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週普法】明知是“假藥”還銷售?三人獲刑並處罰金

【每週普法】明知是“假藥”還銷售?三人獲刑並處罰金

食用假藥百害而無一利,輕則不治病延誤病情,重則不對症害了性命。然而即使法律對於藥品的管理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仍有不法商家、甚至是醫務工作者,銷售假藥。

2015年底,王某通過網上QQ聊天認識了一個網名叫“李明”的人後,於2016年1月以13元/盒的價格從對方手中購買了600盒“伲福達”(降壓藥)。后王某在未審核藥品來源以及相關證書的情況下,分別以14元/盒的價格賣給鄒某、周某兩人各200盒。鄒某收到該藥後,明知該藥來源有問題的情況下,又將該藥品以15元/盒的價格銷售給不知情的藥店;周某也是在知道該藥來源有問題的情況下,將藥品放在自己經營的藥店銷售。直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鄒某、周某售賣的400盒藥品已經銷售出去228盒。

經鑑定,送檢的藥品不符合國家規定,且系假冒產品,該批藥品應認定為假藥。

陽新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等三人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鑑於其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依法應從輕處罰,但王某未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其作為專業鄉村醫生,主觀上應當明知其所購進的藥品為假藥,酌情應從重處罰。鑑於鄒某、周某二人自首、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情況,依法從輕處罰。

陽新法院依法以銷售假藥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並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銷售活動;判處鄒某和周某各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提醒:

作為藥品銷售者,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合法進貨出貨銷售,勿為一己之私一時之利害人害己。

法律小貼士:

一、什麼是銷售假藥罪?

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哪些藥品會被認定為“假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汙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三、生產、銷售假藥,哪些情況應酌情從重處罰?

(一)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三)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四)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五)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六)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七)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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