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管校聘若沒有細化可行的制度,可能讓優秀校長犯錯誤。

教師實施縣管校聘,旨在打破教師區域限制,促進教育均衡,調動教師積極性。

俗話說:“兵馬未動,糧草先行”,要實施縣管校聘,切合實際,可行的制度要先行。否則,可能適得其反。

某校長認為,必須要有細化可行的制度,否則可能害了優秀校長。

首先必須先出臺明確的聘用制度標準和有效的評價模式,否則權力集中於個人,沒有透明制度公開,容易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縣管校聘若沒有細化可行的制度,可能讓優秀校長犯錯誤。

縣管校聘,由校長選擇教師,形成良性的競爭空間,調動教師積極性。

那麼,校長選擇的標準是什麼?這是首要明確的標準。如果遇上任人唯親的校長,怎麼辦?關鍵是如何知道任人唯親!

明確標準需要細化,儘量減少人為干預的評價空間,比如:團結同志,認真工作等評價模式,人為操作空間太大,應儘量減少。

這種評價模式本身主觀性太強,說你行就行,說不行就不行。最後可能導致縣管校聘偏離了應有的正確方向,引發更大的矛盾。

教師評價方式最能阻止人為干預的,只有工作量,出勤,教學成績,教學成果,評價就應該以此為主。教師互相之間是可見的,一清二楚。

縣管校聘若沒有細化可行的制度,可能讓優秀校長犯錯誤。

實施縣管校聘要先健全完善的評價制度,監控體系,選擇標準等具體操作細則,期初就公開,絕不能期末臨時制定,讓教師有章可循。

涉及全員利益,細則若沒有細化到可操作程度,評價便容易被人為操控,導致權力集中,好事變壞事。

各評價體系的人員組成應該是分立的,而不是交叉重複的,有效阻止個人掌控所有小組,滋生腐敗。

比如:校長組建的聘任小組;工會組建監控小組;教育主管或學校中層組建評價小組等。

各小組人員不重複,而且各小組成員統一考核任命,校長無權免職。

有效形成體系間的監督,最大程度促進公平,提高教師積極性。

若是各小組組長都是校長兼任或是由校長任命,就容易流於形式,誰能保證校長不任人唯親!

縣管校聘若沒有細化可行的制度,可能讓優秀校長犯錯誤。

教育應讓教師安於教學,若因此勾心鬥角,不斷內耗,誰還有心思從事教學及各項教學研究。

可見,細化的評價等制度極其重要,至少到期末,不用各種考核之前,教師基本就已經知道結果。

而這結果也確實與最後評價結果相符,縣管校聘便能發揮最大的作用,充分調動教師積極性。

期初制度,期末照制度執行,制度應減少含糊評價,有可操作性,有章可循,若期末制度可能是“量身定做”,有失公平

這樣有可能害了優秀校長,讓校長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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