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依約解決北京戶口,員工可以離職要求補償金並賠償損失嗎?

【實務問題】

單位未依約解決北京戶口,員工可以單方解除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並賠償損失嗎?

【結論綜述】

前述筆者“京戶三部曲”中,對於企事業單位京戶違約金及京戶遷出問題做了分析。如果單位在招聘中明確表示能解決北京戶口,但最終未能成功落戶,單位要承擔何種責任?北京高院《勞動關係誠信建設十大典型案例》中,法院認為員工有權以單位未能提供勞動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主張經濟補償金。單位也應當賠償員工損失,但由於該案員工主張的損失賠償未經勞動仲裁前置裁決,且未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的發生及具體損失金額,法院未支持其損失賠償請求。

【司法裁判】

北京高院2018年12月《勞動關係誠信建設十大典型案例》:北京聲迅安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等與李燚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終2498號】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聲迅安防公司為聲迅電子公司全資子公司。李燚系山東大學2013年碩士研究生應屆畢業生,李燚於2013年8月21日入職"聲迅公司",月工資標準5000元,後於2015年6月1日以"未按照約定解決北京市戶口、薪資過低、職業發展有限"為由提出離職,於2015年7月1日解除勞動關係。

在一審庭審中,李燚主張因"聲迅公司"承諾辦理北京市戶口,故其接受了較低的工資,並按照要求配合辦理了相應手續,現未能成功辦理北京市戶口,故應視為是公司未能提供約定的勞動條件,其據此理由辭職並解除雙方勞動關係,"聲迅公司"應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至於損失15萬元系其估算,無法就實際損失舉證。經詢問,聲迅安防公司認可在招錄李燚時曾經表示可以辦理進京落戶,但並不承諾最終的辦理結果;公司確有辦理北京戶口的有限指標,公司業已給李燚辦理了戶口進京手續,但相關的政府人事部門沒有審批通過,也沒有告知具體原因。本案審理過程中,聲迅安防公司、聲迅電子公司未就此舉證。

李燚在與聲迅安防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前,與聲迅安防公司的上級公司,即聲迅電子公司簽訂了《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引進協議書》,就落戶北京問題進行了約定。雖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戶籍系供戶籍機關記載人口信息使用,然而基於社會生活實踐,戶籍在一定程度上亦與就業、就學等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故顯然該落戶協議的簽署與雙方間最終達成用工合意、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緊密相關。即本案中,雙方間戶籍約定成為李燚接受聲迅安防公司工作邀約的前提條件之一。故在此情況下,聲迅電子公司及其下級公司聲迅安防公司即應積極履行、落實其在招錄員工過程中所開出的優厚條件。本案中,聲迅安防公司雖主張由於客觀原因未能為李燚辦理落戶,但其公司未能就此舉證。另為避免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過程中虛構或者誇大企業優勢的不誠信行為。法院認為,李燚以聲迅安防公司未按照約定解決北京戶口、未滿足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據上,結合李燚的工資標準及在職期間核算,聲迅安防公司應向李燚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0000元。

至於李燚所述損失賠償150000元問題,一則該損失賠償未經仲裁(李燚仲裁階段主張項目為違約金),二則該損失數額為李燚估算,李燚未舉證證明損失的實際發生及具體金額,故法院對李燚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如下:一、北京聲迅安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向李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人民幣一萬元;二、北京聲迅安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向李燚支付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七月一日期間工資差額人民幣八百三十一元八角六分(已執行完畢);三、北京聲迅安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向李燚支付辦公費報銷款人民幣二千零二十八元五角八分(已執行完畢);四、駁回李燚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本院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李燚在與聲迅安防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前,與聲迅安防公司的上級公司,即聲迅電子公司簽訂了《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引進協議書》,就落戶北京問題進行了約定,該落戶協議的簽署與雙方間最終達成用工合意、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緊密相關,可以視為勞動合同的目的之一。故聲迅電子公司及其下級公司聲迅安防公司應當積極履行落戶義務。上述兩家公司雖均主張由於客觀原因未能為李燚辦理落戶,公司方沒有過錯,但就此沒有提供依據加以證明,作為用人單位的聲迅安防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一審法院為避免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過程中虛構或者誇大企業優勢的不誠信行為,判令聲迅安防公司向李燚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0000元,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單位未依約解決北京戶口,員工可以離職要求補償金並賠償損失嗎?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2008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09年)

第三十三條:單位為其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單位未依約解決北京戶口,員工可以離職要求補償金並賠償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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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議】

上述北京高院《勞動關係誠信建設十大典型案例》中,該員工因單位承諾解決戶口,接受低薪入職,並提交了辦理落戶手續的相應材料,但未能取得北京市戶口。公司主張系政府人事部門沒有審批通過,也沒有告知具體原因,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最終法院認為該公司未能成功辦理北京市戶口,應視為公司未能提供約定的勞動條件,員工有權單方解除並要求補償金。對於其損失,法院認為該公司應當賠償。但由於該損失賠償未經勞動仲裁且員工未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的發生及具體損失金額,故法院未支持。

根據2009年北京高院《會議紀要》,單位為其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限制,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有權向勞動者要求損失賠償。

如果雙方約定未能辦理落戶時單位支付違約金呢?筆者認為,因《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是單位不得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對於約定單位承擔違約金,不違反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即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雙向選擇、意思自治的結果,即用人單位通過招聘過程中所展示的薪酬、福利、發展前景等優勢條件招攬人才,如果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違約,應當依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當然,一般應屆生求職者,基於自身劣勢地位,也很難要求單位作出承擔違約金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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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頭條號或者“法旅無疆”(“LawWithoutWalls”)WeChat公眾號可見上述文章。部分配圖為作者拍攝的北京雁棲湖風光,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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