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殷先生系宿松县某社区村民,2007年位于该地的宿松县东北片区建设指挥部发文通知意见:为推进城镇化建设,涉案地块被纳入拆迁范围,本区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指定期限内与负责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08年9月12日,殷先生与本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殷先生按照《宿松县城东北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及相关条款为依据而选择宅基地联户建设住宅及购置门面房;对殷先生房屋及附属物、装潢补偿人民币68996元;支付奖励费3600元;殷先生应在规定期限内腾房等。此外,本协议并未明确规定履行期限及明确的违约责任。2009年2月至今,本地相继由县政府设立的开发建设指挥部及管委会负责房屋拆迁及安置工作。同时,按协议及宿松县文件规定,殷先生本应获取安置宅基地4间,但县政府迟迟未完全履行协议内容,对于殷先生宅基地安置迟迟没有到位。后殷先生委托德凯律师进行维权,最终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县政府按照协议及文件规定履行其相应的安置义务。

【律师说法】

那么何为拆迁补偿协议呢?依据原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虽然以上法规不再进行适用,但其对拆迁补偿协议的概念及内容做出了比较全面的总结。

拆迁协议究竟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许多人都会抱有疑问。“民事协议”即依照《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这里需要跟大家说明的是:原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对行政协议做出过规定,即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我们来分情况分析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拆迁人实际上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因此,此处没有强调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或机关设立的拆迁部门,其签订主体多为拆迁公司、建筑公司或者某一负责拆迁事务的主管人员。此时主体双方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实践中按照民事协议进行对待。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了原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此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多为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政机关或机构,如建设局、征收办公室、征收局、拆迁指挥中心、拆迁指挥部等,其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的专门征收机构。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应独立承担责任。即便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拆迁机构,也应由设立其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因此,现如今拆迁协议的签订主体大多为行政机关或其设立的征收部门,其因为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的需要与公民订立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与民事协议主体双方有本质区别,理应按照行政协议进行对待。

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当然,协议性质的变化使当事人由原来直接面对开发商到现如今可以面队征收部门进行权利主张,是有利于利益的维护的。律师认为,本案中殷先生虽然于2018年9月12日与本地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补偿协议,但由于协议内容涉及的征收事项,后期由管委会来进行承接负责,而管委会为县政府设立的机构,其本身没有行政职权。因此,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县政府应当作为本案中不履行补偿协议的被告一方而进行行政诉讼。

签订拆迁(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双方虽然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但并非拆迁房(征收方)一家独大、说一不二。在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基础上,双方依然要将协议约定的补偿事项一一明确到位,特别是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内容的。只有明确到位才能避免争议,有利于维护被拆迁人(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认为,协议要结合《合同法》必要条款进行签订,同时为避免遗漏,以下项目,我们作为被拆迁人(征收人)同样要在协议中约定明确:

一、当事人双方主体信息(尤其重要,涉及日后履行义务的主体。);

二、协议签订背景(因为哪个项目进行征收);

三、被拆迁(征收)状况(自家房屋现状);

四、补偿方式及补偿项目(尤其重要,一、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方式:1、产权调换房屋具体位置、性质、户型、面积差价等;2、货币补偿计算准确、付款期限、付款方式、账户等信息。二、补偿项目,如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建筑补偿,家具家电补偿等);

五、是否包含过渡费、搬迁费、奖励费等;

六、双方履行期限(搬迁期限及交房或付款期限。建议约定为先补偿后搬迁);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

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介绍完以上内容,律师在这里提醒被拆迁人(征收人)注意的是:

一、在签订协议时需要注意协议内容,万不可签订空白协议。一纸空白协议签订,类似于口头约定。 后期如果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征收人的权利根本无法保障;

二、切不可因受胁迫及威胁的情况下签订不合理的协议。该情况虽然后期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诉讼,但是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举证责任比较困难。建议签订协议时全程录音、录像;

三、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或者被继承人多方的,建议共同与拆迁方(征收方)签订协议。避免后期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引发诉讼风险;

四、签订协议后,双方应同时进行签字盖章并各自进行留存。万不可由被拆迁人(征收人)签字后,拆迁方(征收方)以其他理由先行领走,从而使被拆迁人(征收人)变的被动。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赋予了公民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诉讼权利。因此,协议签订生效后,如果征收主体一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出现违反协议内容的,作为协议另一方,完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行协议。所以,协议签订前我们需要谨慎,签订后我们更不用恐慌。本案中殷先生面对不公平的行为,选择相信法律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值得大家去借鉴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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