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犯罪中非法佔有的界定——柴保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非法集資犯罪中非法佔有的界定——柴保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

法官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人柴保度在實施非法集資的行為時是否具有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是構成集資詐騙罪還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1.構成要件

柴保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無論是從犯罪主體、主觀方面還是從犯罪客體、客觀方面均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單位指各類非法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其業務範圍僅限於成員單位的本、外幣存款,不具有對外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其從事的非法吸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達到定罪標準,就構成犯罪。有論者認為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實施違法吸存行為,情節嚴重的,也能構成本罪,筆者認為值得商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為行政犯,應當以行政法規作為立法與執法依據,而中國的行政法規僅將這些行為規定為行政違法,所以不能構成犯罪。

(2)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為人不能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金融儲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於因為金融儲蓄是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對儲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將侵犯整個金融信貸秩序。所以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4)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眾存款,另一種是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採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被告人柴保彥原來具有信貸員的身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時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吸收公眾財產後被告人柴保彥也經營了一些項目,只是沒有賺到錢,所以吸收的這存款也就無力償還了,從其主觀目的上,他並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並且起初也支付一定的利息給被害人。因此,本案應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不能定為集資詐騙罪。

2.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3.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行為人柴保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82700元,已經達到了數額巨大,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河北省邢臺市南和縣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7號刑事判決書

2.案由: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基本案情

1990年以來,被告人柴保彥未經國家金融機構授權,以存款付息、股金結息等形式,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南和縣三召鄉前東村、前西村、後東村、後西村、南大召村、東三召村等村村民52人存款,共計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282700元,案發至今未能歸還被害人。

案件焦點

本案中被告人柴保彥的行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被告人柴保彥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構成集資詐騙罪。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南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柴保彥在未經國家金融機構授權的情況下,以高於國家同期存款利率為誘餌,以存款付息、股金結息等形式,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南和縣三召鄉前東村、前西村、後東村、後西村、南大召村、東三召村等村村民52人存款,共計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2827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南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涉嫌罪名成立。被害人在被告處的存款、股金都是辛苦勞動所得用以養家餬口,案發至今被告人未能挽回被害人損失,給被害人帶來的損失巨大,社會影響極壞,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依法應予責令退賠;在偵查和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河北省南和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柴保度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中國法院2015年度案例 刑法分則案例

編寫人:

河北省邢臺市南和縣人民法院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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