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怎麼處罰人販子?

迷茫的扎克


日本在對待人口拐賣問題上處理國內相對較輕,拐賣人口最高刑期在10年,而國內拐賣人口罪行嚴重者可判死刑,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日本刑法對拐賣兒童犯罪處10年以下刑期,收養被拐賣兒童處年以下刑期。據網絡數據得知,日本每年拐賣兒童犯罪不足百例,相對於日本1億多的總人口,拐賣兒童犯罪比例基本可以忽略不計,這也得益於日本1947年頒佈的《兒童福利法》。福利法著重規定了兒童保護及福利措施,明確兒童是指未滿18週歲的人,規定了負責兒童福利的機構及其職責權限和可採取的福利措施。

在拐賣婦女問題上,日本本土婦女被拐賣案例相對較少,主要集中在外籍人口拐賣上。眾所周知,日本的色情服務業在世界上也算是排的上號的,在一份美洲國家組織公佈的報告中顯示,每年有1700餘名來自拉美和加勒比地區的婦女被誘拐至日本從事色情行業。對於被強迫挾持從事色情業的,日本刑法225條就規定,以營利、猥褻、婚姻或姓名、身體加害為目的,騙取或誘拐他們的,處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近年,日本加大了對於拐賣婦女的打擊力度,同時也開通了民眾舉報通道。

但在一份國際勞工組織的報告中,對日本販賣婦女的行為有如下描述:“(日本政府)不但不對販賣婦女活動的受害者提供保護,反而將她們拘禁和關押起來”。同時日本還有“娛樂簽證制度”,外國人可以在日本待上六個月。不少外國人或人販子利用這種簽證,自行或被拐到日本從事色情行業。

不管在哪個國家,基於社會法律和倫理道德,拐賣人口這類違法行為都被守法公民所不齒,但是這種行為卻依舊存在著,在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中更甚,這還需要依賴政府對拐賣人口的不斷打擊和相關管理法律的不斷完善,還有就是不斷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知識水平,有時候落後即是原罪。


一枚瓜農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其實,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包括日本在內,壓根不存在人販子現象。

薩沙這次在日本,和當地華裔小夥聊天。

談到人販子,小夥說日本沒有拐賣兒童一說,因為沒人買也沒人賣。

日本每年只有100多起兒童失蹤案件,基本報警幾小時甚至幾分鐘內就被找回來。

相比1億多的人口,案件數量非常少了。

而且,日本兒童失蹤主要是迷路或者離家出走,只有少數是刑事犯罪,用他們話來說叫做誘拐。誘拐主要是一些變態所為,目的是性騷擾或者性侵。

失蹤的多是女童,也有一些是男童。

電影《菊次郎的夏天》,胖乎乎的男童菊次郎就被一個變態大叔騙走。這個大叔是個同性戀,騙走菊次郎是要當著他的面露陰。

結果還沒得逞,這個變態就被趕來的北野武胖揍一頓。

而至於拐走孩子賣掉,在日本是不存在的,也沒有人會買。

在日本,收養孩子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沒有任何必要去犯罪。

沒有孩子的夫妻,只要向兒童福利機構申請,達到收養的標準以後就可以從福利院領養孩子。

由於日本社會發達,也會出現一些拋棄孩子的父母,比如私生子、未婚先孕、少女懷孕、父母犯罪或者有惡習等等,所以這類孩子還是有的。

而我國合法收養孩子,難度很大。

福利院裡面孩子很少,大部分還是有病甚至殘疾的孩子。我國2011年統計,孤兒有超過70萬人,而福利院只能容納9萬多人,也就是七分之一。

福利院都沒孩子,你還收養個蛋啊。

很多農村家庭條件不好,有希望收養孩子,乾脆就去人販子手中購買。

花上幾萬塊錢而已,簡單省事。

況且,日本對於兒童、少年的保護是很嚴格的。

著名的飯島愛,就是個不良少女,同朋友四處玩樂。而警察頻繁會在各種娛樂場所檢查,一旦發現有少女或者她們夜不歸宿,就送到專門的機構,然後通知她們的父母。

日本法律規定:拐賣兒童刑期10年以下,收養被拐賣兒童刑期7年以下。

這對於判刑時間普遍較短的日本來說,已經是嚴懲了。


薩沙


2018年世界最安全國家排名當中,日本位居世界第八位,是前十名中唯一一個亞洲國家,對於犯罪,日本製訂了嚴格的懲罰措施,而且日本經濟發達,犯罪率也極低。


日本社會安全,犯罪率低,因此日本兒童不需要家長的護送,達到一定年齡之後可以自己上下學,家長不必擔心孩子被人販子拐賣。

日本對待人販子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相比我國的最高死刑而言要輕的多,但是不同的是,日本刑法規定,不僅拐賣兒童是犯罪,可以判處10年有期徒刑,就連收養拐賣兒童也是犯罪,可以判處收養人7年以下徒刑。而我國通常只懲罰人販子,對於收養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日本懲罰收養人,因此即使需要收養兒童,日本人也會選擇通過孤兒院等合法途徑,而不是冒險從人販子手裡購買。

人販子通常會拐賣兒童,將其賣到黑磚窯充當免費勞動力,但是日本資源匱乏,根本沒有大型礦場,而且隨著產業升級,日本少有勞動密集型企業,即使有,日本人口販賣也會選擇成年人,尤其是外國成年人,不會針對年幼的本國兒童。

部分人販子拐賣把兒童的四肢弄殘疾,讓兒童走上街頭乞討,把錢交給人販子,印度電影《貧民窟的百萬富翁》講述的就是這種事,人販子將嗓音好的男孩致盲,讓他們在街頭唱歌乞討,為人販子賺錢。但是日本法制程度高,社會福利制度健全,大量出現的乞討兒童勢必會遭到警方調查。

日本不拐賣兒童是真的,但是日本真的乾淨嗎?

根據日本媒體披露的數據,超過10萬名超過簽證日期,但是卻並沒有離開日本,其中一部分遭到日本人的迫害,2016年,一名柬埔寨女性在網絡上求助,該女子與6名同伴前往日本工作,但是不僅沒有拿到工資,反而被迫在一家酒館內賣淫。

日本黑社會合法化,因此人口販賣屢禁不絕,2017年有43人被起訴,33人被判有罪,日本人口販賣主要涉及賣淫,很少涉及兒童。不過相對於日本人口總量,針對人口買賣的比例已經很少了,因此在制定法律時對人販子會“網開一面”。

對於人販子的懲罰,我們應該參考古代,古代對於人販子通常處以死刑,“採生折割”是指是兒童身體殘疾,通過兒童乞討獲利,對於這類罪犯,通常判處凌遲,而且沒有年齡限制,清朝一位年近80的老頭也被處死,而且“採生折割”屬於十惡不赦大罪,不會受到赦免。



中國與日本國情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應該借鑑的不是日本,而是古代中國,即使不能凌遲,也決不能手下留情,因為拐賣一個兒童,毀掉的就是一個家庭。


視野新觀


日本如何處理人販子?

必須統一一個認識,人販子的拐賣對象主要是婦女和兒童。很多人認為人販子特指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其實是片面的。

今天就來聊聊日本的拐賣婦女現象。

在日本,人們更願意拐賣婦女而不是兒童。因為兒童實在太少了。數據表明,日本15歲以下的兒童只有不到15%,而65歲的老人則超過了20%。少子化和老齡化的嚴重,幾乎讓販賣兒童的人販子沒有下手的對象。

可是,如果拐賣婦女就不同了,婦女佔總人口比例高達50%,即使去除了太小的很太老的,也至少有30%的人可以販賣,日本總人口一億多,三四千萬婦女都有可能成為被拐賣對象。(中國的人販子,是幫你找個老實人嫁了,比日本人販子仁慈多了)

日本戰國時代(相當於中國的明朝)販賣婦女兒童的現象十分普遍。據說,武田信玄他老爹信虎,就曾創下過從他國掠奪了百人“足弱”的輝煌紀錄。足弱,就是被搶劫和拐賣的婦女兒童和老人。

戰國時代因為大量婦女的販賣現象,日本風俗業蒸蒸日上。規模比較大的吉原遊廊,遊女就有三四千人。後來日本長期實施閉關鎖國政策,外交和貿易的對象僅限於中、朝、荷三國。因此在日本在唯一的通商口岸修建了兩個對外貿易的遊廊,一個專門用來服侍中國商人,另一個專門用來服侍荷蘭商人。

後來日本實施明治維新,大量的遊女離開故土,到南洋等地謀生。有人統計,明治年間日本輸出了超過10萬的賣y女。這些女子被統稱為“南洋女”,但實際上並不僅限於菲律賓、新加坡,遠得能達到西伯利亞、夏威夷甚至好望角。這些窮苦人家的女子,自然沒有對外輸出勞動力的門路,他們都是被黑社會組織拐賣過去的。

因此,在19世紀後半葉,中國華工大量輸出,日本南洋女大量輸出,一國提供勞動力,一國提供性服務。日本就是利用女人的身體獲得了大量的外匯收入,然後發動甲午戰爭,取得了東亞強國地位,進而成了亞太地區的毒瘤。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這是日本被拐婦女進口和出口都很旺盛的階段。

一方面,日本向新佔領的殖民地大量輸送“高級j女”,從而賺取戰爭經費。在中國東北,不管是長春、哈爾濱還是瀋陽,每個月都有新從日本帶來的女子,她們會打扮的花枝招展坐著花車招搖過市。然後,這些女子會在高級會所裡等著偽滿洲的政要和大商人來保養,有包夜的、有包月的,價格昂貴地出奇。通常這些女子服務一兩年就會回國。據統計,這種形式出口偽滿洲國的女子,大約有七八萬人。

另一方面,日本打著為天皇服務的旗號,鼓勵日本女子從軍當慰安婦,無償為軍隊提供性服務。很多被洗腦嚴重的女子,興高采烈當了慰安婦,結果到了軍營,後悔也來不及了。所以,二戰期間最大的人販子,應該是日本裕仁天皇。

與此同時,日本陸軍和海軍,大量搶劫朝鮮、中國、菲律賓等地的婦女,逼迫他們充當慰安婦。日本軍隊在上海、廣州、北平、青島、馬尼拉等地設立了慰安所,這是日本的國有企業,所得收入全部被充做軍費,繼續開動戰爭機器。

從戰國時代日本拐賣本國人,到二戰期間拐賣外國人,日本的軍隊和政府、日本的黑社會和民間,對拐賣婦女毫無罪惡感可言。也因此,在美國佔領期間,日本政府和黑社會都鼓勵日本女子為美國大兵服務。

到現在,日本國內婦女地位並不高,但是拐賣婦女的作案難度和懲罰力度越來越大。為了滿足風俗業、av業的巨大需求,日本開始向全世界進口被拐賣婦女。

在聯合國發表的《日本以性剝削為目的的人口販賣》調查報告中提到,日本以有15萬以上的外籍女性從事色q服務,來自菲律賓、泰國、韓國、哥倫比亞、東歐等貧困地區的婦女最多。

根據日本警視廳的統計資料,在黑社會的操縱下,約有50萬到100萬名外國婦女被賣到日本充當性奴隸。這些外國婦女,為了最大限度賺錢,還經常把外國被拐婦女賣來賣去,成了日本黑社會手裡掌握的“硬通貨”。

日本刑法225條就規定,以營利、猥褻、婚姻或身體加害為目的,騙取或誘拐他們的,處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本當局對色q業的曖昧態度,決定了防止拐賣婦女的法律不會起什麼實際作用。

沒辦法,日本色q業的直接收益高達600億美元,在此基礎上衍生出來的影視、化妝、房地產、旅遊等相關產業,更是大的驚人。日本當局不管是從文化傳統上,還是從實際收益上,都不會拋棄這個產業。目測下一屆奧運會,日本這些產業又要紅紅火火了。

至於婦女權益,外國婦女權益?見鬼去吧!

啥?她們都是被拐賣來的?不可能!日本這麼發達,他們做日本的蠅蛆都是自願的。


歷史知事


日本每年不足百件誘拐案件,這與日本政府和社會的努力息息相關,從幼兒園開始,老師就教小朋友一些防範級措施,並定期組織防範演戲。教育小朋友面對陌生叔叔的糖果,要做到拒絕,逃跑,不靠近。

日本家長為什麼不用接送孩子上下學呢?這是因為日本的學校都是有規律的,它是根據人口來劃分的,保證所有的孩子在15到20分鐘就能走到學校,在路上高年級的學生會為低年級的學生領隊。

日本小學生上學時都要戴黃色的帽子,俗稱通學帽,為什麼要戴通學帽呢?眾所周知,小學生思維並不成熟,上學路上容易做出各種危險行為。為了便於識別,所以小學會讓學生戴上指定的帽子上學,這樣可以喚起車輛,路人注意,來確保學生的路上安全。另外,帽子在夏天還有預防中暑的功效。當然日本這個科技發達的國家也把主要精力用在了兒童身上,防範手錶和易拉環報警器隨處可見,防範手錶擁有定位和通訊功能,易拉環報警器可以發出巨大的報警聲,引起周圍人們的注意,幫助小朋友逃脫。這些產品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兒童被誘拐的風險。

我們來看看日本法律對人販子是怎麼處罰的。

日本刑罰對誘拐案件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1、內容簡短:日本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的法律條文,文字上只有中國法律的十分之一

2、量刑較輕:日本對誘拐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最高刑罰是有期徒刑十年,中國是死刑

3、拐養同刑:日本對於拐賣兒童和收養的兒童的量刑大體相同,對於收養兒童的刑期7年以下,而我國對於拐賣的可判處死刑,對於收養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對比可以發現,中日法律對待收養兒童的人員有很大的區別,這可能就是中國拐賣人口猖獗,日本很少見到的主要原因!


聆聽傳情音樂


日本刑法對拐賣婦女和兒童的處罰較輕,最高可判處10年徒刑(國內最高可判死刑)。但與中國不同,日本刑法規定販賣兒童和購買被綁架兒童的刑期大致相同,拐賣兒童的刑期不超過10年,收養的刑期不超過7年。

從狹義的人口買賣,即販小孩上來說,日本與歐美髮達國家一樣,拐賣兒童的現象極小或者說有些年份就是沒有;但從廣義的人口買賣上,即收容、偷渡、買賣婦女從事賣淫或非法勞務上,日本是全球最大的人口買賣市場之一。

1、拐養同刑的做法,嚴重製約了買方市場,在日本即使收留流浪的小孩而沒有及時報警也是犯罪,使得買方必須考慮刑罰的威力,“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人販子無利可尋,也就沒有販賣小孩的動機。

2、文化不同,日本傳宗接代的觀念比之中國非常淡薄,而如果特別喜歡小孩可以通過正規途徑領養,另一方面學校在教育方面也對幼童教導最基本的防拐賣知識,所以全社會基本沒有兒童拐賣事件,偶爾出了一件,那就是舉國震驚,媒體蜂擁而上,不出三天肯定破案。

3、沒有利益需求,日本的人口販賣主要是強迫賣淫和以榨取金錢為目的勞動,以外國人位對象進行的國際人口販賣。據報道,至少有100000名外國人在日本停留超過簽證規定的期限,目前尚不清楚有多少人被迫這樣做。對於犯罪分子和黑社會來說,跨國人口交易利潤高,懲罰低,而販賣兒童風險就大了。


嶄新的瓶蓋


根據日本拐賣兒童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最高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並無死刑條例。

根據日本刑法對誘拐案件的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三個特點:


1、內容簡單:日本刑法關於拐賣婦女兒童法律條文的字數很少,還不到中國刑法相關條文字數的十分之一,內容主要針對不同犯罪手段和嚴重程度來評估刑期。

2、處罰較輕:日本刑法對誘拐婦女兒童的起刑是3個月,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10年;再來看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國刑法對誘拐婦女兒童案件的起刑是五年,情節嚴重的可判死刑。

3、拐養同刑:這是日本誘拐兒童法案最大的特點,日本刑法對拐賣兒童和收養被拐賣兒童刑期大體相同,也就是說無論是拐賣兒童還是收養被拐賣兒童,依法判處同等刑罰。很多國家的刑法對拐賣兒童的人可判死刑,但是對收養被拐兒童的人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就從根本上斷絕了人販子的市場。


日本法律對於人販子的處罰要比我們國家輕的多,但是日本每年發生的誘拐案件不足百起,這不只是歸功於“拐養同刑”的法律優勢,也跟日本政府與社會各界的努力息息相關 。日本從幼兒園開始,老師就會教育小朋友一些防範措施,並定期組織防範演習。日本小孩子都知道與陌生人相處的三個原則——拒絕、逃跑和不靠近。

日本在學校學區的設置上也很有講究,學區儘量在15-20分鐘能夠到家,很多學校都有校車接送。小朋友配有黃色小帽子,就是動畫片櫻桃小丸子裡面帶的那個,又稱“通學帽”,這種帽子非常醒目,既能減少交通事故,又能警示防止誘拐性犯罪發生。日本在預防設施和求救設施也做的很全面,比如防範手錶,既有定位功能又能通話求救,比如易拉環報警器,這種微型報警器是隨處可見的。



日本誘拐兒童案件發生少並不是因為他的刑罰判的有多重,而是因為預防措施較為完善,對孩子的安全教育也抓得緊,整體的教育環境和社會環境才抑制了誘拐兒童的犯罪之風。


國際視角淺說


在日本,拐賣兒童的案件數量基本上每年都不超過100人。這對於人口總數量為1.27億的日本來說,可以算得上是非常少的了。

▲日本小孩

那麼日本是採取了什麼方法,取得如此成效呢?可能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就是“重刑”。非也,非也。

與日本相比,在這一方面我國的刑罰更重。我國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一般都是五年起步,情節極其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而日本對於拐賣未成年的,常處以三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人販子是出於盈利、結婚、傷害被拐賣身體為目的實施犯罪的,一般根據情況會處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有在涉及到“綁架”時,才會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極其嚴重的可能處以無期徒刑,但並未處以死刑。

不過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日本不僅拐賣兒童犯法,以非法方式收養兒童同樣也是犯法的。非法收養人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畢竟沒有需求,就沒有市場。

這條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關閉了這黑色鏈條的其中之一的支鏈。而且人販子在服刑期間受到的懲罰與刑滿釋放後,他們作為日本公民的權力受到限制的懲罰相比並不算什麼。後者是終身,而又痛苦的。

綜上所述這裡總結幾點,日本對於人販子的懲罰有這麼幾點:

①日本有關於拐賣婦女和兒童的法律文件比較少,可能只有中國的相關法律字數的1/10。之所以有這樣的情況,我認為是因為拐賣人口的事件比較少。

②相對於中國來說,日本對於拐賣人口的處罰比較輕。比如說日本對於拐賣人口的最高處罰是10年,而在中國犯事,最高的時候可以判處死刑。

③在日本,拐賣兒童和收養拐賣兒童的處罰力度是一樣的,適應的法律也基本上相同。在這點上,中國對於收養拐賣兒童的家庭懲罰力度相對於人販子來說輕了很多。

另外隨著最近幾年,日本老齡化越來越嚴重。再加上每位兒童都承載了一個家庭,多個人的希望,所以在兒童防誘拐方面全社會都比較關注。


而且相對於其他國家來說,日本對於兒童的教育可謂是首屈一指。因此在防止兒童被拐賣這件事情上,日本政府也做得非常到位,具體可以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就近上學,上、放學期間學生頭戴非常醒目的亮黃色同學帽等規定很早之前就已經出現在日本。隨著科技的發展,可視頻通話的兒童手錶,以及各種各樣的微型警報器也陸續登場。

而且從幼兒園開始,兒童的防拐教育就已經開始了。不僅老師會教育孩子們去防範陌生人,同時學校還會通過考試的形式考察兒童的防拐意識。不得不承認,日本的防誘拐教育真的很細緻入微。

提起“人販子”,人們最先聯想到的往往是“拐賣兒童”,然後才會想到“拐賣婦女”。這個聯想順序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人們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重視程度不同。

雖然日本法律在拐賣兒童和拐賣婦女方面制定的處罰力度相同,但在日本人的傳統思想中還是將這兩件事分了個“輕重緩急”。


日本人在思想上對於拐賣婦女的重視程度相對來說低,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與國家對風俗業的“默許”,和人們對於風俗業的寬容態度有關。

其實這一部分的內容,就算是我不多說,大家應該也能清楚。這裡就不多解釋了,大家如果再有疑問,可以在評論區提出。


史之策


日本刑法對誘拐婦女兒童處罰較輕,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十年(國內最高可判死刑),但與中國不同的是,日本刑法規定:拐養同刑,對拐賣兒童和買下被拐賣兒童刑期大體相同。拐賣兒童刑期10年以下,收養被拐賣兒童刑期7年以下。

從狹義的人口買賣,即販小孩上來說,日本與歐美髮達國家一樣,拐賣兒童的現象極小或者說有些年份就是沒有;但從廣義的人口買賣上,即收容、偷渡、買賣婦女從事賣淫或非法勞務上,日本是全球最大的人口買賣市場之一。


1、拐養同刑的做法,嚴重製約了買方市場,在日本即使收留流浪的小孩而沒有及時報警也是犯罪,使得買方必須考慮刑罰的威力,“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人販子無利可尋,也就沒有販賣小孩的動機。

2、文化不同,日本傳宗接代的觀念比之中國非常淡薄,而如果特別喜歡小孩可以通過正規途徑領養,另一方面學校在教育方面也對幼童教導最基本的防拐賣知識,所以全社會基本沒有兒童拐賣事件,偶爾出了一件,那就是舉國震驚,媒體蜂擁而上,不出三天肯定破案。

3、沒有利益需求,日本的人口買賣主要出自榨取金錢等目的強迫賣淫和勞動,對象為外國人,形式為國際人口買賣,據悉至少有超過10萬外國人在日逗留時間超過了簽證所規定的期限,這裡面有多少人被強迫就不甚清楚。對於犯罪者和黑社會來說,跨國人口買賣利潤高、處罰低,為什麼要幹冒風險買賣幼兒呢。



hantao18694


其實,日本還真沒有像中國那樣的人販子。


首先,日本一直以來,都是發達的資本主義強國,地區之間、城市和農村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很均衡,差距很小。日本對農民有很多保護政策,地區上來說,即使是稍微偏遠的地區,交通有些不便的深山地區,也基本是協調同步發展,很多日本農民,甚至要比城市的人都要有錢,農村小洋樓林立,家家有車,不存在像中國那樣的極其貧困地區,因窮娶不起老婆,沒有孩子之類的問題。


其次呢,日本的領養制度也沒有中國那般嚴格,當然,這也得益於日本整體的經濟發展均衡,教育水平高。因病或者意外沒有孩子的家庭,想領養一個孩子也沒有那麼難,走正規途徑、正規申請就可以了。再加上日本沒有計劃生育,並且鼓勵生育,很多家庭會有好多孩子,出現類似中國那種失獨父母的情況很少。


還有一點也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人對孩子,沒有像中國人那樣渴望。由於發達的福利保險制度,在日本人的意識裡,根本就沒有生孩子養老的概念。再加上日本是發達國家,社會形態已經發展到追求自由、享樂的時代,很多日本人都不想結婚,結婚了也不想要孩子,日本人根本無法理解在中國家庭中孩子的地位,這也是社會文化的很大不同之處。


就像在日本被貓狗咬,從來不用擔心狂犬病一樣(日本已經消滅了狂犬病),在日本,在商場廟會丟了孩子的父母,一般也不會有孩子是否被人拐賣走了的擔心。服務檯上一廣播,基本上幾分鐘、十幾分鍾內孩子就可以找到,根本不會有像中國孩子走丟時的那種恐慌。畢竟,人販子這個概念,都需要給日本人解釋很久,他們才能明白到底是什麼意思。


當然,日本也會有孩子走丟失蹤的問題,但一方面案件數很少,另一方面,和中國的人販子拐賣孩子的性質也完全不同。日本孩子走丟失蹤,要麼就是純意外事故,要麼就是被人綁架了。綁架的目的也有很多,要麼是復仇,要麼是要挾,要麼就是單純的變態心理,並且變態案件居多。幾乎沒有那種因為缺少孩子,所以拐賣孩子來自己養的事件。


當然,日本法律上是有對拐賣兒童的定罪量的,比中國要輕很多。但是由於在現實中幾乎不存在這種現象,也就無從談起相關法律的適用。


說到底,中國的人販子之所以能存在,與中國的經濟發展不均衡,養子防老的文化等是息息相關的,日本沒有這種犯罪案件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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