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印良品訴無印良品!日方被判商標侵權!(附判決書全文)

無印良品訴無印良品!日方被判商標侵權!(附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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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等與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等與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全文,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詳情見判決書全文~

案件概述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無印良品訴無印良品!日方被判商標侵權!(附判決書全文)

涉案商標信息

涉案商標於2001年4月28日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4類“棉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單、枕套、被子、被罩、蓋墊、坐墊罩”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1年4月27日。商標註冊人為海南南華實業貿易公司(簡稱南華公司)。2004年7月21日,該商標經核准轉讓至棉田公司。

無印良品訴無印良品!日方被判商標侵權!(附判決書全文)

第7494239號商標信息

第7494239號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4類“織物、印花絲織品、印花棉布、家用亞麻布、絲綢(布料)、紡織品餐巾、紡織品手帕、床罩、床墊遮蓋物、鴨絨被、褥墊套、蚊帳、床上用覆蓋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床上用毯、被絮、褥子、棉毯、毛毯、絲毯、定做的馬桶蓋罩(纖維)”商品上,註冊有效期限自201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商標註冊人為棉田公司。

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成立於2011年6月21日,棉田公司為其投資人之一。2011年6月22日,棉田公司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中國地區獨家使用涉案商標及第7494239號商標,用於商標項下指定商品的生產、銷售及宣傳推廣,授權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浴室用腳墊等被控侵權商品及商品包裝上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識,侵害了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和中國大陸的實體門店發表為期三十天的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賠償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十萬元,合理支出人民幣十二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共計人民幣六十二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元;

四、駁回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結果: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等與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全文。

二審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詳情見判決書全文~


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等與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京民終172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住所地日本國東京都豐島區東池袋。

法定代表人:金井政明,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靜,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廉成赫,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靜安區。

法定代表人:鈴木啟,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靜,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廉成赫,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慧忠北里天創世緣。

法定代表人:馬濤,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林微,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碩,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慧忠北里。

法定代表人:徐靖,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佟潔,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碩,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上訴人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簡稱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因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簡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7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於2018年3月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及上訴人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徐靜、廉成赫,被上訴人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簡稱棉田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林微、楊碩,被上訴人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佟潔、楊碩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在中國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2、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在浴巾、被套、毛圈毯等商品的網頁宣傳中未使用“無印良品”標誌,對浴巾、面巾等商品上的“無印良品”標誌採取了遮蓋措施,在浴室用腳墊商品上對“無印良品”商標的使用系合法使用,被訴侵權行為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3、一審判決判令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判令停止侵權和損害賠償已足以彌補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4、一審判決的賠償金額過高且全額支持合理費用,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浴巾、被套、毛圈毯等商品的網頁宣傳中未使用“無印良品”標誌,對浴巾、面巾等商品上的“無印良品”標誌採取了遮蓋措施,在浴室用腳墊商品上對“無印良品”商標的使用系合法使用,被訴侵權行為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2、一審判決判令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判令停止侵權和損害賠償已足以彌補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3、一審判決的賠償金額過高且全額支持合理費用,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辯稱: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是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商,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是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商,二者共同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對被訴侵權行為的事實查明清楚,對被訴侵權行為性質和責任承擔方式的認定正確,應予維持。

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停止侵害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簡稱涉案商標)商標權的行為;二、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共同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和中國大陸的所有實體門店、經濟日報、鳳凰網(ifeng.com)發佈聲明,消除其侵權行為給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造成的影響;三、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連帶賠償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473524元,以及合理支出人民幣126476元(包括律師費人民幣10萬元、公證費用人民幣25163元、購買被訴侵權商品費用人民幣1313元),共計人民幣26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關於涉案商標、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簡稱第7494239號商標)及“無印良品”的知名度

涉案商標於2001年4月28日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4類“棉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單、枕套、被子、被罩、蓋墊、坐墊罩”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1年4月27日。商標註冊人為海南南華實業貿易公司(簡稱南華公司)。2004年7月21日,該商標經核准轉讓至棉田公司。

第7494239號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4類“織物、印花絲織品、印花棉布、家用亞麻布、絲綢(布料)、紡織品餐巾、紡織品手帕、床罩、床墊遮蓋物、鴨絨被、褥墊套、蚊帳、床上用覆蓋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床上用毯、被絮、褥子、棉毯、毛毯、絲毯、定做的馬桶蓋罩(纖維)”商品上,註冊有效期限自201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商標註冊人為棉田公司。

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成立於2011年6月21日,棉田公司為其投資人之一。2011年6月22日,棉田公司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中國地區獨家使用涉案商標及第7494239號商標,用於商標項下指定商品的生產、銷售及宣傳推廣,授權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

南華公司的提花無捻割絨毛浴巾系列獲2000年中國國際紡織品博覽會巾帕類金獎。

棉田公司曾獲2011-2012年度中國家紡最具時尚創意獎、全國質量誠信承諾優秀企業、2012-2013年度中國家紡最具科技創新獎、全國質量誠信倡議先進企業等榮譽。

2014年8月,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無印良品”品牌榮獲中國紡織報社、服裝時報社和中國家紡品牌影響力傳媒大獎組委會頒發的2013-2014年度中家紡最具原創設計獎。

2015年3月16日,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主要產品:無印良品毛巾製品、功能性床品、傢俱服飾、布藝、嬰幼兒產品)榮獲中國質量檢測協會頒發的“全國質量和服務誠信優秀企業”。

2011年1月1日,棉田公司與北京藍島大廈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藍島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藍島公司為棉田公司提供位於北京藍島大廈東區棟樓五層的經營場地,經營商品包括無印良品品牌的床上用品和毛巾。棉田公司曾與大連東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東凱公司)簽訂《授權銷售合同書》,授權東凱公司代理銷售包括無印良品品牌在內的毛巾及床上用品,授權經營時間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3年至2014年,棉田公司曾與南通大東有限公司(簡稱大東公司)多次簽訂《紡織產品購銷合同》,由大東公司向棉田公司提供包括無印良品方巾、面巾、浴巾、枕巾、毛巾被、多用巾等產品在內的貨物。2013年,棉田公司還與北京衣奇邦輔助輔料有限責任公司、雄縣昌升印務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無印良品被套、床單、床笠產品以及無印良品環保紙袋的《產品訂購合同》。原告認為上述合同能夠證明涉案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

另外,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稱棉田公司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中國地區獨家使用涉案商標的授權不是商標法中許可使用類型的標準表述,且該授權書沒有進一步明確被許可人在這樣的授權下是否有提起訴訟的權利。故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沒有提起訴訟的資格。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表示上述授權屬於排他性的授權,棉田公司在給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授權後,自己仍在使用涉案商標,授權書中表示為獨家使用系棉田公司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甚理解,將“排他”敘述為“獨家”所致。

上述事實,有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提交的證據1-10,證據21至證據25、證據29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成立於2005年5月18日,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為其唯一股東。

(一)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出具的(2015)京方圓內經證字第04767號公證書(簡稱第04767號公證書)內容如下(該公證書亦涉及其他公證內容):

1.取證時間:2015年3月25日;

2.取證地點:北京市朝陽區三豐北里的悠唐購物中心2層的MUJI無印良品店;

3.被控侵權商品:印度棉浴巾、印度棉雪尼爾浴室用腳墊、印度棉小型浴巾、印度棉面巾;

(1)印度棉浴巾

表面貼有標籤一個,共兩層,底層為紙質標籤,上層為紙質粘貼標籤,上層標籤遮蓋住了下層標籤的上2/3。上層標籤內容包括:“品名:印度棉浴巾”、“原產國:印度”、“經銷商: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零售價:RMB210元”等。下層標籤內容包括“MADEININDIA”、“株式會社良品計畫www.muji.net”等。上層標籤右下角有翹起,翹起部分下是粗體“無印良品”字樣。

(2)印度棉雪尼爾浴室用腳墊

淺棕色卡紙製作的標籤用塑料繩繫於商品表面,標籤背面貼有白色紙質粘貼標籤,距標籤下端約1/3處有一折痕。標籤正面標註有“無印良品”、“株式會社良品計畫www.muji.net”、“MADEININDIA”等字樣。背面粘貼的白色紙質標籤標註有:“品名:印度棉雪尼爾浴室用腳墊/M”、“原產國:印度”“經銷商: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零售價:RMB160元”等。

(3)印度棉小型浴巾

表面貼有紙質中文標籤,內容包括“品名:印度棉小型浴巾”“原產國:印度”、“經銷商: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零售價:RMB130元”等。日文標籤上有“無印良品”、“株式會社良品計畫www.muji.net”、“MADEININDIA”等字樣。中文標籤與日文標籤分別貼在同一面,中文標籤未覆蓋至日文標籤表面。

(4)印度棉面巾

表面貼有紙質標籤,標籤為兩層,底層為淺棕色紙質粘貼標籤,上層為白色紙質粘貼標籤,上層標籤遮蓋住了下層標籤的上2/3。上層標籤有“品名:印度棉面巾”、“原產國:印度”、“經銷商: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零售價:RMB69元”等。下層標籤有“無印良品”、“株式會社良品計畫www.muji.net”“MADEININDIA”英文字樣。

(二)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出具的(2014)京方圓內經證字第18442號公證書(簡稱第18442號公證書)內容如下(該公證書亦涉及其他公證內容):

1.取證時間:2014年8月20日;

2.取證地點:天貓商城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

3.被控侵權商品:被套套裝/床用、棉多臂提花蜂窩紋織物毛圈毯、柔軟浴巾、棉原色單面紗織浴巾;

(1)被套套裝/床用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MUJI被套套裝/床用”、“價格 455.00”、“月銷量38”、“累計評價18”、“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中國上海市”等。

(2)棉多臂提花蜂窩紋織物毛圈毯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MUJI棉多臂提花蜂窩紋織物毛圈毯/S”、“價格 410.00-660.00”、“月銷量7”、“累計評價2”、“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泰國”等。

(3)柔軟浴巾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柔軟浴巾”、“價格、180.00”、“月銷量33”、“累計評價19”、“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江蘇省南通市”等。

(4)棉原色單面紗織浴巾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MUJI棉原色單面紗織浴巾”

“價格 105.00”、“月銷量7”、“累計評價5”、“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中國上海市”等。

(三)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出具的(2014)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1333號公證書(簡稱第21333號公證書)內容如下(該公證書亦涉及其他公證內容):

1.取證時間:2014年10月10日;

2.取證地點:天貓商城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

3.被控侵權商品:棉格紋面巾套裝、柔軟浴巾、壓縮浴巾、壓縮面巾、棉原色單面紗織面巾、印度棉馬德拉斯格子布小型浴巾/面巾、棉牛津被套、麻平織枕套、棉多臂提花被套、棉麻雙層紗織被套等;

(1)棉格紋面巾套裝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棉格紋面巾套裝”、“價格42.00”、“月銷量42”、“累計評價3”、“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山東省濰坊市”等。

(2)柔軟浴巾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柔軟浴巾”“價格180.00”、“月銷量21”、“累計評價48”、“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江蘇省南通市”等。

(3)壓縮浴巾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壓縮浴巾”“價格??53.00”“月銷量5”“累計評價0”“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江蘇省南通市”等。

(4)壓縮面巾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壓縮面巾”、“價格32.00”、“月銷量5”、“累計評價0”、“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江蘇省南通市”等。

(5)棉原色單面紗織面巾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棉原色單面紗織面巾”、“價格52.00”、“月銷量4”、“累計評價2”、“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中國上海市”等。

(6)印度棉馬德拉斯格子布小型浴巾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印度棉馬德拉斯格子布小型浴巾”、“價格105.00”、“月銷量2”、“累計評價0”、“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印度”等。

(7)印度棉馬德拉斯格子布面巾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印度棉馬德拉斯格子布面巾”、“價格56.00”、“月銷量5”,“累計評價0”、“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印度”等。

(8)棉牛津被套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棉牛津被套”“價格225.00-295.00”、“月銷量18”、“累計評價4”、“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印度”等。

(9)麻平織枕套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稱為“無印良品MUJI麻平織枕套”、“價格49.00-125.00”、“月銷量10”、“累計評價1”、“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中國上海市”等。

(10)棉多臂提花被套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棉多臂提花被套”“價格225.00-295.00”、“月銷量10”、“累計評價0”、“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中國上海市”等。

(11)棉麻雙層紗織被套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棉麻雙層紗織被套/K”、“價格375.00-395.00”、“月銷量0”、“累計評價0”、“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中國上海市”等。

(四)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出具的(2015)京方圓內經證字第06127號公證書(簡稱第06127號公證書)簡稱內容如下(該公證書亦涉及其他公證內容):

1.取證時間:2015年4月23日;

2.取證地點:北京市朝陽區三豐北里的悠唐購物中心2層的MUJI無印良品店;

3.被控侵權商品: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印度棉小型浴巾等;

(1)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靛藍色

表面貼有紙質標籤,內容包括:“品名: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原產國:印度”、“經銷商: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零售價:RMB170”等。日文標籤印有“無印良品”、“株式會社良品計畫www.muji.net”、“MADEININDIA”等。

(2)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茜草色

表面貼有紙質標籤,內容包括“MADEININDIA”、“無印良品”、“株式會社良品計畫www.muji.net”等。

(3)印度棉小型浴巾生成色

表面貼有紙質標籤,內容包括“MADEININDIA”、“無印良品”、“株式會社良品計畫www.muji.net”等。

(五)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出具的(2015)京方圓內經證字第06128號公證書(簡稱第06128號公證書)內容如下(該公證書亦涉及其他公證內容):

1.取證時間:2015年4月23日;

2.取證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13號院3號樓世貿廣場MUJI無印良品店;

3.被控侵權商品: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等;

(1)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靛藍色

表面貼有紙質標籤,內容包括:“無印良品”、“株式會社良品計畫www.muji.net”、“MADEININDIA”等。

(2)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茜草色

表面貼有紙質標籤,內容包括“MADEININDIA”、“無印良品”、“株式會社良品計畫www.muji.net”等。

(六)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出具的(2015)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0639號公證書(簡稱第20639號公證書)內容如下(該公證書亦涉及其他公證內容):

1.取證時間:2015年5月29日;

2.取證地點:天貓商城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

3.被控侵權商品:棉格紋面巾套裝、柔軟小型浴巾、棉格紋浴巾套裝等;

(1)棉格紋面巾套裝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棉格紋面巾套裝”、“價格60.00”、“月銷量11”、“累計評價1”、“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山東省濰坊市”等。

(2)柔軟小型浴巾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柔軟小型浴巾”、“價格78.00”、“月銷量2”、“累計評價1”、“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江蘇省南通市”等。

(3)棉格紋浴巾套裝

商品介紹頁面中顯示的信息包括:“無印良品MUJI棉格紋浴巾套裝”、“價格150.00”、“月銷量12”、“累計評價0”、“品牌:MUJI/無印良品”、“產地山東省濰坊市”等。

(七)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出具的(2015)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0640號公證書(簡稱第20640號公證書)內容如下(該公證書亦涉及其他公證內容):

1、取證時間:2015年5月29日;

2、取證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華貿購物中心MUJI無印良品店;

3、涉案侵權商品: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

4、侵權商品狀態:表面貼有紙質標籤,內容包括“MADEININDIA”、“無印良品”、“株式會社良品計畫www.muji.net”等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明確認可上述商品的委託製造商均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是銷售商。但表示只有在商品上標註有“MADEINCHINA”的才認可在中國有製造行為。此外,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認為,網頁中標註“無印良品”的行為系由天貓商城系統設定,其無法控制和修改。

此外,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號行政判決書(簡稱第2號判決書)、商標撤三字[2015]第Y000842號決定(簡稱第Y000842號決定)、(2012)商標異字第51769號《“無印良品”商標異議裁定書》(簡稱第51769號裁定),用以證明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具有惡意。第2號判決書記載,2001年4月26日,株式會社良品計畫針對涉案商標提出異議申請。2004年1月7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作出(2004)商標異字第20號《“無印良品”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涉案商標予以核准註冊。2004年1月20日,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不服上述裁定,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複審申請。2009年3月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09]第4991號《關於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裁定涉案商標予以核准註冊。歷經一、二審行政訴訟程序,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上述裁定均被維持。201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第2號判決書認定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標在日本、中國香港地區等地宣傳使用的情況以及在這些地區的知名度情況,並不能證明“無印良品”商標在中國大陸境內實際使用在第24類毛巾等商品上並具有一定影響的事實,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第Y000842號決定載明,2014年2月7日,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涉案商標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註冊。後商標局經審查做出第Y000842號決定,決定駁回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的撤銷申請,涉案商標不予撤銷。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表示涉案商標撤銷程序目前仍在行政訴訟中,部分商品被撤銷,但認可撤銷的商品不涉及面巾、浴巾、被套、枕套商品。

上述事實有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提交的證據11、17、18、19、23、24、25、30、31、33、34及當事人質證意見、庭後代理意見在案佐證。

三、關於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相關的事實

本案中,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表示在本案中提出的賠償數額為人民幣2473524元系依據法定賠償來確定賠償數額。為證明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共人民幣126476元,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1.《委託代理協議》及律師費發票,用以證明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為制止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侵權而支付的本案律師費為人民幣10萬元。

2.本案所涉及的購買侵權產品的票據,其中“印度棉浴巾”花費人民幣210元,“印度棉雪尼爾浴室用腳墊”花費人民幣160元,“印度棉小型浴巾”花費人民幣130元,“印度棉面巾”花費人民幣69元,“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靛藍色”2個花費人民幣340元,“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茜草色”3個花費人民幣270元,“印度棉小型浴巾”花費人民幣130元,購物袋4個共人民幣4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313元。

3.本案所涉及的公證費用發票,其中04767號公證書費用為人民幣4170元,06127號公證書費用為人民幣4037元,06128號公證書費用為人民幣2976元,20639號公證書費用為人民幣4710元,20640號公證書費用為人民幣5140元,21333號公證書費用為人民幣3090元,18442號公證書費用為人民幣104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25163元。

上述事實有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提交的證據28、35、36、補充意見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四、關於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抗辯的相關事實

(一)關於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對“無印良品”享有的權利

第4471263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7類“地板覆蓋物、小地毯、墊席、地毯、汽車用墊毯、浴室防滑墊、門前擦鞋墊、非紡織品制牆帷、人工草皮、牆紙”商品上,註冊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止。

第4471268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0類“有抽屜的櫥、寫字檯(傢俱)、桌子、椅子(座椅)、鏡子(玻璃鏡)、木製包裝容器、竹製包裝容器、塑料包裝容器、墊子(靠墊)、枕頭、墊褥(亞麻製品除外)、墊子(床墊)、個人用扇(非電動)、購物用非金屬筐、像框、非金屬工具箱(空)、雜誌架、書架、非紡織品制窗簾圈、窗簾軌、百葉窗、床、傢俱非金屬腳輪、掛衣架、沙發、裝有腳輪的臺車(傢俱)、嬰兒學步車”商品上,註冊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

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1類“烹飪鍋、烤盤(烹調用具)、炸鍋、非電和非貴重金屬製咖啡壺、非電熱壺、非貴重金屬環、飲水玻璃杯、非貴重金屬碟、瓶、飯盒、非貴重金屬餐具(刀、叉、匙除外)、瓷質餐具(刀、叉、匙除外)、梳、盥洗室器具、水桶、掃帚、拖把、刷子、傢俱撣、垃圾筒、噴壺、鞋拔、粉撲、非貴重金屬製隨身攜帶的粉餅盒、梳妝海綿、牙刷、毛刷、熨衣板、花盆、非貴重金屬燭臺、非貴重金屬花瓶、非貴重金屬家用托盤、筷子、廚房用切菜板、開瓶刀、飯勺、擦菜板(家庭用具)、漆器餐具(刀、叉、匙除外)、清潔器具(手工操作)、紙質餐具(刀、叉、匙除外)、洗衣器具(手工具)”商品上,註冊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

上述三枚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均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

此外,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在日本、美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註冊“無印良品MUJI”商標的商標註冊證及“無印良品”、“MUJI”被認定為日本知名商標的材料,用以證明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MUJI”的商標在日本、美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進行了註冊。

(二)關於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所擁有的“MUJI”品牌的知名度

針對“mujihome.com”“mujihome.net”兩項域名,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申請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北京秘書處進行仲裁解決,該組織經審理作出CN-1400761號行政專家組裁決。針對“mujihome.cn”、“mujihome.com.cn”、“mujihome.中國”、“muji.中國”、“mujihome.net.cn”五項域名,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申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進行仲裁解決,該組織經審理作出CND-2014000024號裁決書。裁決結果均為將上述相關域名轉移至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認為上述裁決書能夠證明“MUJI”商標顯著性強,具有一定知名度,而涉案商品上均載有“MUJI”,故相關公眾可辨識其來源。

根據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自行統計,截止2014年6月,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在中國大陸地區共開設108間店鋪,位於華東、華北、華南、華中、東北、西南、西北等各大區域。

2012年3月9日,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檢索報告》,顯示以“無印良品”或者“MUJI”為檢索詞,在慧科中文報紙數據庫標題和全文字段檢索,檢出文獻3149篇,打印705篇;在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全文字段檢索,檢出文獻1164篇,打印276篇。上述文獻涉及對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及其“無印良品”“MUJI”品牌的介紹,時間跨度為1998年至2011年。

此外,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還提交了商品標籤照片,用以證明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目前生產的商品標籤已進行改進,如果是在中國生產的商品則直接標註“MUJI”,否則則採取貼附“MUJI”進行遮蓋的方式,均不再顯示“無印良品”。在一審庭審中,在被問及何時開始變更標籤標註時,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均表示不能確定。

上述事實有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的證據1-8、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

一、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是否是適格原告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無權提起本案訴訟,並非本案適格原告。根據查明事實,涉案商標的商標權人為棉田公司,2011年6月22日,棉田公司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中國地區獨家使用涉案商標,用於商標項下指定商品的生產、銷售及宣傳推廣,授權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在一審庭審過程中,作為授權合同的簽約雙方,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均表示上述授權屬於排他性的授權,棉田公司在給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授權後,自己仍在使用涉案商標,授權書中表示為“獨家使用”系棉田公司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甚理解,將“排他”敘述為“獨家”所致。故上述授權中雖使用了非規範表達“獨家使用”而未依法明確授權類別,但在本案訴訟中涉案商標的商標權人已經對授權類別進行了明確,表明授權屬於排他性許可,故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可以與棉田公司共同起訴,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屬於本案的適格原告。

二、關於被控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是否成立

本案中,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標目前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主張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生產、銷售的印度棉浴巾、印度棉雪尼爾浴室用腳墊、印度棉小型浴巾、印度棉面巾、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靛藍色、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茜草色、印度棉小型浴巾、被套套裝/床用、棉多臂提花蜂窩紋織物毛圈毯、柔軟浴巾、棉原色單面紗織浴巾、棉格紋面巾套裝、柔軟浴巾、壓縮浴巾、壓縮面巾、棉原色單面紗織面巾、印度棉馬德拉斯格子布小型浴巾/面巾、棉牛津被套、麻平織枕套、棉多臂提花被套、棉麻雙層紗織被套、棉格紋面巾套裝、柔軟小型浴巾、棉格紋浴巾套裝等商品侵害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上述商品在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實體專賣店或天貓旗艦店銷售,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亦認可上述商品的委託製造商均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銷售商為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足以證明上述商品由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生產、由無印良品上海公司銷售。

被控侵權的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浴室用腳墊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浴巾、毛巾、被罩、枕套、毛巾被、地巾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均相同,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稱其在第27類“浴室防滑墊”商品上擁有第4471263號“無印良品”註冊商標,被控侵權的浴室用腳墊商品與浴室防滑墊商品屬於同一種商品,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該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系對自身註冊商標的使用,不構成對核定使用在“地巾”商品上的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雖然地巾亦有浴室防滑的作用,但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地巾”在2405群組,“浴室防滑墊”在2703群組,故二者應理解為系不同種類的商品,特別是在“地巾”上的“無印良品”商標與“浴室防滑墊”上的“無印良品”商標分別由棉田公司和株式會社良品計畫註冊的情況下,雙方更應嚴格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商品分類進行使用,避免進入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範圍。被控侵權的浴室用腳墊是棉織品,從功能、用途上看應屬於地巾,而非浴室防滑墊。因此,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上述抗辯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與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涉案商標“無印良品”相比,僅存在“無”和“無”的差異以及有無“MUJI”的差異,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二者同時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雖在第20、21、27類商品上擁有“無印良品”註冊商標,但上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權商品,此不能成為合理抗辯事由。另外,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的“MUJI”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為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理由,在棉田公司合法持有涉案商標的情況下,此不能成為合理抗辯事由。

因此,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浴室用腳墊等被控侵權商品及商品包裝上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識,侵害了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三、關於民事責任的承擔

根據前述認定,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及商品包裝上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識的行為侵害了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故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應停止侵害行為。

鑑於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並對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市場聲譽產生影響,故本院對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關於要求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相關範圍內消除影響的請求予以支持。鑑於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實體門店及天貓網店,故由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上述被控侵權行為發生的範圍內發表聲明足以消除影響,對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關於要求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經濟日報、鳳凰網等媒體發佈聲明的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其不應予以賠償。根據查明事實,棉田公司與藍島公司、東凱公司、大東公司分別於2011年、2014年、2013年至2014年簽訂有經營場所租賃合同、銷售合同、購銷合同,2013年,棉田公司還與北京衣奇邦輔助輔料有限責任公司、雄縣昌升印務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產品訂購合同,上述事實顯示棉田公司在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了涉案商標,故對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本案中,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以法定賠償的方式主張經濟損失人民幣2473524元,法院將綜合考慮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商標的使用情況、被控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對於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主張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師費人民幣10萬元、公證費用人民幣25163元、購買被訴侵權商品費用人民幣1313元,總計人民幣126476元,均有相應的票據在案佐證,應予支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和中國大陸的實體門店發表為期三十天的聲明,消除侵權影響;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賠償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十萬元,合理支出人民幣十二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共計人民幣六十二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四、駁回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審查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證據採信基本得當,本院對其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

1、北京市長安公證處(2014)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7409號公證書部分公證網頁;

2、北京市方圓公證處(2018)京方圓內經證字第30468號公證書;

3、棉田公司與藍島公司銷售合同的發票、付款憑證;

4、棉田公司與東凱公司銷售合同的發票、付款憑證;

5、棉田公司與南通大東有限公司(簡稱大東公司)購銷合同的發票、付款憑證;

6、棉田公司與北京衣奇邦服裝輔料有限責任公司訂購合同的發票、付款憑證;

7、棉田公司與雄縣昌升印務有限公司訂購合同的發票、付款憑證;

8、棉田公司與藍島公司2012年銷售合同、發票、付款憑證;

9、北京市長安公證處(2014)京長安內經證字第第17409號、第24637號公證書部分公證網頁;

10、北京市方圓公證處(2018)京方圓內經證字第30467號公證書。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

1、本院(2017)京民終614號、688號、689號、690號、691號民事判決書;

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59號、第60號、第61號、第62號、第63號民事判決書;

3、第3545164號“MUJI”商標註冊證;

4、“脊樑in上海”“LADYMAX”微信公眾號文章,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

5、重慶市公證處(2018)渝證字第11328號公證書;

6、重慶市涪陵公證處(2018)渝涪證字第359號公證書;

7、上海市盧灣公證處(2018)滬盧證經字第464號、第490號、第411號公證書;

8、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

9、北京市方圓公證處(2018)京方圓內經證字第31240號公證書;

10、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院另查,株式會社良品計畫註冊的第4471263號、第4471268號、第4471267號“無印良品”商標均已續展註冊,有效期限至2028年9月27日、2028年4月20日、2028年4月20日。

上述事實,有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二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材料、相關商標檔案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認定商品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的參考。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具有特定聯繫。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考慮商標標誌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棉田公司為涉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系棉田公司認可的涉案商標排他使用被許可人,涉案商標處於有效狀態,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一審訴訟中已明確表示認可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委託製造商、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為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商,二者在其生產、銷售的印度棉浴巾、印度棉雪尼爾浴室用腳墊、印度棉小型浴巾、印度棉面巾、使用天然染料的浴巾、使用天然染料的面巾、印度棉小型浴巾等商品的顯著位置標註“無印良品”字樣,在其生產、銷售的被套套裝/床用、棉多臂提花蜂窩紋織物毛圈毯、柔軟浴巾、棉原色單面紗織浴巾、棉格紋面巾套裝、柔軟浴巾、壓縮浴巾、壓縮面巾、棉原色單面紗織面巾、印度棉馬德拉斯格子布小型浴巾/面巾、棉牛津被套、麻平織枕套、棉多臂提花被套、棉麻雙層紗織被套、棉格紋面巾套裝、柔軟小型浴巾、棉格紋浴巾套裝等商品頁面的顯著位置標註“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字樣,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其在浴室用腳墊商品上對“無印良品”商標的使用系合法使用,對此本院認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主張享有商標權利的第4471263號“無印良品”商標,其核定使用的“浴室防滑墊”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屬於2703類似群組即“墊及其他鋪地板用品”,而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地巾”商品屬於2405類似群組即“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手帕”。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生產、銷售的浴室用腳墊商品成份為“棉100%”,該商品在產品原料、製作工藝、功能用途等方面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地巾”商品相近,構成類似商品。該商品與第4471263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的“浴室防滑墊”商品在產品原料、製作工藝等方面差異明顯,未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因此,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浴室用腳墊商品上對“無印良品”商標的使用未構成其對第4471263號“無印良品”商標的合法使用,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標有“無印良品”標誌的浴巾、浴室用腳墊、面巾等商品及標有“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誌的被套、毛圈毯、浴巾、面巾、枕套等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地巾、浴巾、毛巾被、床單、被罩、枕套等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同屬2405、2406類似群組,二者在生產部門、產品原料、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高度重疊,已分別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

涉案商標為中文“無印良品”,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誌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標,二者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標誌與涉案商標僅在第一個漢字上有繁簡體區別,“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與涉案商標若共同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相關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進行隔離觀察時,容易認為使用上述商標的商品是同一企業的系列商標或存在其他關聯,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在第20、21、27類商品上已註冊的“無印良品”商標與本案涉案商標核准註冊的商品類別不同,不能作為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合理抗辯事由。在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名下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多個“無印良品”商標與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名下多個“無印良品”已在不同類別商品上分別予以核准註冊的情況下,作為分別擁有兩商標的不同市場主體,應當尊重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在各自商標專用權項下規範行使權利,儘量劃清商業標誌之間的界限,避免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對於超出己方商標專用權邊界、侵犯對方商標標誌專用權的行為均應予以制止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主張其對被訴侵權產品的製造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外,在中國境內未實施侵權行為,對此本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中有浴巾、面巾、被套、枕套等多款商品的產地為中國,其他被訴侵權產品即使產地在境外,但註冊商標具有地域性,被訴侵權產品在中國境內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後即已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製造商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綜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標誌與涉案商標已分別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生產標有上述標誌商品的行為、無印良品上海公司銷售標有上述標誌商品的行為侵害了棉田公司對涉案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一審判決關於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認定並無不當,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第三款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民事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鑑於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已經侵害涉案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客觀上已經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且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已經完全停止其侵權行為,一審法院根據被訴侵權行為事實情況判令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實體門店及天貓旗艦店發表聲明、消除影響並無不當,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紡織產品購銷合同》《產品訂購合同》《授權銷售合同書》、(2014)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7409號公證書、(2018)京方圓內經證字第30468號公證書、發票、付款憑證等證據能夠證明涉案商標在本案起訴前三年內進行了實際使用,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有關棉田公司和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起訴前三年未實際使用涉案商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鑑於棉田公司和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以法定賠償的方式主張經濟損失人民幣2473524元以及合理支出人民幣126476元,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使用情況、被訴侵權行為性質、侵權情節和後果等因素確定人民幣50萬元的賠償數額並無不當,一審法院依據棉田公司和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提交的律師費、公證費、商品購買票據等證據確定合理支出人民幣126476元亦無不當。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有關一審判決賠償數額和合理支出費用判定過高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上訴請求及其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萬零六十五元,由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波

審判員 俞惠斌

審判員 蘇志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劉 茜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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