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躲债式离婚”没辙?债权人可行使这项权利

近些年来,国人婚恋观念随社会发展悄然发生改变,三四十年前被很多人认为不怎么光彩的离婚,在如今的中青年眼中早已稀松平常。

拿“躲债式离婚”没辙?债权人可行使这项权利

除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外遇、冷热家暴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外,还有一类“名亡实存”的离婚,只为获取更多利益!

如夫妻为突破房产限购政策申请离婚,以及坑了无数债权人的离婚躲债。在遇到离婚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后,债权人当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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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之道,其实就在1999年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第7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什么是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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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朋友应该是第一回知道撤销权,所谓“撤销权”(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产生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就可采取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结合到躲债式离婚中,即便债权人打赢官司,债务人净身出户或只分到三瓜两枣,名下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跟债主只能干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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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反制手段在于:及时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理由就是对方的财产分割协议,严重损害己方合法权益,借款人及其配偶明显存在主观恶意等等,具体申请事宜可交由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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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权的重点在及时,遇到躲债式离婚的借款人,债权人必须在得知对方分割财产事实后一年内,或对方分割财产五年内(无论债权人知不知道、什么时候知道)行使撤销权。简单说,这是一项过期即作废的权利。

在此,还要奉劝债务人万勿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期间出现任何闪失,后果极为沉重。

假离婚风险大、代价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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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离婚就是离婚,不存在假离婚。对民政局工作人员而言,夫妻为买房、避债离婚转移财产,最后假戏真做的非常普遍。

很多债务人在分割财产时,为达到最大避债效果,将财产全部划归给配偶,自己 " 净身出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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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旦产生其他心思,即可合法占有全部财产,债务人则面临无法举证,不能否定协议法律效力,最后赔了夫人(老公)又折兵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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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即便夫妻俩离婚后又复了婚,财产归属的情况,也不会恢复到两人离婚前的原始状态。双方只有在公证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再次变更归属权。

下面就是两个避债式离婚,最后弄巧成拙的案例↓

老朱的烦恼

老朱在生意场上打拼半辈子,在杭州市挣下九套房。一次受损友蛊惑,他产生了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未来生意风险的想法——万一将来企业不行了,自己欠下外债,几套房子不至于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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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朱将全部九套房产过户给妻子后,两人悄悄办理离婚,连读书的女儿都不知情。不久后,老朱妻子被发现罹患恶性肿瘤,自知时日无多的她,立下了遗嘱:自己名下所有房产,全部由丈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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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去世后,老朱到公证机关要求做继承权公证。当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结婚证时,他只得拿出离婚证来,讲述了事情始末。

公证员却表示,遗嘱明确提出遗产留给丈夫,两人已不是法定夫妻,所以无法受理老朱的遗嘱公正申请。

老朱女儿这时才发现父母早已离异,认为父亲把房产过户给母亲后,开始有预谋的折磨母亲,致其提前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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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朱的岳父母得知离婚的事儿,也非常愤怒,旗帜鲜明站在外孙女一边。一次本该平顺的遗产继承,就此变得一地鸡毛。老朱对自己虚构出的,未来债权人的恶意,就这样引发了不良后果。

转走财产容易,再想转回来……

阿方与小文的婚房房产证上,只有阿文一个人的名字。婚后没两年阿方生意失败,债务缠身。便与妻子商定离婚躲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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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始两人的生活与过去无异,但随着时间流逝,妻子不仅对复婚越来越不热心,还卖掉了大幅升值的婚房,不声不响接走了孩子。

愤怒的阿方,冲进小文单位动起手来,最终惊动了警方。在民警的普法教育及调解之下,他思前想后,最终只能接受现实,仅拿回购买婚房时的部分首付,及扣除抚养费后的夫妻共同财产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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