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宣判4人獲刑

湖南法院網訊 11月6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對以彭某清為首的4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進行一審宣判,首犯彭某清以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有力打擊震懾黑惡勢力犯罪,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彭某清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彭某、田某為骨幹成員,向某米等人為外圍成員,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保靖縣、吉首市共實施5起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支、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群眾的工作和生活,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期間,彭某清勒索他人財物,價值56300元,數額巨大,與他人對受害人林某樵實施毆打,導致受害人脾臟破裂,經鑑定為重傷。

法院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對4名犯罪成員依法公正裁判。被告人彭某清系主犯、累犯,加之拒不認罪,應當予以從重處罰,故作上述判決。其餘3名被告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彭某犯敲詐勒索罪、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向某米、田某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分別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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