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CHANEL”...五星級酒店賣假貨,侵害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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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心目中的五星級酒店是什麼樣的?可能是富麗堂皇、雕樑畫棟,可能是高貴典雅、美輪美奐,可能是古樸無華、悠深簡約……但你恐怕無論如何都不會將五星級酒店與“假貨”聯繫在一起。然而,當你遇到星級酒店中舉辦的某名牌特賣會,你可能要擦亮眼睛了——

一、星級酒店內售假早已有之

11月14日,中國市場監管報報道稱,雙十一當天,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在轄區內亞洲大酒店發現一售假窩點,現場查獲了涉嫌假冒“LV”、“CHANEL”等服裝箱包282件。東城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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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級酒店特賣會涉嫌銷售假冒知名品牌商品的行為,屬於典型商標侵權行為。”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軍表示,此次亞洲大酒店查獲的售假窩點,銷售金額極有可能達到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事責任立案標準。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市場監督部門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近年來,隨著大眾消費水平的提高,一些售假者瞄上了星級酒店這塊“風水寶地”,星級酒店中特賣會售假的情況頻發。

2015年5月,《中國工商報》報道揭秘了另一次星級酒店特賣會售假事件。還是北京市東城區,涉事酒店北京萬豪酒店和北京天倫王朝酒店均為五星級酒店。兩家酒店分別與“北京貝洛尼鞋業公司”、“北京順德商貿有限公司”簽訂了租賃協議,將會議室出租給對方售賣假ecco鞋。但兩家承租方卻並無合法工商登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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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浙江寧波的工商和公安部門發現了當地一家五星級酒店的特賣會售賣400多雙ecco愛步皮鞋、46雙哥倫比亞鞋子,以及The north face衣服,經確認均為假貨,酒店方稱是“景泰貿易有限公司”租的場地,對其銷售假冒商品的事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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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成都商報》報道稱,成都一五星級酒店售假LV產品被索賠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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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級酒店裡辦展銷會、特賣會,已經屢見不鮮。許多顧客可能是衝著星級酒店的名氣而來,也有人是來到酒店參加其他活動時想順便“撿個漏”。平日裡難睹風采的一線品牌,如今卻以低於市場價的折扣出現在星級酒店裡,可能沒有人會不心動。

但是,一些售假者也正是抓住了人們對“星級酒店”的信任感,以及大多數人都有的“撿便宜”心理,輕而易舉地攻破了不知情消費者心裡最後一道防線。

這些隱藏在酒店裡、易容為“特賣會”的售假行為,不僅僅侵害著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還可能涉及侵犯品牌方的知識產權;更有可能將為其提供場地的酒店方一齊“拉下水”。售假者被起訴理所應當,可若是酒店方被拉上墊背,事情就得分著說了。

二、起訴酒店方是常事,知名品牌最“忙”

據知產寶裁判文書數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至少已有近百起餘份涉及酒店內售假的法律訴訟裁判文書,其中不乏酒店方被訴侵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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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易威登對涉嫌店內售假的酒店提起的部分訴訟判決書(來源:知產寶)

頭部服裝品牌始終是受到酒店內銷售者格外“青睞”的——只有“大牌”才能上得“星級酒店”的廳堂。起訴者中服裝企業佔據了絕大多數,且主要為路易威登、香奈兒、LACOSTE、博柏利、登喜路、鄂爾多斯等知名服裝品牌。這其中,路易威登對酒店內售假現象顯然較其他品牌更為關注,其起訴數量高居所有原告榜首,“三分天下有其二”。除了服裝行業以外,其餘原告雖然起訴不多,但也均為各自行業佼佼者,如茅臺、騰訊、小米等。

星級酒店給人的感覺是“靠譜”、“信得過”,讓消費者產生信賴的心理;加之來往於星級酒店的大多數顧客都有較高的消費能力,也更熱衷於高端品牌,因此這些品牌自然成為了星級酒店內售假的首要目標。

這些裁判文書中的原告所呈現出的另外一大特點,就是涉外比例大。有大約八九成裁判文書中的原告為國外知名品牌。筆者認為,出現這樣的現象,一方面有國外知名品牌維權意識高的因素;但另一方面,普通公眾對國外知名品牌的瞭解相對而言不如對國內品牌全面,許多人難以鑑別商品的真偽,這也就更讓售假者“有機可乘”,所以造成了銷售假冒“國外品牌”的現象更多,更易遭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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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網站Wondermika上關於如何鑑別LV真偽的部分圖片(來源:wondermika.com,原照片來源:fashionpulis.com)

從判決結果上看,這些案例大都以品牌方的勝訴或部分勝訴而告終,但酒店方是否“背鍋”則不一定;即使“背鍋”,“鍋”的大小也各有分別,每案小至數千元,大至數十萬元,甚至更多。

如在路易威登訴北京京泰龍國際大酒店一案中,路易威登主張了多達7件商標被侵權,索賠共計160萬元及合理開支16萬元。2015年4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京泰龍酒店是涉案商品的銷售者,酌情確定了酒店方應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合理支出16萬元。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通常情況下,酒店方在答辯中通常會以其與店內銷售商品者僅為場地租賃關係,已盡到出租人的注意義務,或者其與銷售者簽訂了承諾書等為由,躲避原告的“攻勢”。而這些抗辯觀點能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就得個案分析了。

比如,如果在銷售現場並沒有懸掛第三方營業執照,酒店方有可能要“背鍋”;

如果銷售者的名稱等等與酒店方的名稱很像,讓消費者很難區分,酒店方有可能要“背鍋”;

如果發票是以酒店方的名義開具的,酒店方也有可能要“背鍋”……

三、全身而退也並非不可能,這幾家酒店成功“甩鍋”

不過也有一些成功“甩鍋”者。

在路易威登訴三亞寶宏實業有限公司寶宏大酒店等商標侵權一案中,路易威登稱寶宏酒店內銷售假冒的LV商品,以商標侵權為由提起訴訟,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認為酒店方不存在共同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判決僅售假者承擔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在路易威登上訴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8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僅租賃場地不能認定為共同銷售侵權商品,收款並開具發票則是代為提供結算服務,方便顧客,也不能認定為共同銷售侵權商品,因此酒店方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最終判決由酒店方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寶宏公司對售假者賠償責任的20%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起案例申明瞭單純租賃合同關係不構成共同侵權的基礎,後來也被列為典型案例。

“LV”、“CHANEL”...五星級酒店賣假貨,侵害商標權

再舉個“栗子”。2018年,知名羊絨服裝企業鄂爾多斯對安徽合肥的一家酒店提起訴訟,聲稱該酒店將其場地租賃給“內蒙古古皇羊絨服飾有限公司”舉行特賣會,並以“鄂爾多斯古皇羊絨精品特賣會”為招牌銷售羊絨衫等產品,侵犯了其兩件“鄂爾多斯”商標,並索賠10萬元。

酒店方則以“鄂爾多斯”僅描述產地來源、不構成商標性使用,以及酒店僅為場地租賃方、也履行了詳盡審查義務等為由,對鄂爾多斯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反駁。

對此,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酒店一方。一審判決認為,標牌上標註的"鄂爾多斯"字樣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確有與"鄂爾多斯"註冊商標相關聯的指向意思,但是商標的功能是指示商品的來源,最終指向的對象是商品本身,鄂爾多斯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本身不侵權的情況下,僅憑招牌上標註的"鄂爾多斯"字樣指控侵權不當

此外,合肥中院還認為,酒店方僅是出租場地,“鄂爾多斯”也確是地名,酒店方要求特賣活動舉辦人提供了主體資格、商標權證書、商標權許可使用合同和承諾函等材料,盡到了適當的注意義務。因此,法院認定鄂爾多斯公司指控酒店方商標侵權的證據不充分,並駁回了其訴訟請求。隨後鄂爾多斯公司上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但安徽高院二審仍維持了原判。

可以看出,在酒店內售假這件事上,酒店方是否承擔責任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四、品牌維權找酒店,酒店該咋辦?

據知產寶數據顯示,鄂爾多斯公司近年來對北京、湖南、河南、安徽等全國多地的酒店特賣會頗為關注,先後提起了至少五起商標侵權訴訟,且均是直接將酒店方訴至法院;路易威登、香奈兒等品牌則更是起訴酒店內售假行為的“常客”,每年在全國各地都有多起案件處理。

而像他們一樣遇到維權“找不到人”的困境的品牌方,大抵不在少數。

對於品牌方而言,找到真正售假的公司很困難,但找到酒店就容易得多了,抱持著“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的心態,品牌方只好將這股“火”一股腦全發洩在酒店方身上。

那麼,星級酒店在這些案件當中究竟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酒店方真的應該為此負責麼?

“LV”、“CHANEL”...五星級酒店賣假貨,侵害商標權

陳軍認為,在最近被曝光的亞洲大酒店內涉嫌售假事件中,如果銷售侵權商品的主體為酒店方,那麼酒店方需要承擔商標侵權責任無疑。但是,如果主體為從星級酒店租賃場地的第三方,則商標侵權直接責任主體為第三方。

至於酒店方是否需要承擔商標侵權賠償責任,則需要看星級酒店對第三方銷售奢侈品的事實,主觀上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

“如果是第二種情形,酒店方如果想規避自身商標侵權風險,應重點查明場地租賃主體的身份,所銷售商品是否有合法進貨渠道等。”陳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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