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远、陈某兵等十二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底,杨某远与陈某兵、王某计、杨某共同出资注册设立公司,先后拉拢、网罗社会人员,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在该组织中,杨某远作为实际主事人支配、控制公司财产,亲自组织、指挥并参与债务催收活动,居绝对领导地位。为壮大组织势力,该组织网罗被告人滕某付、滕某平、曾某波、陈某林及雇佣被告人叶某、燕某、王某利加入公司负责追债。为聚拢、控制组织成员,提高债务催收效率,杨某远专门召开会议制定收债提成办法、车辆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并制定组织规约,强化组织纪律,形成了以杨某远为组织领导者,陈某兵、王某计、杨某为骨干,曾某波、滕某平、滕某付、陈某林为积极参加者,叶某、燕某、王某利为一般参加者,专门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在杨某远的组织、领导下,各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非法放贷,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等大量违法犯罪行为。该犯罪组织以公司的名义,以月利2%至3%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对外进行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非法放贷,强迫他人借贷等手段大肆敛财,不断垒高被害人的债务,并组织多人多次采取跟踪、殴打、上门滋扰、辱骂、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索要高利贷,威胁恐吓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西秀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现场判决:被告人杨某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三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4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 The end—
法治安顺
记 者:胡琛 林倚帆
编 辑:田祺琪
审 核:刘朝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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