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35只野生蛙 做義工20小時悔過——長沙縣檢察院探索“相對不起訴+檢察聯絡室+社會公益服務”機制

11月8日,長沙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榔梨鎮街道花園村村委會,就犯罪嫌疑人鍾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一案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據瞭解,該院以此案作為首試,在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前,要求其在指定社區完成20個小時的義工服務,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公益服務中反思違法行為並帶動普法宣傳。

抓捕野生蛙35只

男子涉嫌非法狩獵

今年6月25日20時許,犯罪嫌疑人鍾某駕車來到撈刀河,抓捕了15只青蛙。次日凌晨,鍾某在微信朋友圈曬出“收穫”,並配上本人照片和一網袋青蛙圖片,還在評論區公開回復“在長沙縣撈刀河抓的”。當天,鍾某將青蛙烹飪後和同事一起食用。嚐到了野味甜頭的鐘某,時隔一天又到撈刀河邊抓了20只青蛙併發朋友圈稱“又來一波,青蛙王子來了,明天開搞”。

鍾某抓捕青蛙的行為經群眾舉報後,長沙縣森林公安局隨即立案偵查。野生動物專家鑑定,鍾某所捕的35只青蛙為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黑斑蛙。縣森林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鍾某涉嫌非法狩獵罪向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探索工作新機制

助力打造社會治理共同體

承辦檢察官朱永會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鍾某雖觸犯了《刑法》,但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對鍾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以往對相對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一放了之’的方式,能不能讓他們‘認罪悔罪’?” 在朱永會思考這個問題的同時,也有很多群眾認為被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沒有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鑑於此,縣檢察院從打造社會治理共同體的角度出發,創新工作,依託駐各鎮(街)檢察聯絡室平臺,提出“相對不起訴+檢察聯絡室+社會公益服務”的機制,要求擬作相對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發地或居住地進行義工服務,以此達到“教育與懲戒結合,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縣檢察院通過駐榔梨街道檢察聯絡室,將犯罪嫌疑人鍾某安排至居住地榔梨街道花園村做義工。20個小時的義務服務讓鍾某受益匪淺。在對村民進行“以身釋法”的過程中,他更加清醒地認識到不懂法的嚴重性;在校園參與安全護學行動中,他明白了青年的社會責任。

通過街道和村委的每日監督及駐街道檢察聯絡室的進一步實地考核,縣檢察院認為,鍾某在社會公益服務期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勇於悔過自新,自願認罪悔罪,依法對鍾某作出了相對不起訴決定。

推動以案釋法

將懲戒與預防相結合

檢察官來到榔梨街道花園村,以本案為切入點,向現場村民釋法、普法。一位村民說:“以前我們也不知道抓青蛙、拉網捕鳥、電打魚都可能犯法,現在通過鍾某的案子和檢察官的現場普法,我們知道了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

對“相對不起訴+檢察聯絡室+社會公益服務”機制,榔梨街道的工作人員大為讚賞。“我們街道檢察聯絡室平臺的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把辦案過程變成普法過程,成功將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相結合,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增強了群眾的法律意識、堅定了不觸碰法律‘高壓線’的決心,社會綜合治理力量更強大了。”


文|法制週報·新湖南記者 李翔

通訊員|周程 向詩云 朱紫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