扮“專家”賣假藥,弄一幫“話術”骨幹詐騙萬餘人!

看病難、看病貴,人們免不了病急亂投醫,於是祖傳秘方、專利神器大行其道。有這樣一夥騙子,披著假專家的外衣,通過400免費電話、電視臺等發廣告做宣傳,大肆推銷治肝病的秘方、治骨病的神貼……

在近3年時間內,詐騙全國各地群眾1.25萬餘人次,騙取被害人錢財共計5156餘萬元。9月20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法院對該詐騙團伙一名漏犯陳少銘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審查案件 發現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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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2017年2月9日,朱某來到宜興市公安局和橋派出所報案。48歲的朱某是宜興市和橋鎮的一位農民。2016年5月,他查出患有腰間盤突出,在醫院看了幾次後不見好,便在網上搜到北京中國骨病治療中心(骨病研究院)的網頁,通過網頁上的電話聯繫上一個自稱侯元明的醫生,侯醫生推薦用他們的外敷藥膏。朱某一聽治好需要五六萬元,就很猶豫。但侯醫生說治療結束後,可以通過農保報銷85%,自己只要承擔萬兒八千塊錢。被病痛折磨的朱某馬上就同意了。侯醫生說會把藥快遞寄過來,讓他貨到付款。就這樣,侯醫生一個月內就給朱某郵寄了4次藥,朱某付給快遞員近1萬元。

朱某貼了一段時間藥,感覺沒啥效果。他打電話給侯醫生。侯醫生說這種情況要問他的老師馬建國,便給了他一個電話讓他找馬醫生。馬醫生自稱中國骨病治療中心主任醫生,他告訴朱某除了貼藥膏外,還要吃他們公司的藥。其間,有個自稱是郭院長的人主動聯繫了朱某好幾次,每次都很關心他的病情,順便再推薦新藥給他。就這樣,2016年5月至9月,朱某共買藥品十多次,花費27萬多元,每次付錢幾千元到上萬元不等。10月,朱某兒子在網上查找對方先後寄給他的六種藥,居然一個都查不到。

朱某這才懷疑對方賣的是假藥,便到派出所報了案。警方隨即立案偵查。

2017年9月,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在審查該詐騙案時,發現除了吳池明、李鋼等8人涉嫌詐騙罪外,其中3名涉案人員均供述陳少銘也參與了詐騙。經調查,陳少銘當時正在孝感監獄服刑。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承辦檢察官鄭秀雲先提審了在案人員,再到湖北省孝昌縣公檢法機關了解陳少銘的案件情況,發現他不僅與上述8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活動,且在該案中系主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8年3月,無錫市檢察院依法向偵查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並就陳少銘在本案中涉嫌犯罪的相關取證工作對偵查機關進行細緻引導:詐騙的贓款流向、對扣押的手機仔細勘驗電子數據,由於手機內的相關信件照片不是原件,無法筆跡鑑定,需補充偵查信件所涉內容的真實性以倒證信件的真實性等等。

出資佔股 合夥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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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池明、李鋼共同經營的廣州市康麟商品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從事電話推銷美白、精油等女性產品,但虧損嚴重。2014年上半年,李鋼邀請陳少銘出資加入該公司。陳少銘出資加入康麟公司後,佔股56%,負責產品的採購和銷售,任職期間他負責購買電腦、傲天飛宏銷售軟件,該軟件同時附帶區號為010的數個北京地區電話號碼。由於其中專畢業後就從事電話銷售工作,其手下有一幫經過話術培訓的銷售骨幹,所以他入股該公司後,將其原來公司的銷售骨幹周洋、葉俊等也帶至康麟公司,同時將其堂弟陳芳雄安排進入公司,李鋼負責產品的電視廣告,吳池明負責公司全面日常工作、物流發貨及回收貨款,周洋任副總負責人事招聘,陳芳雄負責財務工作及硬件搭建。公司內設3至5個話務組,每組有組長一名話務員數十名。

李鋼將要推銷的“御太醫骨痛方冷療走珠器”“舒脂甘複合片”“舒甘黃杞酸複合片”“少林藥局”膏藥貼等產品的廣告片投放於各地電視臺。被害人看到相關廣告後,通過撥打400電話詢問藥品的相關情況,只要詢問電話進來,這個號碼就會被電腦自動保存或由話務員冒充前臺接線員記下被害人基本信息和聯繫方式。隨後,上述被記錄的電話號碼被分至各組員,組員再用區號為010的北京地區電話給被害人致電。他們以“北京肝病治療中心”“北京骨病康復治療中心”“中國中醫科學院科技中心”等虛構單位主任或指導老師的身份與被害人聯繫,

先是詢問被害人的病情、症狀、治療經過,再否定他們的治療方案,誇大被害人病情的危害性,以能治癒被害人疾病並可以通過醫保或農保報銷費用的方式欺騙被害人高價購買“御太醫”“舒脂甘複合片”等產品,促使對方下單。該團伙出售的所有產品均為貨到付款,快遞公司代收貨款後定期匯至由吳池明實際掌控的銀行賬戶內,吳池明除支付一部分廣告費、工資外,將剩餘回收貨款進行取現與轉移,這些款項被分流至李鋼、陳少銘、陳芳雄等人賬戶內,上述人員再對相關款項轉移取現。

辨析行為 認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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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拿到案件後,發現查獲的“御太醫”“舒脂甘複合片”等產品共計15種,其中部分產品屬一類或二類醫療器械類,部分產品屬無藥品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的三無產品,那麼陳少銘等人涉嫌的是非法經營罪、銷售假藥罪還是詐騙罪?經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後認為,判斷上述人員行為性質,應從主觀故意、行為手段、對錢財的處置等方面綜合判斷。

陳少銘的銷售團隊在整個銷售過程中,先是假冒虛構的“北京肝病治療中心”等醫療單位的主任、專家或指導老師,再全面否定患者之前在醫院的治療方案,最後利用患者求醫心切的心理,誇大療效,謊稱所推銷的產品可以治癒他們的疾病手段,誘使患者信以為真,高價購買這些產品,更有甚者,在被害人諮詢是否可以用醫保或農保報銷之時,為達到連續詐騙的目的,欺騙被害人可以用醫保或農保報銷,將同樣的產品換包裝後以遠高於第一次的價格銷售給複診的被害人,贓款到賬後迅速轉移取現。雖然銷售的產品中有部分產品無藥品食品生產許可證,但從被告人陳少銘等人的一系列行為可以看出,主觀上非法佔有的故意非常明顯,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使眾多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支付大額款項購買所謂的藥品、器械,最終達到了騙取他人錢財的目的,故應構成詐騙罪。

2018年11月,無錫市檢察院以陳少銘犯詐騙罪向無錫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持股分紅 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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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0日至11日,陳少銘案在無錫市中級法院開庭。被告人陳少銘及其辯護人為其做無罪辯護,理由是陳少銘不僅不認識吳池明等人,而且他因另一起詐騙案於2015年11月已經被孝昌縣公安機關收押,客觀上無法參與吳池明等人的詐騙行為。

公訴人指出,吳池明、李鋼等人均證實陳少銘入股康麟公司,並辨認出陳少銘;陳芳雄手機內陳少銘寫給李鋼的信和家人的信,得到陳少銘家人的確認,根據信件內容和時間,明確陳少銘佔有56%股份,且一直未退股。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底,吳池明、李鋼、陳芳雄等人轉到陳少銘的480萬餘元,均被大額取現,與吳池明提到曾給陳少銘200餘萬元吻合。此外,銀行流水顯示吳池明於2015年5月和6月的確向其轉賬兩筆共計222萬元,陳少銘賬戶收款後每月轉向周洋數萬元至10萬餘元不等。本案證據雖然獨立來看比較鬆散,但證人證言、提取出來的信件、銀行流水等可以互相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與吳池明、李鋼、周洋等人關於陳少銘參與詐騙的時間、地位作用的供述一致,故陳少銘的辯解不能成立,吳池明等人供述應予採信,結合相關書證,足以證實陳少銘參與詐騙的犯罪事實。

辯護人提出本案屬於單位犯罪。對此,公訴人指出,陳少銘夥同吳池明、李鋼等人實施犯罪的地點雖在公司所在地,也是以公司名義招聘員工,但所有涉案人員從事的犯罪行為均以捏造的單位、虛假的身份進行,所得利益也歸個人所有,因此本案屬公司化管理的個人犯罪,並非單位犯罪。

被告人陳少銘及其辯護人提出,詐騙金額應為2015年陳少銘被孝昌縣公安機關收押之前的詐騙金額且應定為從犯。公訴人指出根據吳池明等人證言及陳少銘信件等證據,可以證實陳少銘被收押之後,並未退出股份,且與吳池明等人在合夥詐騙之時提供整個銷售系統,包括銷售設備、軟件系統、銷售模式、熟練的員工還有資金、廣告資源和商品資源,雖然其不參與具體的公司管理,但與吳池明、李鋼等人相互配合,結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騙取了諸多被害人的大量錢財,被告人陳少銘起組織、領導、出資、策劃作用,對整個犯罪團伙的建立、存在和實行犯罪起著決定性作用,且所得贓款也大量轉入其個人賬戶,故陳少銘在共同犯罪中為主犯,應對全部的詐騙金額負責。

2019年2月,詐騙團伙吳池明等8人被無錫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至罰金10萬元不等的刑罰。一審判決後,吳池明等人提出上訴。8月,江蘇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9月20日,無錫市中級法院對陳少銘作出一審判決,結合其因前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遂決定對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後,陳少銘提出上訴,目前,該案二審尚未宣判。

案後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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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專家”賣假藥,弄一幫“話術”骨幹詐騙萬餘人!

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

第一檢察部主任 關開城

這是一起被害人數眾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民生民利、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屢打不絕,且作案手法日趨隱蔽化、作案方式更具迷惑性,導致該類犯罪的社會危害後果更具廣泛性、蔓延性。要有效遏制該類犯罪屢打不絕的局面,打準打實打狠是關鍵之舉。這起案件的順利成功辦理,主要堅持了以下兩點:

一是辦案就是辦民生的理念。本案中,被害人多達1.25萬餘人次,且均是老弱病等弱勢群體,牽涉面非常廣。被告人以公司化運作方式,利用主流電視媒體的影響力,冒充醫療專業機構專家大肆宣傳吹噓,欺騙誤導被害人。眾多被害人不僅財產遭受了損失,更為重要的是因服食假藥而貽誤了疾病的最佳治療時機。民生民利頭等事,一枝一葉總關情。食品藥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檢察機關堅持為人民司法,承辦檢察官堅持守初心就是守民心,擔使命就是擔責任,用最嚴厲的原則,依法嚴懲以食品藥品為誘餌的詐騙犯罪,最大限度地保護民生民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最終,陳少銘一審及本案的其他主犯均被判處無期徒刑,向社會彰顯了嚴厲打擊的震懾效果,實現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二是追訴就是“求極致”的體現。“求極致”是最高檢檢察長張軍提出的工作標準。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和瑕疵,是“求極致”的具體表現。公安機關在偵查該案過程中,並未關注到被告人陳少銘是否牽涉本案,更沒有收集固定其涉嫌共同犯罪的證據。客觀公正是檢察官的履職立場。審查起訴中,承辦檢察官並未就案辦案、機械司法。根據在案同案犯的零星供述,並結合陳少銘因詐騙犯罪已先行被外地法院判刑、正在服刑等證據,承辦人敏銳地判斷陳少銘應涉嫌共同犯罪,且可能系主犯。檢察機關及時追訴,承辦檢察官主動引導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補強證據,構建嚴密的證據體系,尤其是補強陳少銘涉嫌犯罪的資金進出等客觀證據,不枉不縱、不偏不倚、既無過度也無不及,確保將該案辦成鐵案、精品案,努力實現最高檢提出的“犯罪者被追訴、無辜者被保護”的法治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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