年盈利。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公司註冊地及業務發生地的監管部門報告業務情況。除了開設分支機構外,融資擔保公司還可以通過互聯網的方式實現全國經營,但也必須遵守上述定期報告制度。


提供純正法律諮詢。

可電話、可文字,能寫訴狀,會審合同, 關鍵時候還能代理出庭。

助貸+融資擔保在未來經營中怎樣才能合法合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